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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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这些项目可以税前列支吗?

1.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时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呢?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8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现在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这个新规定执行的时间是从2003年1月1日开始。

2.借款损失能否税前列支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的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可见,只有金融保险企业或委托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否则,尽管与借款方有协作关系,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也只能在税后列支。

3.预提广告费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2]84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纳税申报的扣除要真实,申报的扣除应遵循确定性原则。此外,《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字[2002]18号)又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或待摊。因此,企业预提的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4.财产损失未报审是否可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盈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扣除。”因此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坏账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5.担保损失能否税前列支

如果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其他单位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无力偿还贷款导致要由本公司偿还该贷款本息,那么偿还此款项可否在税前列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85号文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本息,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的担保损失不得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