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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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左手《国富论》:“利己”的奠基之作(21)

地皮租金所有者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由于上述分担偶然发生的不平等。但承租者可能受到的不平等,除了分担上的原因以外,还有其他原因。房租占全部生活费的比例,随财产的大小程度而不同。财产最多,比例则最大;财产逐渐减少,比例则逐渐减低;财产最少,比例则最小。生活必需品占贫民费用支出很大部分,其中食物支出最多。富人则不然。因此,富人负担的房租税是最重的。富人不但应该按照收入比例为公共收入,而且应该作更多贡献,从这点说,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

虽然房租在某些方面与土地地租相似,但有一点具有原则上的不同。土地地租的付给,是因为使用了一种有生产力的东西,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产生地租。至于房租的付给,却因为使用了一种没有生产力的东西。房屋乃至房屋所占的地皮都不会生产什么。所以,支付房租的人,必须从其他与房屋绝不相关的收入来源中开支。只要房租税是落在住户身上,它的来源也必由他们的其他收入支付,无论这收入是来自工资、利润还是地租。由于它落在住户身上,所以它不是单独落在某一种,而是不加区分地落在收入的所有三种不同来源上。从各方面讲,它与任何消费品税有同一的性质。就一般而论,恐怕没有哪一种费用或消费,比房租更能反映一个人的奢俭。对这种特殊消费对象比例征税,也许所得收入比现今任何其他税收都多。不过,如果房租税定得太高,大部分人会竭力避免,以较小房屋为满足,而把大部分费用移转于其他方面。

房租可以很容易确定,只要采用确定普通地租所必须采用的方法就可以了。无人居住的房屋,自当免税。如果对它征税,那税就要全部落在房屋所有者身上,使他为不给他提供收入也不给他提供便利的东西完税。如果所有者自己居住,其应纳税额不应当以建筑费为准,而应以房屋租金为准。

与房租相比,地皮租是更妥当的课税对象。对地皮租课税,是不会抬高房租的。这种税将全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地皮所有者总是以独占者自居,对于地皮的使用,尽可能地要求最大的租金。其所得租金是多是少,取决于竞相争用地皮者是贫是富,即取决于他们能够出多出少来满足其对一块地皮的爱好。在所有国家当中,争用地皮的有钱人往往在国都最多,所以国都中的地皮常能得到最高的租金。不过,竞争者的财富不会因地皮税而增加,所以他们对于使用地皮,也不愿出更多的租金。地皮租的税是由住户垫付还是由地皮所有者垫付无关紧要。住户所必须缴纳的税愈多,所愿付的地皮租就愈少。所以,地皮税的最后支付,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无人居住的房屋的地皮租,当然不应该课税。

在许多情况下,地皮租金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都是其所有者不用亲自劳作便可获得的收入。因此,把他的这种收入提出一部分作为公共收入,绝任何产业都不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地皮课税以后与未课税以前相比,人民大众的真实财富与收入不会有什么差别。单从这点来说,地皮租金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适合作为特定税的对象。因为,地租税过重会影响土地所有者的经营和关注程度。地皮租金则不然。地皮租金就其超过普通土地地租的数目说,完全是由于君主开明统治,对借此而存在的资源课以特别税,或使其纳税较多于其他大部分收入资源以支援公共收入,那是再合理不过的。

第二项利润税

由资本产生的利润,自然而然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支付利息,属于资本所有者;其二为支付利息以后的剩余。

利润的后一部分显然是不能直接课税的对象。那是投资危险及困难的非常轻微的报酬,如果资本使用者没有该报酬,可能就不会再做下去。因此,假如要他按全部利润的比例课税,他就得提高利润率,或转嫁到货币利息上,即是少付利息。假如他按照赋税的比例抬高利润率,那么他可能垫付了全部税负,但结果还是按照其投资方法转嫁给其他人。

表面看起来,货币的利息好像和土地地租一样,是一个可以直接课税的实体。正如地租一样,货币利息是完全补偿了投资危险与困难的报酬后剩下的纯收入。地租税不能抬高地租,因为偿还农业资本及其利润后所剩下的纯收入,绝不可能在税后大于税前。同理,货币利息税也不能抬高利息率。

在本书第一卷中已说明:普通利润率到处都是由可使用的资本量与已经使用的资本量的比例所调控,即由可供使用的资本量与必须使用资本来进行的营业量的比例来调控。但使用资本进行的营业量,绝不会因任何利息税而有所增减,所以普通利润率也必然不会因此改变。并且,因为投资的危险和困难并无改变,所以用来补偿投资者的危险和困难所必要的利润部分也同样不会改变。因此,残余部分,即属于资本所有者,作为货币利息的部分,也必然要保持原状不变。这样一来,货币利息就好像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象。

然而与地租比较,货币利息是不宜于直接课税的,这里有两个不同的条件:

第一,任何一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数量与价值不可能是一个秘密,总是可以准确地查明的。但一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金额是个人的隐私,外人无法准确查清。此外,资本额随时容易发生变动,不要说一年,就是一个月、一天,它都会或多或少有些涨落。为了适当课税而对私人财产进行监视,这可能是让人难以忍受的。

第二,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不一定要附着于哪一个特定国家。如果一个国家为了要课以重税对他的财产进行调查,他可能就会把资本移向其他国家,于是这些资本之前在该国经营的所有产业也会随之停止。这样一来,不但资本利润,就是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也会因而缩减。

因此,要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向来都不采用严厉的调查方法,而只做些粗略的、多少有些专断性的估价。采用这种课税方法是极不公平、不确定的,所以只能用极温和的税率来抵偿。这样,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的税征得很低,远低于实际收入,以致即使他的邻居征的税还要低一些,他也没有什么意见。

特定营业利润税

有些国家对于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这些资本有时是用于特殊商业部门的,有时是用于农业的。

在英国,对于小贩、出租马车、挑夫以及酒店老板为得到酒水零售执照所纳的税,都属于前一类税。不过,这种税最终都不会由商人负担,而是由消费者负担。消费者必然要在货物的价格上支付商人垫付的税额。并且,在大多数场合,商人还会把价格提高一些。

当这种税与商人的营业额成比例时,最终总是由消费者付出,不会对商人造成任何压力。但是,当它不与商人营业额成比例,而是同样征收于所有商人时,虽然最终也是由消费者支付,但对大商人有利,对小商人造成压力。前者必然会发现他要比后者从他们的商品价格中收回其税款容易得多。不过,由于这个税相当温和,从而使这个不公平显得微不足道,而且在很多人看来,对小酒店的数量不断增加给予某些打击是恰当的。事实上,也不得不对所有商店课以同样的税。要想相当准确地依据商店的营业额征税是不可能的,除非采用自由国家人民绝难忍受的调查。这种税如果很重,将成为小商人的重大压迫,并使全部零售业归于大商人手中。小商人的竞争既不存在,大商人则将享受营业上的垄断权。那就会像所有其他垄断商一样,他们会立即联合起来提高利润。这样一来,消费者承担的就不仅仅是利润税了,起码还有相当一部分商店老板的利润。

在法国,有一种所谓的个人贡税,这种税也许是对农业资本的利润所课的最重要的税了,这个税在欧洲各地都有。

在欧洲封建政府盛行的混乱状态下,君主迫于情势,只能对那些无力拒绝纳税的人民征税。至于那些大领主,虽然在紧急时期愿意帮助他,但拒绝接受任何固定的税,而君主往往没有能力迫使他们接受。后来,欧洲大部分农奴得到了解放,其中一部分人获得了地产权,而其他人虽然没有得到地产权,但也获得了对领主所有土地的长期租借权,因此也比较不依附于领主了。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级人民独立与繁荣,便怀着憎恨和鄙视的心情,同意君主对这些人课税。在有些国家,这种税的对象还只限于那些下级人民保有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税可以说是不动产的贡税。在其他国家,这种税的对象往往是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所得的假定的利润,不论土地的保有条件如何。在这种场合,这种税可以说是个人的贡税。这种不动产的贡税由于只课在国家的部分土地上,必然是不公平的。尽管如此,却并不总是恣意妄为的。个人的贡税,由于它是要与某一阶层人民的利润成比例,而这种利润又是推测出来的,所以必然是武断的、不公平的。

当一种税加在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上时,商人们会使上市的货物量不超过他们能卖得足够偿还所垫付的税的价格的数量。他们有的从营业上撤回一部分资本,以减少市场供给使价格上涨,这样税负的最后支付就落在消费者身上了。但是,当一种税课在农业资本利润上时,农民如果像商人那样撤回一部分资本,就根本没有利益了。农民对占有的一定量土地支付地租,耕作土地需要一定数额的资本,如果他撤回该资本的一部分,那他支付地租或赋税能力就会减弱。所以,为了支付税负以及他的利益,绝不能减少农作物产量,也不能减少市场上农作物供给量。因此,这种税绝不会使他抬高产物的价格,转嫁给消费者。不过,农民也必须有合理的利润,否则他就会弃农改行。那么,他只有少付地主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润。因而他必须缴纳的赋税愈多,他能够提供的地租就愈少。如果这种税课在租约未满以前,无疑会使农民陷于困难,甚至破产。可是在重订租约时,赋税势必会转嫁到地主头上。

在施行个人贡税的国家,农民缴纳的税通常与他在耕作上使用的资本成比例。因此,他不敢用好的牲畜和农具,总是装穷示弱,以逃过估税员的眼睛,从而避免纳重税。这种恶劣耕作的结果,必然会令市场上的供给更少,但由此惹起的价格上涨连赔偿他减少产品的损失都不够,更不要说支付更多的地租给地主。这样一来,对国家、农民、地主都不利。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加在土地、房屋和资产的资本价值上的税

当财产仍然为同一个人保有时,无论对它征收什么永久性的税,其用意绝不是减少它的资本价值或取走资本价值的一部分,而只是取走它产生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产易主时,无论是由死者转给生者,还是由生者转给生者,加在它上面的税必然是取走其资本价值的一部分。

由死者传给生者的所有财产,以及由生者过渡到另一个生者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这些转移在性质上总是公开的,不能长久隐瞒,所以国家可以将其作为直接征税对象。而通过货币借贷把资产由生者转移给另一个生者,往往是秘密的,因此不容易直接征税,所以采用两种间接方法:规定债务契约必须写在交纳一定数额印花税的纸上,否则不发生效力;规定此类相互收受行为,必须在一个公开或秘密的簿册上登记,并征收一定的注册税,否则同样不发生效力。对于易于直接课税的财产转移,即对各种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有关证件,及对不动产由生者转移给另一生者的有关证件,同样要征收印花税和注册税。

印花税和注册税课税的方法都是近代发明的,前后还不到100年的时间,但现在印花税几乎已经通行于欧洲了,注册税也非常普遍。可以说,没有一种技术能让一个政府比从人民腰包刮取钱财学得更快的了。

对财产从死者转移到生者所课的税,最终都要落在财产接受者身上。而对土地变卖所课的税,却要完全落在卖地者身上。卖地者往往迫于非卖不可,不得不接受低价,买地者则没有非买不可的需要,他一定会把价格和赋税放在一起计算,即赋税愈多出价愈低。因此,这种税几乎总是由经济困难的人负担,必然是非常残酷的。

对出售新建房屋所课的税,在不卖地皮的情况下,一般由买房者支付,因为盖房者总得获取利润,如果由他垫付税款,买房者总得偿还他。对出售旧房屋所课的税,一般由卖房者负担,理由与变卖土地一样。卖房者大多数是出于谋求方便或需要才会出售。每年出售的新建房屋数量,受住房需求的支配,如果这种需求不能为建房者提供利润,他就不会继续建筑。而每年出售旧房的数量,却受偶发因素支配。如果某地有两三件大的破产事件发生,就会有许多房屋要出售,并且都会以能够得到的价格出售。对出售地皮所课的税,也由出售方负担,理由与变卖土地一样。

印花税和对债券和借钱契约登记所课的税全部由借款人出。同样,对诉讼事件所课的印花税及登记税,也是由诉讼人负担。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这种税都不免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为争得财产花费越多,到手后的纯价值就越少。

各种财产转移税,由于减少了该财产的资本价值,必然也减少了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人民的资本总是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而君主的收入多半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这种税是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加君主收入的,所以是不太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