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总经理的九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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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章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社交

智慧点滴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是一种以虚对虚,以诈还诈的谈判谋略,它适用于在谈判中,当时手提出无理要求的时候。矛与盾是两个对立,相反的概念,它运用在谈判活动中,如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常常会让对手陷入一种不攻自破的尴尬境地。

事件观察

英国商人威尔斯向香港茂隆皮箱行订购了3000只皮箱,价值港币20万元。合同写明一个月取货,逾期不能按质量交货,卖方必须赔偿50%的损失。当茂隆皮箱行的经理洪灿如期交货时,威尔斯却说,皮箱内层使用了木材,就不能算作是皮箱,因此上诉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损失。洪灿委托当时香港著名律师罗文锦出庭为他作辩护。由于港英法院对威尔斯的偏袒,形势对洪灿非常不利。在法庭上,威尔斯气焰嚣张,信口雌黄,强词夺理。面对这一切,罗文锦从容不迫地从口袋中取出一只特大号怀表,高声问法官:“法官先生,请问这是什么表?”法官答道:“这是英国伦敦出口的名牌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毫无关系!”“有关系。”罗文锦高举金表,面对法庭上所有的人继续问道:“这是金表,没人怀疑了吧?但是,请问这块金表除了表壳是镀金以外,内部的机件都是金制的吗?”此时,法官发觉自己己不知不党中了罗文锦的“埋伏”,但为时已晚,罗文锦接着说:“既然没有人否定金表的内部机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么,茂隆行的皮箱案,显然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已!”法官在众目睽睽之下,理屈词穷,只得判威尔斯诬告罪,罚款5000元港币结案。

观点浓缩

谈判者不可能对任何谈判对手所要玩弄的花招都防患于未然,这种谋略也同样适用于事后的补救。如果谈判对手所提出的要求极不合理,你也可以以极苛刻或不切实际的提法来要求对方,这样一来,对方就不得不收敛盛气凌人的态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