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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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5)

(2)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所得计税办法。

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形式分红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089、[1997]198号文的规定,按下述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1]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以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上条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原城市信用社转制过程中个人增股所得计税办法。

原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89号文规定,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4)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计税办法。

对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1号文的规定按下述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97号文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6)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所得计税办法。

个人因购买铁道部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38号文的规定,按下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1]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代缴。

(7)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计税办法。

私营企业将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9]010号文的规定,按下列办法计算征税:

[1]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属于下述情况之一的,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将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部分。

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后,应归企业支配使用而实际用于投资者个人消费的部分。

私营企业税后利润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但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认定已用于投资者个人消费的部分。

[2]私营企业在关闭、合并、分立时,应进行清产核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对其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值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私营企业账册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投资者收入取得和分配情况的,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而不进行,无法确认其净资产增值的,由主管地税机关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计征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于其他企业所取得的所得,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6.7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的计算

1.财产租赁所得的基本规定

对财产租赁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5)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问题。根据规定,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均允许扣除下列税费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即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一)项规定的税金和各项支出。即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属于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即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6)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7)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每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以800元为限)-减除费用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每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以800元为限)]×(1-20%)

3.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从2006年2月1日起,董女士将其自有房屋三间出租,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2000元。按税法规定每月缴纳营业税金及教育费附加61.8元,有完税凭证。缴纳出租前她进行了一次修理,修理费为1000元,有普通发票。计算该女士2月、3月、4月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月份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税费61.8-减除费用800-修理费800)=338.2(元)

应纳税额=338.2×20%=67.64(元)

3月份的应纳税额为:

由于2月份未抵扣完的修理费为200元(1000-800),故:

应纳税所得额=(2000-税费61.8-减除费用800-修理费200)=938.2(元)

应纳税额=938.2×20%=187.64(元)

4月份的应纳税额为:

由于修理费已扣完,故:

应纳税所得额=(2000-税费61.8-减除费用800)=1138.2(元)

应纳税额=1138.2×20%=227.64(元)

4.财产转让所得的基本规定

对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5.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这里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在计算转让债权所应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时,应该用“加权平均法”来确定。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3)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