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陀螺
一、定义
陀螺是一项两队在比赛场地上,从守方旋放陀螺开始,由攻方将自己的陀螺抛掷,击打守方陀螺,将守方陀螺击出比赛场区或比守方陀螺在比赛场区内旋转的时间更长的比赛项目。比赛只计攻方得分,以当场比赛的累计得分决定该场胜负,得分多的队为获胜队。
二、场地及器材
(一)比赛场地
陀螺比赛在平整无障碍物的地面上进行。比赛场地包括比赛场区和无障碍区。
比赛场区为长20米(女子比赛场区长19米),宽15米的长方形。场地线宽5厘米(以内沿计算),其四周应有2米以上的无障碍区。
1.预备区:
守方预备区:在场地左边线距底线4.5米的无障碍区内,画一4米×2米的长方形区域为守方预备区。
攻方预备区:在攻击线左侧底线外无障碍区内画一4.5米×2米的长方形区域为攻方预备区。
死陀置放点:
男子死陀置放点:由底线中点并垂直于底线,向场内6米处画一半径为5厘米的实心圆,此圆为男子死陀置放点。
女子死陀置放点:由底线中点并垂直于底线,向场内5米处画一半径为5厘米的实心圆,此圆为女子死陀置放点。
2.旋放区:以死陀置放点中心为圆心,画一半径为0.8米的圆,为旋放区(可铺设橡胶垫)。
3.进攻区:以底线中点向两侧3米处各画一条与底线垂直的平行线,线长2米,底线(以内沿计算)与两垂直线之间的区域为进攻区(以外沿计算)。
4.进攻线:进攻区与底线重叠的线为进攻线。攻击线宽5厘米(以外沿计算)。
(二)比赛器材
1.陀螺:比赛采用非金属平头陀螺。
陀螺不得上色,除锥尖可装置直径不得超过0.4厘米的金属钉外,不得填充或装饰金属或其他材料。
陀螺直径为9~10厘米,高度(含钉高度)为10~12厘米,陀螺圆柱体高度5~6厘米,圆柱体的丈量从陀螺的顶部平面至与椎体的交界处,重量800~900克。
2.鞭:鞭由鞭绳、鞭杆(无鞭杆亦可)组成。
鞭绳不得用金属材料制作,其粗细不限,鞭绳长度男子为6米,女子为5米(不得少于2米)。如有鞭杆,鞭杆长度不超过0.6米。
比赛前陀螺应经过检验,检验合格并作标记、攻守陀螺应区别标记。
三、运动员和教练员
(一)运动员
1.团体比赛,每队由4名队员组成,其中3名为比赛队员,1名为替补队员。
2.单项比赛包括男(女)单打、男(女)双打。
(二)场上队员
1.在团体比赛中,应指定其中1名队员为场上队长,场上队长须在上衣佩有明显标志,代表本队在赛前抽签选择攻守权。
2.场上队长被替换下场后,教练员另指定1名场上队员行使场上队长职责。
(三)教练员
1.比赛前填写、送交比赛顺序表。
2.比赛中可向记录台提出换人或暂停请求。
3.比赛过程中及局间休息时在无障碍区外对运动员进行指导。
四、比赛通则
(一)比赛办法
1.团体比赛
(1)守方队员按下列号码顺序轮换放陀;第一轮为1、2、3;第二轮为2、3、1;第三轮为3、1、2。攻方队员按1、2、3顺序轮流进攻,各轮攻击顺序不变。
(2)守方放陀3次,攻方进攻3次为一轮;三轮为一节;每节比赛结束,双方互换攻守。两节为一局;两局为一场。
(3)第一局比赛结束后,按赛前抽签决定的攻守顺序两队互换,局间休息3分钟。
2.单项比赛
(1)单打按抽签顺序攻守。每场比赛每名队员攻守各6次(双方运动员进攻或防守一次,并交换位置)。
(2)双打比赛,守方每人放陀2次,攻方每人进攻2次为一轮;两轮为一节,两节为一场。
(3)在双打比赛中,守方队员按号码顺序轮换放陀,第一节为1、2;第二节为2、1。攻方队员按1、2顺序各连续进行两次攻击。然后双方攻守互换,直至每人完成攻守各4次。
(二)赛前准备
1.赛前15分钟,双方队员必须到达比赛场地进行检录。
2.赛前5分钟,由教练员把比赛顺序表送交记录台后,名单不得更改。
3.赛前由双方队长抽签决定攻守顺序。
(三)比赛方法
1.比赛由裁判员鸣哨示意攻守双方队员在各自预备区内就位。
2.攻守双方运动员须在预备区内将陀螺用鞭绳缠绕好,缠绕在陀螺上的鞭绳长度不得少于1米。
3.裁判员鸣哨并用明确的手势示意守方队员旋放陀螺为比赛开始。守方队员可在旋放区外任何位置旋放陀螺。
4.待守方队员旋放陀螺并退回预备区后,裁判员即鸣哨并以手势发出攻击信号,攻方队员即可对守方陀螺进行攻击。
5.当裁判员做出判定报分后,该次攻守即结束。攻守双方队员可进入比赛场区内取回陀螺。
(四)器材更换
1.运动员只允许使用经裁判员检验合格的器材参加比赛。
2.比赛中若遇器材损坏,可报请裁判员更换。经裁判员检查同意后,须在2分钟内更换完毕。
(五)比赛判定
1.停转
陀螺呈锥尖离地的转动。
2.死陀的判断
(1)在裁判员明确发出放陀信号后,未用鞭绳将陀螺缠绕好。
(2)在裁判员明确发出放陀信号后,器材脱手或松绳掉陀。
(3)陀螺旋放在旋放区外。
(4)陀螺虽已旋放在旋放区内,但在守方队员(含鞭)未退出场外前停转或旋出旋放区。
(5)陀螺虽已旋放在旋放区内,但在裁判员发出攻击信号后攻方未实施进攻的有效进攻时间内,守方陀螺停转或旋出旋放区。
3.死陀的判罚
(1)由裁判员将陀螺平头朝下置于死陀置放点上,重新发出进攻信号,由攻方队员进行攻击。
(2)死陀被攻方陀螺击中后,均视为停转。
4.无效进攻
(1)未用鞭绳将陀螺缠绕好。
(2)未直接将陀螺投入旋放区内。
(3)直接将陀螺投入旋放区内后,未间接击中守方陀螺。
(4)裁判员发出攻击信号后5秒钟内未完成的进攻。
(5)鞭绳触及守方陀螺(缠在陀螺上的鞭绳除外)。
(6)裁判员未发出进攻信号且守方陀螺未被判为死陀时即实施的进攻(无论击中与否)。
5.有效进攻
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为有效进攻:
(1)必须用鞭绳将陀螺缠好。
(2)直接将陀螺投入旋放区内直接或间接击中守方陀螺。
(3)裁判员发出攻击信号后5秒内完成的进攻。
6.打停
在有效进攻中,攻方陀螺仍在场地内旋转的前提下,出现下列情况判为打停:
(1)使守方陀螺出界。
(2)使守方陀螺停转。
7.旋胜
在有效进攻中,攻守双方陀螺均在场内旋转,守方陀螺先于攻方陀螺停转。
8.旋平
在有效进攻中,出现下列情况判为旋平:
(1)双方陀螺均出界(不分先后)。
(2)双方陀螺同时在场内停转。
(3)守方陀螺停转,攻方陀螺出界或攻方陀螺停转,守方陀螺出界。
(4)攻方陀螺击中死陀后停转或出界。
9.旋负
在有效进攻中,出现下列情况判为旋负:
(1)攻守双方陀螺均在场内旋转,攻方陀螺先于守方陀螺停转。
(2)攻方陀螺停转或出界,守方陀螺仍在场内旋转。
第二节高脚竞速
一、定义
高脚竞速运动是由运动员双手各持一杆,同时脚踩杆上的踏镫,在田径场上进行的比赛,以在同等的距离内所用的时间多少决定名次。
二、场地及器材
(一)场地
1.在标准田径场上进行,场地线宽均为5厘米,跑道分道宽2.44~2.50米。
2.接力比赛的接力区:前后5米处各划一条直的实线。
(二)器材
1.高脚杆为竹、木或其他硬质材料制成(简称杆)。
2.高脚杆高度不限,从杆底部向上30~40厘米处加制踏镫,踏镫高度的丈量从杆底部至踏镫与杆支点的上沿距离为准。
三、比赛通则
(一)竞赛
竞赛分个人赛和接力赛两大类。
(二)竞赛办法
1.起跑
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时,运动员上跑道将两根高脚杆立于起跑线后,杆底部不得触及或超过起跑线。
当发令员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可以任何一只脚上踏镫,另一只脚必须立于起跑线后的地面,做好起跑的最后准备。
当发令员“鸣枪”时,运动员听到枪声后,另一只踏地的脚方可踏上踏镫向前跑进。
2.途中跑
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各自分道内跑进。如果出现脚触地,须在落地处重新上踏镫继续比赛。
3.终点
以运动员身体躯干的任何部位(不包括头、颈、臂、腿和脚)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瞬间为止,运动员的身体和高脚杆须全部过终点线后才能分离。
4.接力赛
每个接力区长度为10米,在中线前后各5米,交接的开始与结束均从接力区分界线的后沿算起。接力比赛的要求如下:
(1)接力赛采用一幅高脚杆进行比赛,运动员交接高脚杆后继续跑进。
(2)混合接力赛的1、3棒为女队员,2、4棒为男队员。
(3)队员必须在接力区内完成交接。
(4)完成交接的队员应停留在各自的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畅通方可离开。
(5)参加接力赛的运动队须在上一赛次前上报运动员接力顺序。
(6)每队服装必须统一。
5.计时
全自动电子计时或手动电子计时均可,电子计时成绩均以1%秒为最小计时单位。
6.犯规与判罚
出现下列之一者,均取消犯规者的比赛资格:
(1)抢跑:鸣枪前立于地面的脚离地。(抢跑犯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犯规者该项目比赛资格。)
(2)串道: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跑离本跑道。
(3)掉杆:比赛运动员脚触地,未在原地上踏蹬。
(4)人杆分离:运动员抵达终点线时,身体或高脚杆的一部分仍未过线,脚与踏镫即分离。
(5)接力赛中:运动员在接力区外交接高脚杆。
(6)在退出接力区时,阻挡或妨碍其他运动员跑进。
四、名次判定
1.高脚竞速的名次判定以比赛中所用时间少者名次列前。
2.如比赛分预赛、复赛和决赛,则以决赛成绩决定名次,时间少者名次列前。
五、弃权与申诉
(一)弃权
1.点名时超过检录时间三次呼叫未到者按弃权论。
2.中途退出比赛者为弃权,无成绩。
(二)申诉
1.对运动员参加比赛资格提出异议,应在大会开始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裁判长书面提出,在未有结果前,应允许该队员参加比赛。
2.参赛运动员若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意见,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做出裁决。
3.大会竞赛组应负责将所有成绩宣告的时间记录下来。
六、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一)裁判人员
高脚竞速比赛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2人,裁判长若干人。
(二)裁判人员职责
1.裁判长
(1)全面负责高脚竞速比赛的裁判工作,保证竞赛规则和大会程序能够顺利贯彻执行;处理发生大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作明文规定的问题。
(2)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有争议的问题。
(3)对有关比赛的抗议或异议做出裁决。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4)有权做出重赛的时间安排决定。
(5)对每日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
2.副裁判长
(1)协助裁判长领导裁判工作,做好裁判员队伍的事务管理。
(2)当裁判长因故缺席时,应代理其职责,或受裁判长的委托,处理有关问题。
(3)根据裁判长的建议,负责编排、记录和公告工作,负责场地、器材设施的检查管理。
3.检录主裁判、检录员
(1)根据竞赛日程安排的检录时间,召集运动员到检录处点名。
(2)根据规则规定,检查运动员的参赛证、服装、号码和比赛用具是否符合规则规定。
(3)准时安全按预定时间和路线将运动员带入赛场,交发令员控制。
4.主发令、助理发令员和招回发令员
(1)检查运动员所参加的比赛或组别是否有误,号码是否佩戴正确,各项道次应面向跑进方向,由左至右按道次排位。
(2)组织运动员按道次正确的排列在起跑线后3米远的集合线上。
(3)同终点主裁判取得联系完毕后,向运动员发出“各就位”、“预备”以鸣枪方式发出起跑口令。
(4)有权对运动员违反起跑规则的行为给予警告或判罚。
5.终点主裁判、裁判员
(1)判定每组比赛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名次。
(2)若判定不一致应由主裁判做出最后判定。
(3)遇名次与成绩不一致时,应同计时主裁判联系并最后判定。
6.计时主裁判、记时员
(1)各道次计时员接受主裁判的统一领导。
(2)计时员使用全自动或手动电子秒表计时。
(3)每组计时员负责本道次的计时工作,并将成绩写在成绩记录表格内,签字后交主裁判,必要时,主裁判可以核查秒表,已核实成绩。
(4)主裁判判定每名运动员的最后成绩。
7.检查主裁判、检查员
(1)全面监督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