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手把手教你制单、记账、报表、报税
24887000000031

第31章 实务处理(4)

6.新会计准则下,如何核算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不仅包括企业一定时期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包括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并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福利费(包括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

(3)“五险一金”,指企业为职工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社会性保险费以及为职工交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4)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指由工会组织的企业按规定应提取的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接受教育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种培训费用。

(5)补偿及相关支出。

企业应当在职工在职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职工薪酬是按照其发生地点进行归集,按照用途进行分配的。生产产品的工人工资薪酬借记“生产成本”账户,提供劳务的工人工资薪酬借记“劳务成本”账户,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借记“制造费用”账户,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人员工资薪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自创无形资产人员的工资薪酬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薪酬借记“管理费用”账户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这种会计处理办法与原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制度相比,职工薪酬分配渠道扩大到无形资产成本。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岗位进行分配。分别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管理费用”账户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职工负担部分),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5-8】甲公司发生工资薪酬情况为: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发生工资薪酬费用为4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职工薪酬费用10000元,为试制专利产品发生职工薪酬费用30000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费用20000元。费用分配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制造费用。

无形资产——专利权。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例5-9】甲公司按照工资薪酬10%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为: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发生住房公积金费用为4000元,车间管理人员住房公积金费用1000元,为试制专利产品发生住房公积金费用3000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住房公积金费用2000元。费用分配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制造费用。

无形资产——专利权。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缴存时,代扣应由职工承担的10%一并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7.新会计准则下,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即分别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但是,新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也没有要求最终记入“资本公积”科目,那么,新会计准则下究竟如何处理该问题呢?

(1)《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或抵减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另外,尽管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不体现利润的方法与税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但从上述具体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已经充分考虑了与税法协调的问题,对需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明确规定了计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2)新会计准则下的要求及考虑。

尽管新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如何核算作出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但可以从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中分析出新准则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如何核算的答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①取消科目,改变思路。

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说明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②改变去向,计入损益。

从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包含捐赠资产价值的情况看,说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规定。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③所得税问题处理。

与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不同的是,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有关人士认为,实际上无须提及。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止,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记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须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和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来核算和体现,但是,新会计准则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④捐赠资产使用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账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⑤注意事项。

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记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须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与资产相关的凭据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包括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由于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8.新会计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有关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委托代销业务的相关科目发生了一些变化。会计准则指南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用“发出商品”科目代之。同时,在介绍“1321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时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而在介绍“2314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时则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下面来看看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5-10】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仍按每件1000元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乙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②乙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③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③交付给甲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受托方——乙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不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计算交纳营业税,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9.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会计处理上有何区别

【例5-11】甲企业在批发市场批发货物,零售价是每件1000元,如果买方一次性购买100件以上,销售价格折扣5%;一次性购1000件以上,价格折扣10%。某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决定一次购买1000件,货款在提货时一次性付清。甲企业是否属于销售折扣?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三者有何区别?

(1)销售方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应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105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0

(2)销售方将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1053000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对列入销售费用的折扣额11.7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会计上如何处理,计算增值税时,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扣额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它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没有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发生折扣销售扣减销售额的,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不允许抵减销售额,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要作纳税调整。发生销售折让的,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可以抵减销售额,否则不能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