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24884900000011

第11章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5)

2.财产转让所得

(1)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3)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考虑到有些华侨转让自有房产时,因购买时间较早(有些是解放前购买的),难以提供购买房产时所支付价款的有关凭证,或虽能提供有关凭证,但因当时使用的货币价值不同,目前审核确定房价也很困难的实际情况,故对此类房屋转让时的价值,可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重估,并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其取得的收入扣除重估房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

[1]关于股票(股权)转让收益。

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仍应按规定,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股息所得。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刘某等6人于2005年6月合股集资购买大客车一辆并将该车转让给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营运。三年转让期满后,该车的所有权、营运权、线路牌等均归汽车运输公司所有。上述交易属于财产转让。刘某等6人获得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

[1]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征税问题。

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河北省秦皇岛市××镇村民丁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浅海滩涂,用于海产养殖,承包期为10年。其后,丁某又将其承包的海滩转租给姜某,另外将原海滩的一切设施和剩余的海产品作价一并转让给姜某。关于丁某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海产品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因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4]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一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5]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1]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12)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3)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4)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处置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9 偶然所得

1.关于偶然所得的规定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而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我国过去对个人所得的征税都没有明确规定对个人偶然所得征税。自1988年9月起,才有关于对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由于偶然所得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多样性,会对确定征税范围带来困难。因此,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得奖、中奖、中彩等所得外,其他偶然性所得的征税问题,还需要由税务机关依法具体认定。

2.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

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征税问题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4.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5.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说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如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

因此,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在境外娱乐场摇老虎机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10应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了上述9个人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1.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2.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3.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征税问题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5.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雇员的税务处理。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税款征收方式。

[1]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2]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6.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8.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9.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分别实行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