书城亲子企业纳税会计实务指南: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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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商贸企业所得税(4)

6.4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佰达商贸公司为居民企业,2010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5500万元;

(2)销售成本3800万元,增值税9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3)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500万元;

(4)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0万元、研究新产品费用50万元;

(5)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的年利息支出,年利率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6)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含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向税务局支付税款滞纳金2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现金10万元。要求: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个问题均为合计金额:①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用金额;②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③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④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⑤计算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⑥计算该公司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

(1)销售费用中,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15%=825(万元),实际发生5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2)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5‰=27.5(万元)<100×60%=60(万元),可以扣除27.5万元。

(3)利息费用扣除限额=500×6%=30(万元),实际列支500×10%=50(万元),准予扣除30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100-50+30=8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企业间违约金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利润总额=5500-3800-100-800-600-100-50=50(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50×12%=6(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准予扣除6万元。

(5)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50+100-27.5-50×50%+100-80+2+10-6=123.50(万元)

(6)该公司2010年应纳所得税额=123.50×25%=30.88(万元)

某商贸企业将2009年预提的产品质量保证支出1000元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但根据税法规定,产品质量保证支出需于该企业实际支付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假设该企业当期没有实际发生产品质量保证支出,本年度会计利润99000元,税率为25%,没有其他暂时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则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99000+1000)元。

分析: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1000元,减去可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就该负债抵扣的金额1000元)。在以账面金额清偿该负债时,该企业的未来应纳税所得减少1000元,同时,相应地减少其未来所得税支出250(1000×25%)元。账面价值1000元与计税基础0之间的差额是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0元。因此,如果该企业很可能在未来期间赚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便从减少的所得税支付额中获益,那么该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250(1000×25%)元。

因此:

会计:预计负债账面价值=1000(元)

税法:预计负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

=1000-100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50(1000×25%)(元)

账务处理:

预提产品质量保证支出1000元: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清偿负债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假设清偿当年该企业会计利润101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1000元产品质量保证支出可以扣除,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101000-1000)元,税率25%。

资产负债表日,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某商贸企业将2010年预提的未决诉讼赔偿支出10万元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但根据税法规定,未决诉讼赔偿支出必须于实际支付时才能在税前列支。假定企业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未发生未决诉讼赔偿支出,本年度会计利润90万元,税率为25%,没有其他暂时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所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90+10)万元。

会计:预计负债账面价值=100000(元)

税法:预计负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

=10-10=0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100000×25%)(元)

账务处理:

预提未决诉讼赔偿支出1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清偿负债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项业务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2010年度损益的影响额为15000元(增加当期所得税支出);对清偿当年的损益影响额为25000元(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

某企业2010年度确认当期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及其他薪金性质支出计20万元,尚未支付。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可以于当期扣除的部分为17万元,当期没有扣除的3万元在未来也不可以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假设该企业本年度会计利润90万元,税率25%,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应纳税所得额为93(90+3)万元。

会计: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20万元

税法:应付职工薪酬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可从未来应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

=20-0=20(万元)

所以,此项业务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账务处理:

确认20万元的职工薪酬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资产负债表日,计算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支付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可见,此项业务中2010年度计税工资中可以扣除的为17万元,不可扣除的3万元对当期和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对清偿当年的损益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