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2、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4、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5、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6、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7、依法对抗拒、阻碍海关缉私部门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8、承办******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9、负责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势分析,对口联系各级党政打私主管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经济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有关社会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