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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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左手《国富论》:“利己”的奠基之作(22)

即使这种税与被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也还是不公平,因为相等价值的财产并不总是进行相同次数的转让。至于不按照价值的比例征收,如大部分印花税及注册税,就更加不平等了。不过,这种税一般都是明显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的。虽有时不免加在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支付时间大概总是便于纳税者。到了支付的日期,他一般总会有钱来付税。此外,这种税的征收用费很少,一般不会增加纳税人任何其他不便。

第三项劳动工资税

我曾在本书的第一卷中阐述过,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到处都受两种不同情况的支配,即对劳动的需求和食品的均价。对劳动的需求的增长、停滞或衰退,也就是对人口的增长、停止或减少的需求,支配着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同时决定着劳动者的生活生境是宽裕、中等水平或贫困。食品的均价,决定着必须付给劳动者多少货币才能使其购买宽裕的、适度的或节省的生活必需品。

当对劳动的需求及食品价格没有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把工资数目提高到稍稍超过这税额以上。因此,这种税虽然是由劳动者支付,但在课税后对劳动的需求及食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加上除工资税外的各种款项,其实都是直接由雇主垫付的。至于其最后的支付,则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由各种不同的人负担。制造业劳动工资的上升由雇主垫付,最终由消费者支付;农业工资的上升由农场主垫付,最终由地主支付。总之,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比征收一种与该税收入数额相等的税,即适当地把一部分加于地租,一部分加于消费品,必然会使地租发生更大的缩减,或使制造品价格发生更大的增长。

如果对工资直接课税而工资没有相应提高,那是因为它一般会造成劳动需求的下降。农业衰退,贫民就业减少,土地劳动年产物下降,大概都是这种税的结果。不过,这种税常常会提高劳动价格,并且增加价格以及垫付者的额外利润,最终都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来支付的。

在农村劳动工资上所加的税并不会与该税成比例地提高土地生产物的价格,同理,对农民的利润征收的税也不会按比例提高该价格。

虽然这种税非常不合理,且具有极大破坏性,但有许多国家在实行。在法国,对农村工人及日工的劳动所课的那部分贡税,严格说来就是这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其所在地的普通工资率计算,同时为了使他们尽可能少受格外负担,一般年收入按不超过200个工作日估算。由于各年度的情况不同,每个人的税也不相同,而对这种情况的评判,主要是由州行政长官委派他的税收员或委员来完成的。

我在第一卷说过,优秀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与下等行业的报酬保持一定的比例。因此,对他们的报酬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把报酬提得比征税的比例还要高一点。假如报酬没相应提高,那么优秀的艺术及自由职业就不再与其他职业立于同一水平,导致从事这些职业的人数将大量减少,于是它们很快就会回到原来的水平。

政府官员的报酬,因为不像普通职业的报酬那样受自由竞争的影响,所以,并不总是对这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报酬保持适当比例。它在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高。从政者对自身乃至其他从政者都倾向给予超过充分限度以上的报酬。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官吏的报酬是可以课税的。另外,他们也是被人妒忌的,对他们的收入征再高一点的税,人们也会认为是合理的。

第四项无区别地加在各种不同收入上的税

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必须不分彼此地从纳税者的各种收入中支付,无论其来自地租、利润或工资。

人头税

如果人头税按每个纳税人的财产或收入的比例征收,那就会完全变成任意的了。一个人财产的状况每天都会变化,没有比征收任何税更令人难堪的调查,至少每年重新确定一次,否则,就只有全凭推测。这样一来,一个人税额的评定多数情况下都要以估税员情绪的好坏为转移,因此必然会成为完全是任意的、不确定的。

如果不按照纳税人的财产比例征收人头税,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就变得完全不公平了。因为,同等身份的人,他们的富裕程度往往不同。

由此可见,如果企图使这种税公平,就会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而如果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就会完全成为不公平的。无论税率轻重,不确定总是引起纳税人不满的一大原因。在税率较轻的时候,人们或许可以容忍很大的不公平;但如果税率很重,一点都不公平就会让人无法忍受。

过去,英国曾经实行过不同的人头税。大部分的纳税人都是根据他们的身份评定税额的。也就是说,只要身份相同,不论其财产差别多大,都征以相同的税。

在法国,征收人头税从20世纪初开始就没有间断过。人民中的最高阶级,征收税率不变;最低阶级,则根据其每年推定的财富程度而各不同。宫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吏,军队的士官等,都依照第一种方法征税。各州的较低阶级的人民,则用第种二方法征税。

征收人头税的花费不多。如果严格执行,对国家能提供一项极为可靠的收入。因此,不把下层人民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征收人头税就再平常不过了。不过,比较大的帝国从该税所取得的往往不过是其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并且,这种税所曾提供过的最大金额,也往往可由其他对人民便利得多的方法征得。

消费品税

无论采用哪种人头税,想要按照人们收入比例征收都是不可能的。正是由于这种不可能,才产生了消费品税。国家不知道怎样直接地按比例对人民的收入征税,于是就竭力间接地对他们的费用征税。这种费用,在大多数场合被认为与他们的收入保持一定比例。对费用征税,就是把税加在那些费用所支付的消费品上。

消费品,可能是生活必需品,也可能是奢侈品。

我所说的生活必需品,除了维持生活必不可少的商品,还包括按习俗即使最底层的人缺少它也觉得有伤体面的所有商品。比如,亚麻布衬衣严格说并不是生活必需品,对于古希腊人来说,即使没有亚麻布,生活也非常舒适。但是,以现今的欧洲大陆来说,一个有信誉的打短工的劳动者,如果不穿一件亚麻布衬衣,在公众面前就会感到羞耻。所以,我所说的生活必需品不但包括那些大自然使其成为最下层人民所必需的物品,而且包括根据已建立起来的体面的准则使其成为最下层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此外的所有其他物品,我都称为奢侈品。不过,这个称谓并不包含对适度使用它们的人有什么谴责的意思。比如英国的啤酒,葡萄酒生产国的葡萄酒,我都叫做奢侈品。无论哪个阶级的人,都可以不受谴责的戒掉这些饮料,因为大自然没有使它们成为维持生活的必需品,而且没有一个地方的习俗把没有它们看做不体面。

由于各地的劳动工资部分受劳动需求支配,部分地受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支配。所以,无论什么提高了这个平均价格,只有提高工资,才能使劳动者有能力购买,当时劳动需求情况下,他们应有的等量的生活必需品。对这些生活必需品课税,必然会提高其价格,并且略高于该税,因为垫付税款的商人通常必须收回成本并获取一定的利润。所以,这种生活必需品税,必然引起劳动工资与上述价格成比例的增长。

基于这一原因,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就如同对劳动工资直接征税。劳动者虽然由自己手中支出该税,但长期来看,他甚至连垫付也说不上,它最终必然由直接雇主在他的工资预付中垫付给他。他的雇主,如果是一个制造业者,将把这增加的工资附加在其商品的价格上,并且还要附加一定利润,结果这个税及其超出部分的最终支付者就是消费者。如果他的雇主是农场主,这个税及其超出部分最终将落在地主的地租上。

而对所谓奢侈品征税,甚至包括对穷人所用的奢侈品征税,则又另当别论。征税商品的价格的上涨不一定引起劳动工资的上涨。比如,虽然烟草对于穷人和富人来说都是奢侈品,但烟草税并不会提高工资。

这类商品的高价,不一定会降低下层人民养育子女的能力。对于勤劳朴实的劳苦大众来说,对这些商品征税的作用就如同限制消费法,使穷人节省或完全不用它们。由于这种强制性的节省,他们抚养家庭的能力不但没有降低,有时反而增强了。但并非所有的穷人都勤劳朴实,那些胡作非为的穷人在这些商品涨价后仍然像以前一样沉溺其中,而不考虑它会给家庭带来的灾难。不过,这样的人很少能抚养出很多子女,他们的子女通常因无人照管而夭折。即使孩子身体健壮活了下来,但长大后也会以双亲为榜样,不会为社会作多大贡献,甚至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的败类。所以,贫民奢侈品价格的提高,虽然不免增加这种胡乱家庭的困苦,从而多少减低其养家的能力,但不会大大减少国家的有用人口。

生活必需品平均价格上涨,如果劳动工资不相应增加,必然会降低贫民养家的能力,从而降低对有用劳动需求提供补助的能力。

对奢侈品征税,除了商品本身价格外,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都不会因此增高。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因其提高劳动工资,必然会提高所有制造品的价格,从而减少其贩卖与消费的范围。奢侈品税,最终是由该商品的消费者无偿支付的,它们不分彼此地落在地租、利润及工资等收入上。生活必需品税,在它们影响贫民的限度内,最终有一部分是由地主减少地租的方式支付的,另一部分则是从提高制造品价格由富有的消费者或地主或其他人支付的。所以,中等及上等阶级的人民,如果真能了解自身的利益,他们就应该一直反对生活必需品税,反对劳动工资直接税。这两者最后的支付,全都要落在他们身上,而且总还附加一个相当大的额外负担。

但是在英国,有四种主要的税收来自生活必需品,这四种商品包括:盐、肥皂、皮革和蜡烛。这类税,虽然提高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进而提高劳动价格,却为政府提供了一项不容易由其他方法得到的大笔收入。因此,继续实行这种税也并非没有理由。

消费品,不论是生活必需品还是奢侈品,都可以用两种方法课税:可根据消费者使用或消费某种消费品的理由,让他每年缴纳一定的税额;当货物还留在商人手中,还没有卖给消费者的时候便征收一定的税。那些不能立即用完而可以继续消费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商品,最适合用第一种方法征税;那些可以立即消费掉或消费较快的商品,则适合用第二种方法征税。马车税和金银器皿税,是第一种征税方法的实例;大部分的其他国内消费税及关税,则是第二种征税方法的实例。

国内消费税主要是对那些供应国内消费的产品所征收的税。这种税,一般只课在销行最广的某些产品上。所以,每一种产品应征什么税都一清二楚。并且,它们几乎全都落在我所称之为奢侈品的货物上。只有上面提到过的四种税——盐税、肥皂税、皮革税、蜡烛税,也许还有玻璃税除外。

与本国商人的收益相比,外国商人的收益更遭嫉妒,所以后者所缴纳的税额往往比前者重很多。课税在外国商人与本国商人之间有所区别,最开始是出于无知,后来又由于垄断精神,即要使本国商人在国内外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而一直保存到现在。

虽然有上述区别,古代关税对于一切货物,不论是生活必需品还是奢侈品,也不论是出口还是进口,都征以关税。为什么对经营这种货物的商人要比经营其他货物的商人享有更多优惠呢?为什么出口商人要比进口商人享有更多优惠呢?这似乎是那时候的想法。

古代的关税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羊毛和皮革的关税。这是关税中最古老的,这种税主要是或全部都是出口税。其他两个部门,一个是葡萄酒税,葡萄酒是按吨数来征税的,所以称为吨税;另外一个是对所有其他货物所征的税,它是根据对货物的推测价值每镑征收一定数额,故称为镑税。

后来,伴随着重商主义越来越流行,导致各种补助税,除少数商品以外,几乎全都加到了进口商品上,而对国内产品出口所征的各种税大部分都减轻了,或者完全取消了。在本书第四卷我已经说过,重商主义体系对大部分民众的收入,对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并不是特别有利的。对于君主的收入,也不见得比较有利,至少就君主收入依赖关税而言确实如此。

由于重商主义,某些货物的进口被完全禁止了,从而导致了走私。这样一来,就使由这些货物进口而征得的关税收入完全化为乌有。另外,对进口货物课以重税,最终也只是鼓励了走私,其所得关税比温和情况下少很多。在关税的算术上,2+2不是等于4,有时只能得1,指的就是重税。假如重商主义没在多数情况下教我们把征税作为垄断手段,而将其作为收入手段的话,这种重税就绝不会被人采用了。

为了使大多数人民依照各自费用的比例提供国家收入,似乎没有必要对费用所支付的每项物品征税。由国内消费税征取的收入与由关税征取的收入,看上去像是同样平等地由消费者支出的。然而,国内消费税只加于某些用途极广消费极多的物品上。于是,有人认为,如果管理适当,关税也可同样只加在少数物品上,而不致亏损公共收入,还会给对外贸易带来巨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