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皇朝经世文续编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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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戶政十五倉儲(5)

扶持保義倉約規條附

甘揚聲

孔子曰。凡事豫則立。蓋天下之事。豫為之雖平庸無奇。自有神明莫測之用。急猝為之。雖古人已見之效。亦竭蹶而難行。而於救荒為尤甚。古之行荒政言荒策者不一。其權多操於上。非下所得為。若在下所得為。不可不豫為者。則義倉是也。長安鄉扶持保共五村。居民不及三百家。乙酉辛卯壬辰三歲饑饉。予曾平價糶穀。以為五村保米。五村賴以無虞。然一人為之。不若眾人為之。一人之有不可恃。眾人之蓄則可久。而眾人為於臨時。又不若為之於先時。以為之於臨時。苦於貧窶而無措。為之於先時。則隨事撙節。可以留餘也。予考昔人成法。參以人情土俗。錄為規條。囗捐穀錢若干。以為諸君倡。望諸君因此年穀順成。隨貧隨富。力行節儉。積二三年錢穀。以成此舉。庶遇荒歉之歲。不致忍饑。積至五年十年後。則倉有儲糧。同保各家。永享豐亨之慶矣。

一裕倉本。 同保約三百家。必積穀六百石。錢六十千。上戶捐穀以數十石計。下戶以數桶計。錢以幾千幾百計。先於簿上書捐數。分三限全交。錢必大。穀必乾必淨。首事收錢穀後。即登總簿。錢隨時出借。息周年二分。穀遇春間有缺食者。亦准出借。秋收後加息二分納還。或還而溼惡不堪者不收。著其另換。仍註冊罰。以後不准再借。十年以後。穀本既足。取息一分。十五年以後。息穀有餘。撥還各家所捐穀本。數年零積者。十五年後整收之。貧人可抵正務之需。富戶足為高深之助。亦古人積金會之意也。

一建倉屋。 倉以防盜避火為要。須於附近村莊高敞處所建立。但一時難以猝辦。現在敝祠有倉可以借用。或借庫上倉廒。或買保中空房改建。且本保共奉福神。急需建廟。將來即於廟內建倉。尤一舉而兩得也。

一擇倉正。 任事之人。最為難得。貧者拮据口食而不暇為。富者經營家計而不囗為。且喜事者未必堪充。堪充者未必喜事。雖然。義倉之設。為貧計亦為富計也。蓋義倉既立。可免饑餓。可杜搶奪。利莫大焉。今特舉家道殷實明敏忠信二人為倉正。以總其成。年力強壯辦事敏慎四人為倉副。同司其事。倉正必二人者。或一人有事。可以替換。或倉務繁難。必須多人經理。許正副諸君公請人幫之。務期囗心協力。斟酌盡善。勿執幻以啟爭端。勿偏私以徇情面。則倉事可大而可久矣。

一編戶口。 五保人戶。無不周知。然必須全登冊籍。某保共煙幾戶。某戶共人幾口。一一於冊上註明。日後戶有遷移。口有增添。須於次年正月十六日。本戶報倉註冊。添男丁者。下戶出喜穀五斗。中上戶遞相加倍。外村移來者。下戶出喜穀一桶。中上戶勸其從厚捐輸。不願入者不強。惟冊上無名。將來不准糴借倉穀。外來閒人。跡可疑不准容留。執役傭工住屋多年者。許糴不許借。

一勸捐輸。 現在各戶捐穀不多。須日有所增。庶積小可以高大。今議保中人戶。或子為父母慶壽。隨力隨意入穀義倉。求嗣許愿者。即於福神前拜禱。許穀若干。粘單於壁。儻得生子。即如數入穀於倉。有病祈求者亦如之。收穀後俱於簿上書某戶捐穀數目。或有囗毆爭辨事。可調處者。理虧之人。情愿助穀。免其究理。囗與以義捐美名。未始非隨緣鼓舞之一法也。

一製倉桶。 鄉規每石四桶。每桶十斗。每斗三升。倉中宜製較正木桶二箇。竹升二箇。口面俱嵌鐵囗。四旁大書義倉二字。穀米出入畫一。倉副執囗平量。不得少有參差。或礱米出糶。計口分給。每日大口米一升。小口減半可也。已過十五元旦者為大口。未過十五元旦者為小口。男女同。

一定倉期。 朱子社倉之穀。夏閒貸與人戶。冬閒納還。願貸者出息二分。逐年依此斂散。今宜倣而行之。其出借分兩期。一於清明前三日。一於夏至前三日。收還亦分兩期。一於立秋後五日。一於立冬後五日。以一百二十日為滿。限三日全清。過期者罰。日後不准再借。如交穀溼惡者罰同。遇豐年無人願借。或於夏至前後。與同事人妥議。將穀出糶一半。或三分之二。斷斷不可全糶。所糶之錢。存貯倉正家。立秋時即速買補。或價昂難買。即將錢出借。如存錢過二月。仍照出借之例算息。以杜侵挪。若穀可久留。不如不糶為愈。大荒則宜借糶並行。以一斗一升。借太零星故也。萬一人戶十分貧苦。及鰥寡孤獨。既不能借。又無錢糴。則宜臨時同眾酌議賑濟。然非大荒之年不可。

一除倉蠹。 義倉所以救饑。迺積之數年。而壞之一旦。非蠹之為害乎。蠹者何。借而不還者也。金華義倉約。無居止有藝人不借。清江義倉約。素號游手及雖業農而懶惰頑慢者不借。古人之慎於出借如此。蓋恐其失穀本耳。然而人情難言矣。我以彼為無居止。彼借住人屋。而以為有居止也。我以彼為有藝。彼以為藝不足供家也。我以彼為游手懶惰。彼以為終日勤勞。而管倉人刻薄無情也。欺飾百端。口眾我寡。且遷徙盛衰。人所常有。能保借者之一一皆還耶。今有制蠹之法。借穀者。必先納衣物山田塘屋。照估賣立約。衣裳銅錫等項。照典鋪以十抵六。同本人就簿開寫件數。所立文約封存。封面寫某人文約一紙。衣裳等件。繩綑弔票存倉。凡所質物。祗登流水簿。不給執照。收穀時。本利不欠。方准發還原質。如少欠留質勒補。多欠即以所質物發賣。借錢者同。借穀以一百二十日為滿限。借穀者不過五石。借錢者不過十千。此為久遠之計。不容不慎。

一定穀價。 倉穀以備匱乏。非以賑貧窮。減價太多。縱博忠厚之名。實滋囤販之獘。不如照糶時市價。米每斗減價三文。穀每石減價六十文。俱一色制錢。借穀受當。照此核算。開倉後。市價或昂。倉價仍舊。不得增長。

一酌倉用。 倉中逐年紙張。及修整屋宇。倉正副及動用看守人等食用工價。並祭祀香燭儀饌。諸公同訂為定式。於簿上載明某事準用錢若干。一切浮費。概從節省。使經久可行。

一立倉簿。 每保各置捐錢穀簿一本。戶口冊一本。各保管事人收存倉內。公置收捐錢穀簿二本。戶口總冊二本。用錢穀簿二本。規條器用各件簿二本。典當文約流水簿二本。其簿俱用鉗縫圖章。其一倉正掌之。其一倉副輪掌。以杜曖昧不明。及防水火意外之事。其逐年糶借用度各帳。俱於每年冬至後一日。倉正著看倉者。知會共事諸人。倉內預備茶飯。用四盤兩碗酒二壺。公同開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柱清數。驗明存倉錢穀各物。核算登總。將各簿收貯二小箱。仍一存倉正。一存倉副。或有遺漏錯誤。彼此互相稽查。切莫瞻徇情面。致滋獘混。

一嚴典守。 義倉既設。則典守宜嚴。倉正副於收穀後封倉。每月驗過一次。穀以救饑。不許顆粒挪移別用。倉廒宜雇人看管。恐有狗盜鼠竊。或倉在福神廟內。則以廟子主之。倉內各器具。不得毀壞及借出他用。如有損失。著看倉人賠補。

以上十二條。皆準情酌理。杜漸防微。但有治人無治法。望倉正倉副諸君。矢公矢慎。善始善終。合五保為一家。藹然有兄弟之親。任恤之誼。行之既久。神明佑助。福祿駢臻。吾可為諸君預祝矣。

成都省城勸積儲示章程附

王廷植

照得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川省被賊擾害。業已四年。現在髮匪又竄川疆。城守亟宜預籌。昔神農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湯池百步。帶甲百萬。而無粟不能守也。省城為根本重地。人煙稠密。城內外竟無糧行。惟恃肩挑米販進城。各鋪戶隨時買食。竟無旬日之藏。偶遇城門有警。難免束手無策。現奉總督部堂札飭。本署道清查舊存倉穀。並以本署道前在川東任內辦理積穀。甚為妥善。省城可以倣照辦理。本署道竊查明周臺公積穀之法。係查照家業貲本。分別上中下戶。積穀若干。即在本家收儲。報官查驗。其米仍係各家私物。官不得取用半粒。謂之官督私藏。一遇有警。城門關閉。即可自食。並准其照昂價出糶。立法誠為至善。現經會商藩台暨首府兩縣並委員局紳等。仿照辦理。已將章程另行刊刻頒示。為此示諭闔城商民人等知悉。此係民間自積自藏。自食自用。儲之於家。並非輸之於官。須人人樂從。家家願辦。藏之多者。可以獲厚利。存之少者。可以活家口。務必遵照章程。認真舉辦。毋負地方官為民謀食之意。是為至要。切切。特示。

章程二十條

一辦理積儲。即歸福建館團練局官紳。分派各街首人經理。毋庸另行設局。以節糜費。

一成華兩縣倉穀。及去年發銀採買之穀。原為有警時。守城兵勇團民計口分食。其餘商民。俱令自行置備。因恐彼時無米可買。所以此時勸令商民。自行積儲。

一此次積儲。專備警急之用。如賊匪逼近。米擔不能進城。方准食用。俟軍務告竣。地方一律肅清。撤局時。或食或賣。悉聽自便。

一各衙門食口最繁。如遇有警時。盡在城中購買。則民食不免缺乏。此次積儲。應由各衙門先為之倡。

一此次積儲。惟以鋪戶為大宗。向來囤積居奇。本干例禁。原恐奸商射利。民間食貴。此次積儲。不在例禁之列。凡鋪商本金多者。分十成之一二販買積儲。儻遇兵荒有警。米價必昂。聽其照昂價出賣。若兵糧不足。官向買用。必須照時價先給銀兩。不得短欠分文。米多時存米少時食米賤時買。米貴時賣。雖是官督。實則商民自為買賣。至於儲穀多者。須置備畾子多架。以便臨時應用。

一積穀積米。應聽民便。惟穀則便於存儲。而食賣不便。米則便於食賣。而存儲不便。此次積儲。不如俱用粗米。凡遇畾而不碓之米。無事之時。有力之家。多不喫食。若至警急時。則粗米亦成珠顆矣。平時存之。可以經久。臨時食之。可以經飽。是一舉兩便也。

一富商大鋪。及坐擁重資者。或積數十石積數百石。另為開單勸諭。酌定數目。注冊存查。一計口積米。每一市石。計可作兩人二月之食。大戶積二十石。可食四十人。次戶積十石。可食二十人。中戶積五石。可食十人。其小戶以及窮民不能自食者。聽其自便。

一積米數石至二十石以內者。為數尚少。務須積存粗米。

一積米在二十石以外。存放本家本鋪者。或積米在二十石以內。如願合街鄰放存公倉者。准其加倍積穀。

一各省會館。地方俱極寬敞。應責成公建倉廒多所。本省紳商穀米。即可彙總存儲。即公同雇人看管。如存在本鋪本家者。亦聽其便。

一城內各廟宇菴觀寺院。地方寬敞。均可囤積米石。應由本街商民公舉首人。自向看守之人借租。毋令多索錢文。

一每街聯合各戶穀米。共儲公倉。如大街戶多。即分段儲倉。悉聽其便。

一鋪戶住戶穀米。或存在本家。或存在會館。或存在廟宇公所。俱須於票內注明。應派本街紳首。照票查驗。不與各街門書差相干。

一附城並無寨堡。鄉閒糧戶。多有般運穀米進城者。應分別積米若干石。食米若干石。其所積之米。如不能久儲。隨時食用。必須隨時補足。

一每人每日約食鹽三錢。計一百日需鹽二觔。應議成華兩縣鹽商。儲鹽十萬觔。不過需銀二三千兩。臨警時。按照時價。接濟守城兵勇團民之食。至於各鋪各戶。須先自行買備。應每人儲鹽二觔。家有十人。儲鹽二十觔。家有二十人。儲鹽四十觔。照此遞推。免至臨時缺食。

一油蠟關係甚要。應議城內各當鋪。每家儲菜油桐油一萬觔。白蠟一千觔。不過約銀六七百兩。臨警時。准其增價發賣。

一煤炭柴草。各戶各鋪。宜多買備。以免臨警缺乏。

一以上積米積穀積油蠟積鹽煤。俱限於五六月內勸定數目注冊。於七八月內買運進城。

一周臺公積糧法。有坐以數目。限以時日。嚴以稽查。三條。此次各鋪各戶積儲。或自認數目。或勸添數目。俱依限注簿。依限買備。由各街紳首照簿查驗。如城門有警。候官出示。方准食用。儻有積不照數。遲不如限。用不稟官。查出。照所欠之數。罰入義倉。以充守城團民。並鰥寡孤獨之人食用。仍勒限催補完數。

以上章程。如有不便於商民之處。仍可到局會商。變通辦理。萬勿因循自誤為要。現奉督憲面諭。飭令城內安設碓房。所有穀囤米販。俱令般移進城。則民食更為充裕。應即迅速舉辦。切切再諭。

資州社倉示

牛樹梅

為剔除社倉積獘。以濟民食以免累害事。照得資州地方。共有社倉若干處。積穀二萬數千石。以之濟青黃不接。備凶歉偶告。實千萬人身家性命所係。乃法久獘生。虧空纍纍。黠者得利。樸者受累。以致承管無人。年年興訟。良法美意。幾何不反成厲階乎。現在年豐穀賤。彌補尚易。故自春前預示。秋深盤查。原期整頓齊全之後。在城鄉諸君子設法護持。保此勿替。謹將所定章程。與訪知利獘。開列於後。

一社倉聽民經理。不准無故盤查。以杜書役需索也。查川省社倉。每遇新官到任。及新舊社首交接時。盤查一次。書差下鄉飯食盤費。在所不免。甚有藉此需索。苦累社首。以致民間視為畏途。不敢涉手。查定例。社穀聽民間互相辦理。不必官為經理。應請嗣後地方官到任。祗須查傳各社首進城具結。其飭差盤查社倉之處。永行禁革。即新舊社首交接之際。亦祗須責成新舊社首。自行盤查清楚。赴縣具結存案。不必派撥書役下鄉監盤。亦不准無故盤查。需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