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具体指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
[2]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财税[2000]21号)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1]103号)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上述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4]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1]164号)
[5]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4]341号)
[6]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函[2002]890号)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7]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973号)
[8]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9]根据财税[2003]224号文件,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10]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8号)
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2号)
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3号)
【例】某歌星参加某单位举办的演唱会,取得出场费收入100000元,将其中的30000元通过当地教育机构捐赠给某希望小学。
按照规定,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则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
=80000(元)
捐赠的扣除标准=80000×30%=24000(元),由于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标准,税前只能按扣除标准扣除。
该歌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24000)×40%-7000
=15400(元)
(8)对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扣除。
[1]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0]24号文件,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9)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税项(额)扣除。(财税[2000]91号)
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允许从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企业。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3.国内减免税
(1)下列收入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各项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根据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以上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财税字[1995]82号)
[3]从西藏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994]财税字第021号):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经国家批准或者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给在西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
[4]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军队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的优惠政策。
[1]军队干部的下列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财税字[1996]14号):
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
[2]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财税字[1996]14号):
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助。
[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26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上述规定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5]根据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福利费、安家费、公积金、补偿费等免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
[1]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4]对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079号)
[5]保险赔款。
[6]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7]144号)
[7]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78号、财税字[1999]267号):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
[8]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住房),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428号)
[9]自2000年6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以上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税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国税发[2000]77号)
[10]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4)对各类津贴、股票、利息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补贴、津贴是指按照******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2]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第020号)
[3]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津贴200元以内的;对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18号、财税字[1995]18号、财税字[1998]118号)
[4]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财税字[1994]第020号)
[5]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6]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税发[1999]180号)
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9]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以及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以及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5)对住房的所得、收入的优惠政策。
[1]财税字[1999]278号、财税字[1999]267号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退还相应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金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财税[2003]123号)
(6)对各类奖金收入的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字[1994]第020号规定,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免税。
[3]财税字[1995]25号规定,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集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国税函发[1994]048号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6]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财税字[1997]51号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国税函[1998]632号、国税函[1999]525号规定,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是指按照中编办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10]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688号)
对学生个人获得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1087号)
个人取得的“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961号)
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附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免税手续。(国税函[2003]1294号)
为鼓励更多的公众投身环境保护事业,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45号)
(7)与下岗、失业有关的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国税发[1999]43号):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2年。
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比照执行。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养老服务。
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避孕节育咨询。
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具体项目,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国税发[2000]83号)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财税[2003]208号)
4.涉外减免税
(1)对驻华外交人员、专家等的优惠政策。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税。
[2]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6]417号)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报酬。该外国专家办理免税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
[3]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税。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2)对外国企业、来华工作人员及侨汇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外国来华工作人员: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只对上述第一款规定的优惠;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征个人所得税。
[2]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驻华商社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下列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数额合理的,可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
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实际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管家费(房屋维护费),房屋、汽车变卖损失补贴,服务期满回国安家补贴等。
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为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投保意外事故保险和伤残保险所发生的支出。
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提前退职工资,可视为“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国税函[2002]402号文件,对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来源于基金会的收入,在我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
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注意: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取消上述核准后,凡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当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3]127号)
(3)外籍个人取得的所得、收入的优惠政策。
[1]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对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我国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2]外籍个人取得的所得:
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4]外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利率待遇,但需按有关规定填报《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5]根据财税[2004]29号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其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财税字[1994]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中国公民王某为在华某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职员,2006年其个人收入如下(本题中的租金收入、工程设计收入、售房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除营业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
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12月份取得年终奖24000元。
私有住房出租1年,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当年3月发生租房装修费用2000元。
业余时间为某单位进行一项工程设计,取得设计费收入50000元,将其中2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
11月20日销售非惟一的家庭生活用私有住房一套,取得收入200000元,该房上年购进价150000元,销售过程中缴纳相关费用5000元。11月25日购买福利彩票中奖5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王某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大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工资和奖金应分别计算纳税,奖金不再扣除任何费用。
则2006年王某的工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6000-1600)×15%-125]×12
=6420(元)
奖金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额=24000×25%-1375=4625(元)
王某全年工资和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1045(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租金收入按此征税,以1个月的租金收入为1次,出租期间缴纳的有关税费和发生的租房装修费可在税前扣除。租房装修费用每月扣除以800元为限,2000元的装修费用有2个月扣除800元,1个月扣除400元。
房屋租赁收入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则2006年王某的房屋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3000-3000×5%-800)×10%×9+(3000-3000×5%-800-800)×10%×2+(3000-3000×5%-400-800)×10%=2260(元)
按照规定,设计费收入应按5%的税率课征营业税。
未扣除捐赠应税所得=50000×(1-5%)×(1-20%)
=38000(元)
捐赠扣除限额=38000×30%=11400(元)
实际捐赠20000元超过扣除限额,故按扣除限额扣除。
王某取得设计费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38000-11400)×30%-2000
=598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按次征税,以财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彩收入5000元,每次未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则王某的售房收入和福利彩票中彩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00000×(1-5%)-150000-5000]×20%
=7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得出王某2006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420+4625+2260+5980+7000=26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