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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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怎样进行?

公司的非正常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如风灾、水灾、地震等;

(2)管理不善损失,如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

(3)其他意外损失。现行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们知道:在公司的实际业务中,上述损失可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风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除收回的保险金外,应计入公司的营业外支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除个人索赔外,应计入公司的各种费用;其他意外损失则应视具体情况处理。

因此公司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账户,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最终结果应随同遭受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例6-11】某公司因遭大雨,毁损了露天存放的材料,损失价值为40000元。该批购进材料的增值税为13%,经主管部门同意,该批材料全部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公司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200

若为小型企业,“应交税费”会计科目改为“应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