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刑罚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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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3)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环境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最主要场所,它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未成年人自学龄起,其所接受的教育环境就由单一的家庭转为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教育为辅的双重教育。在大多数国家的教育体制中,学校教育至少伴随未成年人十年左右的时间,在这期间,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以及人生观、价值观都是在接受学校教育的过程中初步形成的,因此,学生接受的学校教育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其今后的生活质量。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很多学者都有所研究,也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观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此,笔者主要以在校生与学校流失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几率的比较分析为切入点,从教育内容、对后进生的教育态度、教育方式、教育体系四个层面归纳总结。

(一)教育内容:我国未成年人学校教育内容偏离于教学初衷

在我国,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仍有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在具体教育中理论脱离实际,忽视受教育对象的个人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片面追求升学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满堂灌,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这使得学生产生了厌学情绪。从社会学角度审视,未成年人的中小学教育期间是其社会化过渡的重要时期,只有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未成年人的各方面能力得到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素质教育,这也才真正实现了国民教育的初衷。但是,从目前我国的教育态势来看,很显然,我们仅仅对于这一教育基本指导思想做了宏观的把握和理解,但是在具体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实践的做法与素质教育这一指导方针却存在一定偏差,可以说已经基本偏离了教育的初衷。例如,在极力提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今天,却有很多学校直接将这一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浓缩为与升学考试挂钩的智育发展这一点上,久而久之,便偏废了其他素质教育,渐渐发展为单一的应试教育,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中国大部分中小学校中,甚至包括很多著名的重点学校。

客观的审视这一问题,应当溯至多元社会下不同价值体系的冲突。传统的价值观主张追求效率与质量的平衡,主张教书育人的教育理念,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将先进的科学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其掌握基本的学习能力,同时也要教会学生如何看待所学知识对人生的意义,学会利用知识提升自我、服务社会。但是,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显得比以前更加急功近利,无论在何种领域,都能寻求到利益最大化的捷径,在教育领域也如此,这使得传统的价值观面临挑战,人们面对现实的升学率、高分率与抽象的传统教育观,需要作出抉择,而更多的人在此时会选择以应试教育为出路。这样的教育模式必然要把学生的成绩置于工作首位,学生是否成才主要取决于分数的高低,甚至有的学校把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选先进班级、优秀教师的首要条件。

与此同时,素质教育的另一面——德育工作被大多数教育工作者所忽视,或者仅做表面文章,使德育工作流于形式。全国范围内,大部分中小学所开展的思想品德教育活动是为了敷衍上级领导部门的检查,如配备齐全的教学软硬件基本设施,贯彻全面发展人才的大小会议记录,挑选个别学生陈述其从未参与过的品德教育感受等等,此种形式主义的根源在于教育者们从未把思想政治教育看作是教育的一部分,或者认为它可有可无,因而,大多数品德教育的工作时间让渡给了升学考试的主科课程。21世纪的中国呈现出如此紧迫的教育现状,令人惋惜痛心,但更令人痛心的是人们依旧没有认识到形势的严峻性,依旧任由错误的认识主宰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用分数抑制着学生的前途。这一教育模式之所以在中国能够生根、发芽,关键在于其在升学率上取得的“突出”成绩,因为通过特殊应试训练,它的确会使大部分学生成功实现升学梦想(但是客观得说,这样的结果称不上“成绩”,因为,无论什么层次的学生受训于这种教育模式,都会多多少少在分数上有所提升),因此,这样的教育环境下,固然大多数学生仍然可以比较健康的发展,适度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对于后进生是否也会从中受益,实难下结论,因为,在以分数为唯一考核标准的环境下,这一类学生必然会被视为“拖油瓶”,而且,通过笔者的调查,几乎所有的老师都十分偏爱成绩优异的优等生,在班中树立榜样,让其他同学效仿,但却从不考虑个体的差异,从不考虑这种机械的一模一样的效仿对人格个性的抹杀。相反,对于班里的差生,老师们多表示出反感情绪,甚至个别老师和学校领导会漠视、歧视他们。长此以往,学生们便被动的分为三六九等,甚至依据成绩的好坏,人为地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后进生不但会遭到老师的冷落,其他同学也会受到老师态度的影响,排挤他们、孤立他们,这类被学校所遗弃的孩子,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自尊心也受到了极大的挫伤,很容易自暴自弃,堕落为不良群体。

在此,笔者认为,以上种种体现了我国中小学教育体系中存在的教育观念的选择性错误,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会使学校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同时失去了对学生人格特性的考虑,这种单一的教育氛围很容易削弱教育的权威性,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甚至会使未成年学生排斥学校教育的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形成一定群体势力与主流文化相抗衡,最后堕落为与法律相抗衡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

笔者认为,在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实施的全面素质教育中,最不可缺少的便是法制教育、心理教育与必要的生理教育。通过对西北、华北以及东北三地区的中小学教育的调查,笔者发现大多数学校基本缺失对未成年学生的四个方面的教育。

1.缺少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

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便是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人人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在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在努力实现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先决条件必须准备好,那便是法律知识的普及,尤其应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学校应该灌输的教育内容之一。然而,目前很多学校的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还仅仅停留在形式层面。有的学校尚未开展法制教育,有的即使开展了一些活动也极少对学生宣讲法制或出法制板报,而仅仅从形式上应付上级检查,亦或者因法制教育的内容不是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而显得枯燥无味,总而言之,一旦放松了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便有极大的可能性导致未成年学生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进而使得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淡薄,约束力下降甚至导致陷入犯罪的泥潭。

2.缺少心理教育

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乳期,他们会不断地追求独立、崇尚自我,但是在中国现有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模式下,这种纯粹自然且科学的现象,必被视为“反叛”的青春期冲动,必然受到学校的禁锢。内心的渴望与激情受到压抑、无从发泄,如果同时又缺失正确的心理疏导,未成年人多数会出现心理问题,这成为其犯罪的根源,因此,对其进行青春期心理教育必不可少。但是,我国的教育体系中没有矫治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专门机构,在实践教学中,往往由教师承担心理疏通的工作。同时,由于心理教育不是升学考试的必备课,所以教学课堂内外缺乏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便成为了合理现象,教师们往往以分数评判学生的优劣。对于优进生,教师会给予较多的关注,但是后进生或者由于环境问题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的学生,则往往容易被忽略,他们的心理压力来自于多方面,包括家长的期许,老师的漠视以及同学的歧视,种种压力使得学生成为了矛盾的综合体,在无人关怀、无人疏导的环境下,这种积蓄已久的心理矛盾终究会演化为心理行为,以对抗外界环境对其内心压抑的封堵。

3.缺少生理常识教育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种类所进行的统计中,与性行为有关的越轨行为占有相当的比重,很多未成年人由于青春期生理发育的逐渐成熟,会对异性产生某种强烈的探知欲望,这实为正常的生理和心理反应,但是,这种现象之所以会愈演愈烈,甚至升级为越轨行为,主要原因在于教育主体没有适合时宜地给予未成年人生理常识的教育。当然,这一教育任务并不可由学校独立完成,但是不可否认,在传统的东方家庭教育理念盛行的环境下,性教育的重任多半适合由学校来承担。对此,学校教育显得过于保守。有很多学校虽然设有生理教育这门课,但是由于其并非影响升学的考试课,所以学校总是习惯性地将其简化,或者将青春期教育部分内容略过不讲,让学生自修,如此一来,缺乏正确引导,学生很容易自觉将正常的性别差异、生理特征神秘化,加之外界因素的不良影响,就大大增加了越轨行为的几率。

4.缺少职业教育

笔者之所以提到职业教育,主要是针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中出现的大多数打工群体的考虑。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占有较大比重,多数农村中学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部分初中辍学),由于缺少一技之长,回家后一般都继续承袭老一辈的谋生方式——务农。另外,也会有很多农村学生毕业后选择进城打工,自谋职业,在城市中生活的中低群体的子女也一样留在城市打工,这些未成年群体之所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多是缘于谋生无路,生活困难。而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及无业人员的案件占有较大比重。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的仅仅是基本的文化知识,但是这种教育仅对于进入高等学府继续深造的学生有效,对于以上两类群体丝毫没有帮助,如果学校能够在教育的过程中因材施教,对以上两类群体增加职业技能教育,便会大大帮助这类未成年人解决就业问题,进而降低犯罪率。

(二)教育态度:学校普遍忽视对后进生的教育

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的背景调查中,笔者发现,这类犯罪群体主要来源于两大区域三个方向。所谓两个区域是指城市和乡村,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时空概念,受社会结构的约束,犯罪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城乡二元社会、文化结构的影响,体现出不同的特点。一般而言,城市的犯罪率明显高于乡村,而且,城市中发生的犯罪类型复杂于乡村。所谓三个方向,是指在校学生、辍学生以及文盲。前两类未成年犯罪人多数出现于城市中,后一类主要存在于乡村,而在城市中常出现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校生又占有大部分比例,因为在中国的教育环境下,大多数人都能够顺利接受高中教育,因此笔者认为,对在校生犯罪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全面而又准确地揭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本质。

对于在校生而言,前文所述的家庭教育当然不可或缺,但是一旦孩子步入学校,教育的重任就不再单一,它加入了学校教育的因素,而且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知识的丰富,学校教育的地位会逐渐提升,未成年人大多数的时光都在学校教育之下度过,因此,研究在校生犯罪问题重要切入点在于学校教育的偏差。而谈到在校生,能与违法犯罪行为连结在一起的多数是老师心目中的后进生,这一类群体之所以成为在校生犯罪的主流,与学校的教育态度有重要关系。

1.后进生被“标签化”

著名的美国犯罪学家E.M.Lemert从对行为的社会解释角度分析,认为“人的行为并不取决于事物内在性质,而是取决于社会的解释方式,即它们被称作什么以及由其名称所引起的含义。任何行为本身都不是有罪的,而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它们贴上犯罪的标签,因此,贴标签本身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35)

当今的应试教育环境催生出一种不健康的“标签化”现象。在犯罪学理论中,所谓“标签化”,是指社会对某些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消极批判性反应以及这些人将消极批判性反应内化为“自我观念”,逐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甚至犯罪生涯的过程。(36)这种“标签化”现象在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而给学生贴上标签的就是教育主体本身。很多学校和老师对待学生的态度仅仅依据分数而定,对于高分的好学生重点培养,对于低分、逃课、打架以及有不良习惯的后进生,则选择处罚与漠视。久而久之,“问题学生”的标签便如同中国古代的墨刑,人面刺字,无法抹去,甚至深深烙印于学生的心灵上,任何人面临这种尴尬窘境,多多少少都会产生某种心理暗示:即便社会对自己的看法有所改观,但是,“问题学生”的角色已经与自己合二为一,“无论如何努力,我始终是问题学生,我就是不良少年”的心理暗示催化着承受主体放弃善良与道德,而选择公众所一贯排斥的消极、堕落、自我与放纵,这些不良因素实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基础。

2.后进生在粗暴的教育方式下成长

在素质教育理念的主导下,人性化的教育方式取代了陈旧粗暴的教育方式。为了发挥教育的效果,学校以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创造良好环境,改进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力求实现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教学氛围。但是,在笔者调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遗憾的发现仍然有一些学校和教师不懂得因材施教,对个别学生没有足够的耐性进行说教,不重视疏导和引导,而往往采用简单、粗暴、陈旧的教学方法来处理问题,轻则训斥,重则侮辱人格甚至体罚,这不仅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利益,同时也伤害了被责罚学生的尊严,而这种教育方式的实施对象往往是班级里的后进生。

常言道:“教不严,师之惰”,这源于中国古代的家族宗法制度。客观的审视,体罚手段的确可以对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体现老师的权威,但是一旦体罚被滥用必然会产生诸多的负面效应。试分析,被定性为后进生的未成年学生,必然多数都是学习成绩不佳、厌学、反叛的学生,对于这类顽固并且处于青春生理时期的孩子,只有用耐心的劝诱、温暖的关怀以及真心的鼓励才能换取学生悔改之心,才能实现既教书又育人的目的。相反,责罚学生,以罚代教,感情用事,用不科学的教育方法与学生正面对抗,不但无法换来受罚者的悔改之心,而且会徒增学生对学校、对知识的厌烦、对立情绪,学生对教师应有的信任与尊重也同时被扼杀,品德教育的目的基本无法实现,另外,教师粗暴、陈旧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也成为了学生学习的反面教材,这正是未成年人犯罪多体现为暴力倾向的原因。

(三)教育方法: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没有形成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教育网

正如前文所述,未成年人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虽然当未成年人步入学校时起,教育的重任主要由学校来负责,但是以血缘与亲情为纽带所连接的家庭教育并未有完全的理由卸下教育的重任,因为在未成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道德教育也至关重要,而这种特殊的素质教育仅仅通过学校统一、概括式的集体辅导是远远不够的,每一个个体的的成长环境都有别于他人,而在这一个体的成长历程中,缺失的到底是何种道德因素,作为校方一般都无力全面把握,只有与子女相依相伴的父母、亲人才能深刻体会子女的需求,才有条件的、有针对性的服务于个体,才能实现因材施教。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成长的大多数时空范围内,对其开展的素质教育应当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教育为辅,学校部分负责道德教育中共性问题的处理,而家庭负责未成年个体面临的具体问题的处理,二者只有分清主次,各司其职,有效协作,联合防控才能避免形式主义,形成可长效运作的教育网络,保证将素质教育落实到每一个被教育对象上,保证一个都不掉队。

然而,我国现阶段的教育现状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很大的空间需要改进。虽然中国的父母时刻都不会放手对其的“照顾”,即便未成年子女已经步入学校,甚至很多父母将子女的“断奶期”延长至成家立业之后,因此,可以说基于东方的传统教育观念,未成年子女从不缺少家庭教育,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一特殊的教育环境。而且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也在学者们的极力倡导下逐渐改进。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的调查发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存在致命的断层,而孕育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思想就滋生于此。换言之,两种未成年人的素质教育主体缺乏沟通,并没有形成一股绳,学生在校学到的空洞的、深奥的理论,不知如何落实到自己的具体行动中;学校在素质教育过程中所发现的个别学生的道德偏差、不良思想的微妙体现,没有及时反馈给家长,从而会失去二者联合协作、防范不良思想恶化为犯罪行为的最佳教育时机。即便个别地区已经实现了学校与家庭的合作管理(例如班主任通过家访的方式与学生父母沟通),但是也只是偏重于对学生成绩的关注,很少有学校专门设立心理咨询辅导机构,聘请心理咨询师负责与家长进行个案沟通,掌握学生的心理和情绪变化,专门从事对未成年学生的全方位心理矫正。

(四)教育氛围:学教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不良氛围笼罩未成年人的心灵

学生的发展不仅需要良好而又适时的教育,同时,良好的教育环境也是保证教育质量的坚实后盾,为此,学校负有义务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这就需要学校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但是目前不少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1.学校管理不规范

一般学校处理学生违纪都要参照相应的违纪处罚条例,但是部分学校制定的这一类处罚条例却没能结合生源的特点以及自身存在的疏漏而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便造成了违纪行为无章可循或者循而无效的现象。例如,有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行为不区分性质与严重程度,一概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既不批评教育,也不给予改过机会,而是开除学籍一了百了。还有的学校一直沿用陈旧的处罚条例,毫不考虑现代学生的特点与需求,使得处罚条例如同一纸空文。另有学校,虽然规定了较为严格且详细的规章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缺乏原则性,标准时而宽松时而严格,这样一方面,具有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根本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其他潜在的违法未成年人也不知以何种标准约束自己,甚至会使人产生侥幸心理。如此种种管理全然失去了处罚条例的权威性,也间接为不良学生转化为犯罪者提供了条件。

2.学校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在我国,有部分地方政府将中小学设置于城市主要干道,繁华路段,学校周边开设着商业娱乐机构、网络服务机构以及某些无证经营的游戏室、色情服务场所。笔者认为,学校周边的环境令人堪忧,这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学校本是一方净土,充满着书香儒雅之气,只有这样的氛围才可培养学生知性、恬静的学术品格,而如果学校的场所设置不当,便会使得社会不良因素逐渐渗透至校园,学生每天上学放学感受到的不是书本中先生们所描述清新脱俗的氛围,而是充斥着铜臭味的气氛和人们浮躁的情绪,这样的环境如何能教育学生抛开物质的诱惑,追求真理?更有甚者,部分未成年学生由于浓重的好奇心而涉足这些不良场所,只图一时快乐,而无法理性地判断其对自身的影响,最终被一些庸俗、低级的兴趣所吸引,从而无法自拔,最终堕落为腐朽少年。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环境

所谓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设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诸因素及其过程。(37)它是指犯罪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环境,与成年人犯罪一样,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环境同样也具有人文性和悖逆性,但是不同的是,前者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既已定型的文化之间所形成的不可协调的冲突,而后者犯罪的文化原因更多地体现于个体对文化的吸收、学习的过程,准确地说,未成年犯罪人是被动受不良文化的感染,从而实行失范行为的。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导致犯罪的文化的熏染主要来自于方方面面的不良信息,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近十年的时间里,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同时复合型社会也造成了多元文化并存的局面,这就使得未成年群体面临更加强大的文化冲击和更加复杂的文化环境,部分地区甚至造成了主流文化无力抗击亚文化的侵蚀,社会结构、价值观发生严重逆转的现象,这成为培育下一代犯罪的温床。因此未成年人主要受到网络文化与社会文化环境所传播的不良信息的影响。

(一)网络文化环境对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冲击

我国互联网事业迅猛发展的现状为中国网民提供了广阔的交流平台,而在这批强大的网络力量中,未成年群体成为其中的主力军。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有关数据,截至2009年7月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逼近2亿,在全体网民总数中所占比重已过半。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智能化设施的不断完善,未成年群体的需求与喜好逐渐引领着网络产品的研发方向,网络开发商们也渐渐重视这一潜在消费市场,因此,未成年网络群体在总体网民中所占比重有可能在高科技、智能化的信息时代实现质的突破。在认可网络信息环境为这一群体的发展所带来的蓬勃生机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这把“双刃剑”的另一面,这便是笔者之所以在两种文化环境中选择优先论述网络文化环境的原因。

1.网络文化的独特传播方式增加了未成年人接触不良文化的几率

网络文化即代表着科技领域新兴事物的前沿动态,其产生与发展是人类进步的表征,此项事实本身无可争议。但是网络文化的传播方式与传统文化迥然不同,在网络环境中,学习者居于主动地位,而在传统的文化传播过程中,学习者多处于被动地位,这便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不良文化的传播可能。通过调查笔者发现,网民们在网络上遨游时,九成以上的人感觉到放松与愉悦,因为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与人沟通的方式不需要视觉与听觉的介入,一台机器,一个屏幕,就可以将人们带入广阔无垠、五彩斑斓的另类世界,在这里人们即便做了“不道德”的事也不会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高兴时可以无限畅游,压抑时可以尽情宣泄。每一个生物个体内都存在三个“我”,即本我、自我与超我,本我依“快乐原则”行事,自我依“现实原则”行事,而超我则是“最高尚的我”,它的行事准则是“道德”。可以如此理解,在人们形迹于网络之时,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在没有他人监督的情形下,便是本我超越自我的约束,溜出来愉悦放纵之时,尤其是自制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很多人步入犯罪的泥潭都是源于其对于网络中不道德信息的猎奇心理远远大于对网络中科技信息的学习心理。强烈的好奇心理催促着本我依“快乐原则”支配个体,轻轻按动鼠标的同时已经被扑面而来的网络信息所吸引,无暇顾及长辈们的教诲,长期积蓄的对父母、对学校的不满情绪,以及对实现“自我价值”的亟盼顷刻间爆发,转化为网络行为,在缺少了自我和他人的约束下,这只会导致自我心理的急剧膨胀,甚至会使正在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模糊了价值观念,逐渐导致网络外行为失范。

另外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网络文化传播环境也会造成部分人网络外行为与网络行为的严重偏差。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它可以满足用户的各种需求,通过游戏、博客等等媒介,人们有机会体验平淡的现实生活中从未有过的激情与险境,所以上网者虽然安静的坐在屏幕前,机械地点击着鼠标,但是其内心却可能汹涌澎湃,可能怒发冲冠,也可能正经历着惊心动魄的时刻,尤其是正在进行网络游戏的未成年受害者,可能安静的外表下正进行着殊死搏杀,久而久之,这种网络外行为与网络行为的严重偏差必然导致网络使用者对于现实世界的不满与排斥,甚至有部分人因无法负荷这种精神与肉体的严重不协调状态而形成精神障碍。虽然这种行为个体表里不一的现象在传统文化的传播过程中(读书、讲授等)同样会产生,但是对于学习者——未成年群体来讲,网络的诱惑更大、毒害也更深。

由此可见,抛开网络信息文化传播的内容不谈,仅仅这种渗透型的传播方式就足以对未成年网民构成强大的心理冲击。

2.网络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污染

一切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的对立面,网络文化也呈现出这一特点,它在表征人类文明进步的同时也扮演者亚文化的传播者。网络就如同一个虚拟的小社会,在其中可以娱乐消遣、可以购物交易也可以交友学习,人们可以体验着各种虚拟角色,但是在其中也存在不良文化的诱惑,加之网络媒介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网络文化市场的失控,接触网络的未成年人很容易被部分不道德的网络文化所吸引,同时很多垃圾信息让人防不胜防,单凭自制力也无法抵制彻底排除不良文化的侵袭。尤其很多宣扬暴力、色情、贪婪等不良思想的网络,对于好奇、懵懂的未成年人而言,这些信息是家长和老师在教育过程中极力回避的问题,强烈的好奇心会催使他们“大胆尝试”,甚至有部分未成年人在接触了网络不良文化后,会为自己设定特定的角色,模仿网络行为,将网络虚幻的内容真正带入现实的生活,这样做的后果是十分危险的,可见网络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作用。

案例2.10

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被告人为1995年出生的未成年人,名叫小唯,从小父母离异,无人看管,无人教育,他只得以收废品为生,闲暇之时上网认识了几个女网友,因为见面后没有钱,受到网友的讽刺、挖苦,于是决定用最快的方法弄到钱花,好在女孩面前风光。小唯将目标锁定为他经常收废品的客户,也是一家饭店的老板娘李某,2011年某日深夜,小唯准备了尖刀、遮脸用的帽服,来到女老板家中,强行将其摁倒在地,从他身上搜走了5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李某认出了来人就是小唯,并劝小唯不要伤害自己,要多少钱都可以拿去,但是小唯不仅矢口否认,还在实行完抢劫之后,又另起犯意,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行为。在审查过程中,小唯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之所以要抢劫完全是想在见女网友的时候能够好好表现,至于强奸行为,则是由于长期浏览网络黄色视频,经不住诱惑,因而实行了失范行为。

(二)社会亚文化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同化功能

所谓社会亚文化是指社会中与主流文化相对立的、被有一定行为倾向的群体所奉行的价值准则、行为模式所综合而形成的文化态势。其下位概念犯罪亚文化是犯罪学科研究的重点问题,很多学者认为犯罪亚文化是犯罪群体所独有的文化综合体。但是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过程中,仅仅讨论犯罪亚文化的作用不免显得过于片面。原因在于,作为社会亚文化的下位概念,犯罪亚文化仅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并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流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38)例如犯罪手势、犯罪暗语以及非语言符号等。这一概念的适用对象是犯罪技术较为成熟的犯罪人,之所以称之为“亚文化”,就说明其已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足够与社会主流文化抗衡,但是我们所研究的未成年犯罪人尚未能全部纳入该类群体,即便我们一再强调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势严峻,犯罪手段趋于成熟化、科技化,但是相较于成年人犯罪而言,大多数的未成年犯罪人仍然仅仅停留在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肤浅理解,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并未受犯罪亚文化的影响,而对他们影响最深的是未成年亚文化,它是以未成年人为主体而建构的一套不同于主流文化的自身亚文化形态模式,这种亚文化不同于犯罪亚文化,它更多地体现为中性色彩,而且不同时代形成的未成年亚文化也具有不同的特点。近十年时间我们研究的对象便是备受争议的90后一代,他们崇尚速度、崇尚自我、崇尚品牌、关注流行的服饰、发型和语言却淡漠了亲情和友谊。但是在这一文化环境中,受其感染的未成年群体并非必然都实行失范行为,笔者之所以将其与未成年人犯罪连接起来进行论述,主要考虑到了未成年犯罪群体的犯罪动机,他们并非具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都是由一般违法行为逐渐演化得来的,而一般违法失范行为则要得益于未成年亚文化的同化功能。

通过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原因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原因,又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家庭因素,又有社会因素。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诱因

以上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静态特征总结的犯罪诱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态特征——重新犯罪问题,由于其原因比较多元化,因此一般学者并没有对此展开论述,多将笔墨倾注于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问题,笔者认为,从实然角度考虑,原因的分析为预防措施改进完善之前提,其已存在独立分析的必要性。具体而言,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深刻揭示了我国在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环节中陈旧落后且空洞的运作模式。

一、我国缺乏专门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

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指引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坚实基础,虽然现阶段我国的立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律可考,例如《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分散式规定只顾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所属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片面地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问题,这就导致了对于预防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规定的缺失,因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防治犯罪的相关法规,因此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匮乏的现象,就导致了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现象。

另外,已有部分法律规定不仅单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只用原则性的方针、政策来指导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界定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这就造成了“谁都不管、互相推诿”的现象。因为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由多个部门分头进行,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处、起诉处都设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组,在预防处还有专人负责青少年犯罪预防。在法院、公安也设有类似的部门和办案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在程序上公检法各管一段的规定使得任何一方的工作都无法深入下去、只能点到为止,这种未成年人矫正方法成效甚微,也无法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二、行刑过程中重视惩罚轻视教育

我国司法实践比较重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处以适当的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但是在行刑过程中却往往偏重惩罚工作而忽视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主要体现在我国没有配套且有效的“心理矫正”制度,使得已有的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性制度不能起到教育、挽救的功效,反而减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甚至有从轻、减轻处罚部分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也不能正确认识法官对自己“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程序在各方面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优待。例如,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但是,由于矫正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使得一些享受了从宽处罚优待的未成年犯罪人轻视法律,对于他们而言,犯了错之后,被关上一段时间,就当是可以“翻页忘掉”的事情,接受了惩罚之后,还可以像原来一样,反正也不会处罚太重,即便被抓住也不过如此,进而变本加厉地进行犯罪活动,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笔者认为,这种心理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行刑过程中心理教育和法律教育的缺失导致的。在心理辅导、法律教育滞后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荡然无存,它只会成为呼喝未成年犯罪人的纸老虎。

另外,即便我国部分地区切实落实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工作,也仅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工作人员一般都采取程序化帮助或以说教为主的方式。这种教育模式过于教条,实乃形式主义的产物,其根本无法进入每一个犯罪人的内心,很多未成年犯罪人对于枯燥、乏味、没有任何新意的说教产生了腻烦情绪,这是现行矫正制度的明显缺陷。

最后,在行刑过程中由于缺乏对未成年受刑人的个别管理和教育,使得他们有机会与服刑机构中其他犯罪人沟通、结交,最终在刑罚执行期间形成“交叉感染”,加大了重新犯罪的几率。这种狱内二次污染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几率极大。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在服刑时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学习到以前所不会的各种犯罪的方法,甚至有部分未成年罪犯出狱后,共谋策划,结伙共犯。

三、矫正工作未能有效动员社会资源

司法实务工作者有必要清醒地认识到对犯罪人的矫正工作绝非执行机关一方的义务,社会各界各层次的公民也应当认识到自己在帮教犯罪人方面所负有的社会义务,只有执法机关与社会各种资源通力合作,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人再犯。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尤其应当注意这种合作关系,这类犯罪群体多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然未形成确定的价值观,仍然对自己的未来茫然不知所措,此时,应适时地对其进行帮助和教育。

在这种社会矫治问题中最为重要的角色便是家庭和学校。很多未成年犯罪人再犯都是由于家庭教育没有发挥有效预防作用导致的。在重新犯罪的案件中,多数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关注甚少,只知道物质上供给孩子成长,但是对其精神世界却一无所知。另外,学校和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人也缺乏关注。回归课堂的孩子,往往缺乏与同学沟通的平台,得不到老师和同学的尊重,换来的只是异样的眼光,最终他们将再次被学校遗弃,并重复犯罪。最后,矫正的社会责任与未成年犯罪人生活的社区也息息相关,很多未成年犯罪人由于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学校的管教,在社会中游荡,加之所生活的社区环境复杂,因此有很大的机会接触社会恶劣风气,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诱发新的犯罪。

(1)侯宗宾:认真学习《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ht-tp://www.people.com.cn/zgrdxw/news/200006/13/61302.html.

(2)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已将其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3)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8/indexch.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

(4)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页。

(5)江****:《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北京教育》,2000年第4期。

(6)关颖,鞠青:《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群众出版社.2005.

(7)张远煌,姚兵:《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以三省市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基础》,《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

(8)http://chinalnn.com/Html/Article/Class77/Class79/79_247104_P2.html.(中国法治新闻网网站).

(9)“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人民日报》,2000-09-11.

(10)许建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及预防对策》,《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1)张远煌,姚兵:《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以三省市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基础》,《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

(12)精神分析学家佛洛伊德之结构理论提出,在心理动力学中,本我、自我与超我是精神的三大部分。“本我”(完全潜意识)代表欲望,受意识遏抑;“自我”(大部分有意识)负责处理现实世界的事情;“超我”(部分有意识)是良知或内在的道德判断。

(13)赖修桂:《少年违法犯罪及其防治初探》,《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第86页。

(14)有学者认为逆反心理的外在表现是对被施加压力的状态的强烈的对抗,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因性格差异,其对抗方式也有所区别,包括如上所指的激烈的明示不满情绪,也包括因无法承受压力之大而采取的逃避行为。

(15)刘成江:《简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85602.html.

(16)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

(17)秀芳:《青少年犯罪活动空间的特点探讨》,《天中学刊》,1999年第4期,第25-26页。

(18)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重庆市青少年犯罪问题探析》,《中国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2001年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

(19)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20)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0%B9%E6%9C%AC%E5%8E%9F%E5%9B%A0.

(21)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9页。

(22)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6页。

(23)【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24)【英】杰里米·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一章。

(25)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1页。

(26)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6页。

(27)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

(28)孙正聿:《关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范式转换及其他——关于文科研究的几点体会》,《学术界》,第111期。

(29)沈惠章:《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探析》,载《青年探索》,2008年第1期,第57页。

(30)王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矫正》,载《理论导刊》,2007年第8期,第98页。

(31)尚秀云:《家庭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青少年犯罪研究》,2002年第6期,第45页。

(32)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33)冯宇平:《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期,第77页。

(34)秦剑军:《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四中家庭因素》,《社科纵横》,2007年第5期,第66页。

(35)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36)张远煌:《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页。

(37)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页。

(38)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