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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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左手《国富论》:“利己”的奠基之作(24)

平时不注意节俭的国家,国库必然异常空虚,一旦遭遇战争就只好借债了。在战争时期,国防的必需的费用是和平时期的三四倍,因而收入也必须大于和平时期的三四倍。即使君主有按照费用增大比例而增加收入的办法——他通常没有,这样大的收入也必定来源于赋税,然而等到税款进入国库,最快也需要10~12个月。军队、武器装备、给养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在短时间内到位,所以,在瞬息万变的战争时期,增税办法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的。在这种万分紧急的时刻,政府除了借债没有其他办法。

由于道德因素的作用,在这种使政府有借款必要的商业社会状态,使人民具有贷款能力和贷款意向。也就是说,社会所处的商业状态不仅带来了政府借债的必要性,同时也带来了借债的便利。

在商人和制造业主众多的国家,必然有许多人手中不仅握有他们自己的资本,而且握有愿意以货币借给他们或以货物委托他们经营的人的资本。这些资本频繁地在他们手中通过,并且比靠自己收入为生的私人收入通过自己手中的次数更加频繁。那种私人收入,一般每年只通过他自己手中一次。但一个商人的全部资本及信贷,往往每年会通过他手中三四次。因此,一个商人多、制造业主多的国家,必然有很多人愿意且有能力随时以巨额款项贷与政府。

任何国家,如果没有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致使人民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没有安全感,对合同的履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政府没有能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的人偿还债务,那里的商业和制造业就很少能够长久发达。简而言之,如果人民对政府的公正没有信心,这个国家的商业和制造业就很少能长久繁荣。

如果大商人、大制造业主在平时信任政府,敢把财产委托政府保护,到了非常时期就敢把财产交给政府使用。他们借钱给政府,丝毫不会减少他们进行商业及制造业的能力。相反,通常还扩大了这种能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的需要通常使政府愿意以极为优惠的条件向出借人借款。政府给予原债权人的保证物可以自由转让,并且由于人民普遍信任政府,这些保证物大概还能以比原价高的价格在市场上买卖。因此,那些贷款给政府的人,其营业资本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如果政府允许一个人参与首先购买公债,他通常会视为一种优惠。

不过,由于非常时期的人民有能力、也愿意把钱借给政府,常常会使其产生这种信念,即它预见到借款很容易,所以在平时也就不节俭。

在未开化的社会,没有大的商业或制造业资金。人们把节约下来的货币都贮藏起来,这是因为他不相信政府的公正,担心他的财产被发觉了,立即就会被掠夺。在这种状态下,肯在危急关头贷款给政府的人必然很少。作为君主,事先便知道借款不太可能,因而感觉自己必须节省以备急需。

巨额债务的增加过程,在欧洲各国差不多是一样的,而各国国民都受此压迫,长此以往,说不定会因之破产。国家借款和个人一样,开始通常全凭个人信用,没有指定或特别抵押某种基金担保债务偿还,当这个办法行不通的时候,才指定或抵押某种特殊基金。

英国所谓的无担保公债,就是依上述前一种方法借入的。它有一部分是全无利息的债务,类似个人记账的债务;一部分是有利息的债务,类似个人用期票借入的债务。

政府举债需要指定或抵押国家特定收入来担保债务的偿还时,在不同情况下,政府有两种不同方式可以选择,即有时这指定或抵押限于短期,有时又定为永久。在第一种情况下,据推测作为抵押的收入在限定期间内能够付清所借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在后一情况下,据推测作为抵押的收入只够支付利息或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几时能偿还本金就偿清它。用前一种方式筹措的资金,叫做以预支法筹措的奖金;用后一种方式借筹措的资金,叫做以永久付息法筹措的资金。

如果政府用预支法筹款,只要注意两点就可以在数年之内使国家摆脱债务:在限定期间内负担的债务不能超过其所能负担的数额;在第一次预支没有偿清之前,不作第二次预支。然而,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注意到这两点。不是在第一次预支时就使基金过度负担,就是在第一次预支没有偿清以前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预支,从而加重了基金的负担。这样一来,基金就变得完全不足以支付所借货币的本金及利息,于是就不得不让它只支付利息或与利息相等的永久年金。这种没有远见的预支行为,必然会产生更具破坏性的“永久付息法”。此例一开,国家摆脱债务的日期也就没有办法确定了。但是,这种方法筹集的款项比旧方法多,熟悉此法的人就会在非常时期弃旧用新。只顾眼前困难是直接参与国事者感兴趣的主要目标,至于国家将来如何摆脱债务,则被留给子孙后代了。

在和平时期,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日常开支等于或接近于其日常收入。当战争来临时,它们既不愿也不能按照费用增加的比例而增加收入。它们之所以不愿,是因为突然增加如此巨额的赋税,恐怕伤害人民的感情,使得他们厌恶战争。它们之所以不能,因为战争所需费用不确定,赋税应增加多少没有把握。借款则可轻而易举地使它们避免了这种尴尬境地。通过贷款,它们只要适当地增加一些税收,就可以年复一年地筹集足够的资金把战争打下去。而且,借助永久性基金,它们只要再尽可能加一点点税,每年就可以筹到最大限度的资金。在一个大国里,住在首都及远离战场地带的人,一般都不会因战争感到多大不便,反而可以安逸地从报纸上读到本国海陆军的功勋。这种享乐,是足够补偿他们战时所纳赋税比平时多出来的那一点点损失的。他们通常都不满意和平的恢复,因为这样一来,他们那种享乐便要中止,同时那种征服别国及国家光荣的虚望也被消灭了。

可是,和平虽然恢复了,在战争中加重的大部分赋税负担却很少解除。那些赋税,都用来支付战争时所借款项的利息了。如果旧税新税在支付利息及开支政府经常费用之外,还有一部分剩余的话,那么剩余部分也许会转作偿还债务的偿债基金。不过首先,这一基金即使不做他用,在可以预期的和平时期内,也远远不够偿付战争所借的全部债务;其次,这项基金通常几乎全都移做他用。

征收新税的唯一目的,就是偿还以此担保的借款的利息。如果它们提供了更多的收入,一般既非计划也非预期的,所以数目不会太大。偿债基金的产生,通常都是由于后期应付利息的减少,而很少是由于收到的税额超过了应付利息或年金的数额。

在和平时期,国家有时也需要特别开支,一般政府总觉得挪用偿债基金比开征新税更方便。不论加征何种新税,都会有人反对,而暂时停止偿还债务,人们一般不会感觉到,也不会说什么。所以,挪用偿债基金就成为摆脱当前困境的最容易的方法。可是,公债积累得越多,就越有必要研究如何缩减公债,而滥用偿债基金就越危险。

有人主张,欧洲各债务国的公债,是国内其他资本以外的另一个大资本。有了这个资本,商业的扩展,制造业的发展,土地的开垦和改良,比单靠其他资本所能成就的大得多。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注意到这一事实,即债权人在贷款给政府的那一瞬间,那些钱已经由资本的功能转化成收入的功能,也就是说,已经不再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而是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了。一般来说,政府在借入资本的当年就把它消耗了,没有任何再生产的希望。诚然,债权人大多数情况下获得了超过原有资本价值的国债年金,这年金无疑会偿还他们的资本,使他们能进行和从前一样或更大规模的实业或贸易。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卖出这笔年金,或以此年金作为担保借款,从而得到等于或多于他们所贷资本的新资本。但是,这一新资本以前必然存在于国家当中,并且与其他资本同样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因此对国家并不是新资本,只不过是由某种用途转作其他用途的资本罢了。

当国家费用由举债开支时,必然对国内原有的某些资本逐年造成破坏,过去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部分年产物,必会被转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不过,在这种场合所征的赋税,比在前一种场合轻,所以,人民个人收入上的负担较少,因而他们通过节省收入中的某些部分而积累成资本的能力所受的损害也较小。和以本年度税收开支本年度费用的方法相比,如果举债的方法在较大程度上破坏旧资本,那么对新资本的积累或获得的妨碍要小些。在举债制度下,社会一般资本是由政府浪费所造成的损失,是更容易由人民的节约与勤劳得到弥补的。

有人说,支付国债利息就是把钱从右手转给左手,货币都没有流到国外去,国家也不会因此比从前穷一文。这种辩解完全是基于重商学说的诡辩,我在之前已经对这一学说详加讨论,这里无须再赘述。此外,主张此说的人认为,全部公债都是出自本国居民,这一点绝非事实,英国公债就有很大一部分是荷兰人及其他外国人的投资。并且,即使全部公债没有外国人投资,也不能减少公债的弊病。

土地和资本是个人和国家一切收入的两个源泉。资本不论是用在农业、制造业或商业上,都是支付生产性劳动的工资。这两个收入源泉的支配,属于不同的两种人群,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或使用者。

土地所有者为了自身收入,必须修理或建筑其佃户的房屋,营造和维持其田地必需的沟渠和围墙,从事其他应由地主举办或经营的种种改良,使其所有土地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如果土地税繁多,以致地主收入大减;各种生活用品税繁多,以致该收入的真实价值大减,那么地主就会没有能力进行这种改良,并最终导致农业荒废。

当对生活必需品及便利品加征各种税时,资本所有者及使用者就会觉得其资本的收入,在某特定国家不能购得同额收入在其他国家所能购得那么多必需品和便利品,这时他们就会把资本移往其他国家。资本一经移动,靠这些资本支持的产业都将随着没落,而该国商业制造业也将归于荒废。

当公债增大到一定程度时,对其公道合理地完全偿还的实例,我相信几乎没有。国家收入上的负担,如果说是曾经全然解除过,那也总是由倒账解除的。只不过有时是公开承认倒账,有时则是假装偿还但实际还是倒账。

提高货币名义价值,是公债借偿还之名行倒账之实的惯技。这样一来,尽管国家借贷的款项如数还给了债权人,但这些钱的购买能力大大减少。这对国家债权者不但没任何好处,还会给他们增加一项大大的损失。诚然,如果国家债权者借了他人的巨额债款,也可以像国家对待他们那样去偿还,使其损失得到一些赔偿。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中,贷款给国家的人多半是富人,他们基本上都是债权者而不是债务者。因此,这种办法对国家债权者没有减轻只有增大。它将使私人财产受一种最普遍、最有害的破坏,从而使勤劳、节约的债权人吃亏,怠惰、浪费的债务人致富。这样,国家资本的大部分,将由能使这一资本增益的人,转移到只知破坏这一资本的人。如果国家宣布破产,和私人宣布破产时一样,便是光明正大和直言不讳的倒账,总是对债务者名誉损害最轻、对债权者利益也损害最轻的办法。国家为隐蔽实际倒账的不名誉,而使用这种容易识破又极端有害的策略,的确是很不明智的。

然而,古往今来几乎所有国家,当到了必须采用这种手段的地步时,无一例外地喜欢玩弄这种戏法。我相信,这些国家的铸币价值都会因此而普遍降低。为了同一目的,有些国家甚至减低铸币的标准成色,即在铸币中掺入大量合金。这种直接提高货币面额的做法,经常是公开的、明言的,而就其性质来说也不得不如此。用这种方法,较轻较小的铸币取得了从前较重较大铸币的同一名称。不过,一般降低货币标准成色的做法都是保密的。用这种方法,造币局发出和从前流通的同一面值的铸币,竭力设法使其重量、体积及外貌保持旧观,但其实际价值却相去甚远。极度减低其标准成色后,却常又恢复到以前的成色。因为除了恢复成色以外,再没有其他可以平民愤的方法了。

当国家收入在支付日常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极其微不足道时,国家要想完全从债务中解脱出来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国家收入大大增加,同时国家支出大幅度缩减的情况下,国债才有可能被摆脱。

实施较为公平的土地税和房产税,以及前面对关税制度及国家货物税制度所提议的改革,也许可以在不增加大多数人民负担而只把这负担平均分配于全体国民的情况下,使国家的收入大幅度增加。然而,即使是最乐观的人,也不敢奢望这样增加的收入可以完全解除国家收入上的负担,或可使国家在和平时期解除负担有这样的进展,以至于在下次战争时,阻止国债的进一步增加或补偿进一步积累的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