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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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个人所得税筹划经典案例分析(1)

案例一:收入发放方式的筹划

【相关政策】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规对三种激励方式规定的主要精神:

(1)年薪制。

对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16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工资收入后,合计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2)股票。

《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经营者取得股票时其认购价低于当期发行价或市场价的数额,属于经营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者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工资福利。

经营者取得工资、福利、奖金时,对工资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的月奖金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对年终加薪或一次性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该奖金不能平均分摊于各月),经营者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然,如果本月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已扣除1600元,则计算奖金所得时就不能再扣除1600元。对福利所得,我们要区分两种福利。

[1]法定福利。

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按******《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医疗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提取。******《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提取。《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失业保险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提取。《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4号)及其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福利。

企业福利一般表现为实物形式的补贴或变相的其他补贴。对于这些补贴,均应在接受补贴时按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张某是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部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业务骨干,公司计划对其给予50万元的年收入(假设当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这50万元怎么样发放才能节税呢?

分析:

有五种发放方案:

方案一:以奖金的形式发放。月工资1600元,年终奖480800元。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80800×33%=158664(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480800-1600)×45%-15375=200985(元)

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359649元。

方案二:实行年薪制,年薪50万元(不包括其他福利)。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80800×33%=158664(元)

根据实行年薪制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00÷12-1600)×30%-3375]×12≈103740(元)

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262404元。

方案三:做股息、红利分配。将这480800元做股息、红利的形式发放。股息红利属税后分配,480800元属税后利润分配,企业对税后的480800元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与税前调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首先要倒算出480800元的税前所得额。

设480800元对应的所得额为X。那么:

X-X×33%=480800(元)

X=480800÷(1-33%)=717611.94(元)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24776.11×33%=236811.94(元)

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800×20%=96160(元)

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为332971.94元。

方案四: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年终以0.48元/股的价格获得股票5万股,当时股票市价为10元/股,5年后,预计股票市场价为40元/股,且以后年度股票市价将逐年减少,经营者将在股票市价为40元/股时转让股票。当时的平均利润为8%(不负担其他福利,经营者持股期间不能分利润)。

根据股票的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年终获得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48)×50000=476000(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1600)×5%×11+(2000+476000-1600)×45%-15375=199225(元)

与此同时,取得股票期权的税前利润为:

40×50000×0.6806(折现系数)-24000(购买成本)+24000(工资收入)=1361200(元)

方案五:月工资为3万元,年工资为36万元(社会平均工资为每年2万元),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即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20%)、2.16万元、1.8万元、0.216万元,年终奖金8.624万元。

根据工资福利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个人每月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分别为工资总额的5%、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为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8%、0.5%缴纳,此四项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500-600-4800-300-1600)×25%-l375]×12+86240×40%-10375=76021(元)

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60000+86240-1600×12)×33%=140923.2(元)

公司与个人合计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16944.2元。

如果对上述五种激励方式的企业和经营者应纳的所得税及经营者税后净所得作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五种激励方式中以奖励股票期权最优,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风险是不同的。

【结论】

向职工发放现金是我国目前激励员工的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式。对于企业的支出,目前的税法已经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如招待费、计税工资、广告费、宣传费和各项提留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税法都有具体的要求,没有按规定计算的不得税前扣除。有的项目,税法要求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要调增所得额,补交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个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同样的事项可能就有不同的结果。比如有的项目,由于项目费用以不同的名义发生,列支渠道也不同。如企业对股东发放奖金,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果发放股息和红利,则应在税后利润分配,它们的税收负担不一样。因此,企业在选择个人收入是税前还是税后分配时,应考虑发放金额的大小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经过测算来判断和选择建立更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薪酬激励机制。

从税收的角度讲,采用适当的激励方式,对业主的税收负担是有一定的影响的。目前,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办法主要有实行年薪制、发放股票、增加工资福利。对于经营者来说,各种不同的激励方法其税收负担情况是不同的,经营者可以选择有利的激励方法,从而获得税收利益。

案例二:工资与红利的筹划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某公司是由5名投资者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实现会计利润400万元,企业除了工资、薪金支出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年薪定为12000元(每月收入相同),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5位股东。其目的在于: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当地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因此不存在工资超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充分获得节税利益。

分析:

我们就股东工资的不同情况,对股东的税收负担作一个定量分析。

当股东的月工资为1000元时,该公司200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400×33%=132(万元)

税后净利润额为:

400-132=268(万元)

股东们就红利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68×20%=53.6(万元)

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53.6÷5=10.72(万元)

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为:

1.2×5+268-53.6=220.4(万元)

人均年税后净收入额为44.08万元。

当股东的月工资为2000元时,由于成本增加,公司会计利润额降为388万元。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额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32万元。此时该公司的税后净利润额为:

388-132=256(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每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就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56×20%÷5=10.24(万元)

就工资收入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1600)×5%×12=240(元)

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

102400+240=10.264(万元)

税后净收入总额为44.11万元。

股东全年人均可少支出税款4740元(10.72-10.246),相应的税后净收入增加4740元。

可见,增加股东的工资可以节税。

但是,是不是工资增加得越高越好呢?我们接着进行测算。

当股东的月工资为6000元时,按照相同的方法,可以测算出每位股东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27万元,税后净收入总额为44.29万元,与月工资1000元相比,节约税收0.45万元(10.72-10.27)。

月工资额提至16000元时,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节税效果与月薪6000元时完全相同,税后净收入额则为44.53万元,节税效果是人均可少支出税款0.45万元,税后净收入增加0.45万元。

如果股东的月工资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则不仅起不到节税作用,相反,还会由此增加股东的税收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股东月薪为1000元时,并没有起到董事会预先设想的节税作用。相反,适当地提高股东工资可使其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减少。这部分收益是如何形成的呢?其实质在于将股东分红所得转换成为工资、薪金所得,两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差额部分就是股东获得的节税利益。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照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红利适用20%的税率。所以当股东月薪提升至一定标准时,就不能再通过这种途径来减轻税负。

根据这个思路,我们可以概括出一般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各级税率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为了增加问题的可比性,我们在下面的分析中以税法统一的费用扣除1600元为基础)。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的税后净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再进行分配。假定以股东为基础的责任有限公司性质的纳税人税后净利润按规定需提取总比例为15%的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假设增加的月工资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m,则全年增加的工资如果作为股东分红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应为:

2.4m×(1-15%)=2.04m

当股东提高后的月薪位于800~1300元之间时,红利所得与工资收入的税负差额为:

2.04m-0.6m=1.44m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1300~2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

2.04m-(1.2m-300)=0.84m+300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2800~5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

2.04m-(1.8m-1500)=0.24m+1500

当提高后的月薪位于5800~20800元之间时,两者差额为:

2.04m-(2.4m-4500)=4500-0.36m

我们可以对其进行验证,当股东月薪为2800元时,可获得节税额:

0.84×(2800-1600)+300=0.1308(万元)

股东月薪为5800元时,可获得节税额:

0.24×(5800-1600)+1500=0.2508(万元)

而当股东月薪为15800元时,反而要多支出税款:

4500-0.36×(15800-1600)=0.06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