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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山林的界碑一(4)

上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计划经济桎梏尚未消除,市场经济的秩序还未建立,公家和私家都处在“雾里看花”的状态,加上简单照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做法,忽视了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林业生产规律,配套措施跟不上,因而林业“三定”并没有像希望的那样激发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有的山林划定自留山、责任山时,四至不清,界限不明,面积不准,甚至“指山为界”。有的县将自留山和责任山混在一起,“两山”并“一山”。一些地方后来由于撤乡并镇等原因,部分“三定”资料丢失,有的权属发生变化,却始终没有及时变更——“人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由于当时缺乏健全的林权流转政策和法规,一些地方出现了山林归大户,流转价格偏低,权力寻租等问题,留下隐患。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林业经营的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农户自身的经济能力有限,发展林业资金紧缺,通过金融贷款融资更是难上加难。特别是现行的林木采伐制度,制约和影响着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的积极性。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山分到哪里就砍到哪里”的现象,山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本来与土地承包生产责任制同步进行的林业“三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挫折。1987年,******不得不下令:“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

山林有问题,但绝不是山林的问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一时的经济利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往往违法征收、征用农民承包地,特别是一些林地。一些乡、村干部也往往在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承包地、收回承包地。他们之所以这么做,主要理由与借口就是,林地是集体的而不是农民个人的——虽然从法律角度讲,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都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对承包经营权的尊重和保障程度,远没有对所有权的尊重与保障程度高。

在中国的乡村,即便是法律筑起的高墙,也是无法抵挡“公”对“私”的侵犯。那个看不见的“公”的幽灵比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的力量要大得多。

现行林地制度下,由于农民不是林地的所有权人,因此征地时根本不把农民作为一方当事人——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只能由村官来代表(以林地所有权人代表的身份出现)。而村官与村民的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很多腐败村官大多热衷于林地征收、征用,征地补偿等费用被村官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挥霉浪费等现象屡见不鲜——没有林地承包人参加的林地征收、征用活动,林地承包人的利益受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许许多多的农民,在不知不觉中失去林地使用权,成为新的“失地”者。

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把属于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使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些似乎已经虚化了的东西,回到它自己的位置——让农民真正攥在手里。

专家学者如是说

温铁军(农村问题研究专家):

正在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种综合的、配套的、能构成一个相对比较完整体系的改革。在这个过程中,地方干部群众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他们的很多心血体现在成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安排上。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这一条呢?这是因为,上上下下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而一些地方因为急于求成,搞单一突破,结果,单一突破的改革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却引发了更多的问题。从20多年的改革经验看,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很多,所以今天的改革更应该强调综合配套。

林权改革是一个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一种基层的创造性的实践。科学发展观强调有效经济、循环经济,而这两种形式的经济在集体林区改革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林区改革后出现的新气象,恰恰体现出中央强调的有效经济,它使得资源变资产,然后通过交易方式使资金大量进入,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至于循环经济,林业本身就是最好的循环经济领域。

林权改革中的“均山制”把山权真正还给农民,等于重新调整了财产关系。这种注重公平的山权、林权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基层党政部门和农民群众的关系,必然带来早年耕地大包干出现的那种百姓认同、社会和谐的好效果。

经济学产权理论认为“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产权清晰与否并不重要”。我之所以强调林权改革要配套进行,是因为在林改过程中,同时发育了山权、林权交易市场。这次林改,山林、山地在作为资源的第一次分配上基本实现了公平,在这些资源作为资产进入市场进行第二轮交易时,客观上就允许有资金实力的人占有这种资产,形成规模经济以获得更多的规模收益,这又是符合效益原则的,而原来占有资源的人则可以获得资源的报酬。整个交易过程,第一轮初始产权分配是公平的,后来则是竞争的、追求效益的,既体现了公平又体现了效益,这其实应该是中国改革,无论是林权改革或是其他改革,乃至于国企改革都需要体现的。

温铁军长期从事“三农”问题研究,被称为“中国农民的代言人”。我曾两次见到他,一次是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于人民大会堂举办的“绿色中国论坛”上,另一次是在国家林业局的电梯里。听说,就林权改革问题,他曾专门到福建调研了一段时间。他强调“改革要综合配套”进行,主张“公平分配”和“竞争交易”,既要追求公平,也要追求效益。

江平(著名法学家):

作为国家权力的公权,与私权常有冲突。市场经济活动中,要保护每个权力人的利益,不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由侵犯个体利益。离开每个具体人的具体利益,来讲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个人是不公平的。一个人需要有两种安全感,一个是人身安全,一个是财产安全。一片山林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不能今天是我的,明天就不是我的了,说被征收就被征收了。

在中国的法学界,几乎没有人不知道江平的名字。他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我在政法大学读书时,最爱听他讲授《罗马法》。其实,他的演讲比他的文字更有魅力。他呼吁,法律要为保护私权筑起一道高墙。

张曙光(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这次集体林权改革主要是落实好集体林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所有权是回答财产归属问题,使用权是解决財产能不能增值,实质是林权如何资产化的问題。各地对所有权比较重视,对使用权不够重视。当前,加强、界定与保护林权的使用权,十分迫切。在落实好集体林产权后,要着力探索解决农民的林业资产化问题。真是这样,“林权证”要真的成为林农的宝贝,而不仅是一张纸,就应该将它“盘活”,容许它进入市场交易,如入股、租赁、抵押、变现和买卖等。但这些,即便在福建、江西2个改革先行省,做起来都有许多障碍需要突破。如全世界公认,树木每年都在增值,是最优质的资产之一,被广泛用作银行抵押,但在我国大多数地方却不认可。这说明,我国林业资产化的路还很漫长,新集体林权改革要达到还权还利于民的目标,亟待建立和完善林业要素市场,让农民将其所有的林地和林木作为一种资产,进行规范流转,创造新财富。

从经济学的角度,赋予“林权证”以生命的,在中国,张曙光可能是第一人。至少,在张曙光之前,我还没有听人说过“把林权证盘活”这样的话。

先锋(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集体林区的农民可以说有林地,却没有所有权凭证(林权证上恰恰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有林地的产出,却没有规范的契约,有经营者,却没有形成法人实体。因此,在不完整的产权架构中,看起来庞大的集体产业资产终究只是僅化的资产,而非资本,所以不能触入市场和社会,也就是没有机会漱活经营。过去一轮一轮的改革都没有改变这种情况。

正规的所有权制度才是资本的诞生地——“就像湖水需要水电站才能产生可利用的能量一样,资产需要进入正规的所有权制度,才能产生大量的剩余价值”。正规的所有权制度要求将土地所有权和其他一切要素纳入改革,否則不完整的改革必然导致不完整的产权制度。集体林此犹如戴着手铐和脚镣,由于手的束缚和脚的束缚,虽长袖而不能善舞,效益和后劲每孔愈下。在市场经济中,不放手则不能动,不放脚则不能活。对于林权改革来说,仅仅确权发证还不是最终目的,必须漱活经营,否則改革就会;f艮难有效而持续地进行下去。

先锋教授对一本西方经济学读物《资本的秘密》颇感兴趣,他用“手铐”和“脚镣”来形象地比喻集体林业自身的问题。他认为,如果用改革的手段去掉“手铐”和“脚镣”,把山林由资产变成了资本,山林就会活起来,长袖飘逸,舞姿翩翩,一定很迷人。

梁衡(人民日报副总编辑):

与当年的土地承包制一样,林权制度改革也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我们的一切改革都是为着群众的利益。上个世纪80年代,记者采访一位造林模范,他穷数年之工,将千亩荒山变成了林地。为了寻求资金的再投入,他贸然欲了几棵树,却因此由功臣变成了罪人。这是产权不明晰带来的悲剧。林权改革明晰了产权,林农有了林权证,通过建立林权流转平台,农民可以依法将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买卖。

林农的投入每天都在阳光下增值。

没有见过梁衡,却读过他的许多文章,他发表过多篇政治散文,如《大无大有******》等,别有意味。这段文字是他为《人民日报》刊登的几篇林权改革的报道加的编后话。改革,就是要让那些功臣不再成为罪人。

吴亮(社会学学者):

“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林权制度改革让林农吃了“定心丸”,这种“定心丸”不仅仅是因为有了“好政策”,而且是因为有了《物权法》,林权制度改革受到国家法律的贴身保护。如果我们把对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放在法律层面来解读,其深层意义不可低估。《物权法》,对林农权益给予了法律上的固化:一是通过授权性规范,保护林农对林地使用、收益和处里的权利;二是通过禁止性规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侵犯林农依法享有的权利;三是当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林农依法提出的赔偿和诉讼请求,法律给予支持和保护。换句话说,当林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需要再去找“有关部门”去解决,而是可以直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改革需要法律基础和保障。林权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看似“不谋而合”,却是新时期改革精神的体现。我国推进的各项改革,越来越注重法律的配套,越来越进入法律的轨道和框架。我们同时可以从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上得出结论:当以保护公众利益为方向的改革与立法目标一致时,更能让公众吃上“定心丸”,更能赢得公众对改革的支持。

吴亮是社会学学者,却更关心法治问题。他从“授权”“禁止”“保护”三个方面来解析《物权法》与林农的关系。不过,一部法律是不是良法,还需要时间和司法实践来检验。一部法律,既可以是一把利剑,也可以是一块豆腐。吴亮有大量的法学随笔见诸报端,颇为凌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