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学的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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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爱情甜到忧伤:两性间的经济学诡计(10)

经济学家在解释问题时,假定人们的偏好是给定的,无论普通妇女还是明星妇女,妇女们的生育意愿或偏好都是一样的。之所以存在生育率的差异,是由于他们的‘‘生育成本’’或“孩子价格”不同造成的。

这里的“生育成本”,是指妇女生孩子、养孩子的机会成本。仅就时间而言,妇女要用10个月怀胎,还要用20小时左右的时间来生产,要想生一个小孩总共需要6500个小时;另外,抚养一个小孩,每天要花4个小时,一共18年,加起来是26280个小时。这样,养育一个小孩总共需要32780个小时。

如果一个妇女将32780个小时花在养育孩子上,那她在这段时间里就不能去赚钱了。假设,在普通妇女平均工资是每小时3美元;而明星妇女平均工资是每小时15美元。

这样,普通妇女养育一个孩子的机会成本就是98340美元;而在明星妇女养育一个孩子的机会成本则高达491700美元。

在偏好一致、收益相同的条件下,我们很容易看出,明星妇女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要比普通妇女养育孩子的成本高得多。经济学中认为个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那么,明星妇女妇女会考虑自身的成本,选择不生育是她们“理性”的行为。

生孩子的费用,特别是分娩的花费,普通人与明星之间的差距是极大的,一个贫困孕产妇花费600元就可生个孩子,而歌星那英喜得贵子,仅5天住院,就花费了12万元。在娱乐圈,天价生孩子的明星越来越多。

2008年生第一个孩子时,布兰妮对产房就要求多多,也诸多挑剔。要求产房既豪华,更要兼顾浪漫气息。去年下半年,布兰妮将产房安置在亚利桑那州的医院。因为生孩子,这位明星搞得当地医院天翻地覆。布兰妮选了最大最豪华的产房,要求左右相邻的两间产房不能有人,希望她生孩子的过程能完全安静并能保护她的隐私。

布兰妮还提出严格要求,每一个为她服务的护士都要经过背景调查。负责面试护士的是布兰妮的妈妈林恩和医院的院长。除了对产房的要求外,布兰妮更要求,一进产房就要看到白色和黄色的玫瑰。布兰妮还坚持要在房间配备DVD、录影机和高级音响,她希望在产房能营造出一种在家的温馨感觉。布兰妮预定的产房位于医院二楼,估计她三天的住院费不会低于13000元美元。

看看她们的做法,难免会感叹,孩子不是父母生出来的,而是花钱买来的。女明星正是看到在孩子的花费上成本过高,怕怀孕之后一身赘肉影响了形象,怕孩子出生之后开销高昂而不愿意生孩子。

为什么婚外情让法律很为难

2009年12越,英国遭受罕见大雪袭击,很多人因为交通瘫痪而无法上班,即便能去上班,在办公室里也是无事可做。《每日电讯报》1月6日报道,英国一家名为“非法邂逅”的网站称,为了打发无聊时光,数千名已婚男人和女人,开始登录该网站寻找新的“罗曼蒂克”,玩起了违背道德准则的婚外情。

“非法邂逅”网站,专门为已婚人士提供婚外约会机会,会员人数已突破35万,绝大多数会员的年龄介于36岁至40岁之间。该网站透露,在过去的6天里,该网站新增了2500多名会员。从注册的信息来看,这些人大多住在受恶劣天气影响最严重的地区——汉普郡和波克夏郡。过去三天内注册的900名新会员来自多赛特郡、德文郡和康沃尔郡。为了应付会员激增的状况,“非法邂逅”不得不招聘了新员工。

虽然英国人在寻找婚外情,而对现在的国人而言,“婚外情”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有一家侦探公司这样说:“婚外情最泛滥的城市是上海,深圳紧跟其后。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很多人只身闯荡,没有亲人可以倾诉,经常感到空虚,很容易依赖别人。私企老板、公务员等职业最容易发生婚外情,女白领兼职当第三者也并非个别案例”。

人们也一直是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看待“婚外情”。广东省却出台了一个地方性法规,要对婚外情的法律惩罚付诸实施。这一法规的一大突破是赋予婚姻的受害方分割从婚外情一方为第三者所购置的财产。针对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许多法学专家激烈地反对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

总结他们的反对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惩罚婚外情是道德泛化的表现,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是开历史的倒车。《婚姻法》并不禁止婚外恋,法律的手不要伸得太长。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

其次,如果道德的东西非让法律来取代,管的效果肯定不如道德好。道德是通过说教和舆论来实现控制的,法律是以强制力做后盾的,就是要强行让你这样做或者不让你这样做,不管你内心是否服气。法律管得太多的时候,人们就会丧失很多个人自由,不自由的社会是一个很不宽松的社会,会产生很多问题。

最后,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人类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可取代道德的作用。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通奸、第三者插足是不道德的”,这肯定是一种主流道德规范。但能否上升为法律,要看它是否是全社会公认的一种具有社会支撑效果的公共道德准则,如果非要上升为法律,就成为立法中的道德霸权主义。

其实,这种反对意见有三方面的缺陷。

第一,自古以来,道德和法律之间就没有严格的界限,道德和法律两者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相互转换,甚至可以对同一行为作出好与坏的评判。比如,偷盗既要受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用所谓“道德泛化”来反对对婚外情的惩罚是难以站得住脚的。

第二,对婚外情的惩罚不能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去反驳。不错,惩罚婚外情是对发生婚外情一方自由的限制,但是,它同时是对受害方不受另一方侵害的自由的维护。

第三,对婚外情的惩罚不能因为侵犯了私人领域而不为。在中国,地缘和血缘团体曾经独立于法律之外,是公法无权管辖的私人领域。但是,几十年来法律的扩张和进一步完善打破了这一私人领域,不存在自然的私人领域。以保护私人领域为理由也无法反驳对婚外情的惩罚。

这里我们先不从意识形态上争高论低,而是以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惩罚婚外情的利弊。看它能否达到预定的社会目标,即增加社会中高质量婚姻的目的能否通过惩罚婚外情达到。

我们先从婚姻的属性开始。在《婚姻法》专家意见稿中,第一次确定了配偶权。所谓配偶权是指婚姻双方对对方负有一定的责任,一旦某一方对另一方出现背叛行为,如发生婚外情,背叛方将要受到惩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婚姻是一张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要解除这一合同,离婚是唯一的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应该受到惩罚。因此,配偶权可以解释为婚姻双方在婚姻这个长期合同中所具有的权利。从社会角度来看,婚外情对导致其他家庭的跟风,让更多的人发生婚外情,随之也会产生更多的受害者。另外,婚外情的泛滥会导致那些忠诚于婚姻的人因为怕受到伤害而害怕结婚。如果婚姻对社会来说具有正面的价值,这些忠实于婚姻的人不结婚就是社会的损失。

不过,承认配偶权并不意味着惩罚婚姻违约行为就一定能够达到增加社会中高质量婚姻的目的。法律经济学里对有效违约是这样定义的:当违约的社会收益大于其成本时,违约是有效的。一个法律条文如果诱使较多的有效违约,则是一个失败的法律条文,要尽量避免这样的条文出现。如果某些人的婚外情属于故意违约,应该受到惩罚;但是,如果有些人的婚外情是基于婚姻感情的破裂,是一种正常的追求,则没有必要对此实施惩罚,否则只是增加了没有爱情的死亡婚姻,是会降低社会收益的。对后一类人来说,违约是有效的。那么,惩罚婚外情是否会诱使这样的有效违约?

通过经济学分析发现,离婚成本的高低对婚外情的惩罚能否奏效起着决定性作用。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虽然法律对离婚的限制很少,但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使得离婚对多数人来说仍是一种高成本的行为,于是便有了“懒得离婚”之说。

在极端的情况下,法律对婚外情的惩罚可能会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打击无辜者的工具。例如,一位农村女子因为家里没钱,在父母的逼迫下嫁给了一个不喜欢的人,婚后受到丈夫的打骂,不得已,只好外出打工,然后遇到了一个自己喜欢的男人,两人住在了一起。如果婚外情受法律的惩罚,这位女子的丈夫就可以通过法律来惩罚她。对于这些人的婚外情,似乎更应该用法律来保护,而不是用法律来惩罚。

所以,中国目前要做应该是增加人们选择婚姻对象的自由度,降低离婚成本,使离婚和家庭重组更加容易,而不是惩罚婚外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