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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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4)

3.影视剧本出版、发表取得所得的规定

(1)影视剧本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但是,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权利:

(1)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独自享有的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2)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取得的独自享有对其注册商标专门在某类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3)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善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4)非专利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权的处于秘密状态的先进技术或各种诀窍。

2.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专利的所有者,因其该项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者代扣代缴。

3.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影视演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7 利息、股息、红利

1.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红利、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一般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获得的利息所得,包括存款、贷款利息和债券信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因拥有股权而获得的所得,其中股息是指股份公司按一定的股息率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分派给股东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指股份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2.依法征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擅自减免税。

3.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该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

[1]两者的前提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联想集团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

[2]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集团仅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2)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3)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5.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这里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6.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问题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9.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10.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11.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中方个人共同投资与日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协议规定,投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以来一直未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以上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在中方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中方个人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廊坊市香河××纸制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1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科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14.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由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代缴。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缴纳应扣税款。

15.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征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1)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17.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18.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批准,对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1)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2005年6月13日,含当日)起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上述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5)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退库。按照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3.8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

(1)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1]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4]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