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曰,军务部置部长一人,副长一人,下列七课:一总务课,二军务课,三人事课,四军需课,五经理课,六执法课,七医务课。
第十一条曰,总务课掌左列事务:一属于机宜事项。二关于军事公文书类之收发、编纂、保存事项。三印刷及翻译文书事项。四关于征发对象、表册报告及统计事项。五依例规应办庶务及不属于各课事项。
第十二条曰,军事课掌左列事项:一建置及编制事项。二军队配置事项。三演习及教练事项。四动员计划。五戒严及征发事项。六关于战时规则事项。
第十三条曰,人事课掌左列事项:一关于将校、士官及附属文官之进退任免、分科、定俸事项。二关于各项人员名簿及兵籍事项。三关于军事恩给、进位、赏与事项。
第十四条曰,军需课掌左列事项:一关于军事出纳、预算、决算报告事项。二关于军官兵士俸给及旅费之规定事项。三关于军装粮饷及马匹给予之规定事项。
第十五条曰,经理课掌左列事项:一关于军装被服之制造及检查事项。二关于战用箭械及马具事项。三关于陆军诸建筑事项。
第十六条曰,执法课掌关于军政裁判事项。凡关于犯罪事项,应由军法会议议决施行。但都督有****命令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曰,医务课掌左列事项:一关于卫生及饮水用水事项。二关于医疗病院及各营疗养事项。三关于卫生材料及恤兵团体之组织事项。
第十八条曰,各课员之配置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