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左手《国富论》,右手《道德情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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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左手《国富论》:“利己”的奠基之作(23)

其实不然,因为重税有时会减少课税物品的消费,有时会鼓励走私,其结果是重税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往往不及较轻的税所能提供的收入。

当收入的减少是由于消费减少时,唯一的补救方法就是减低税率。当收入减少是由于走私时,大概可以由两种方法补救:一是减少走私的诱惑,二是增加走私的困难。只有减低关税,才能减少走私的诱惑;只有设立最适于阻止那种不法行为的税收制度,才能增加走私的困难。

有人建议,进口应缴纳关税的商品的进口商,可把这些商品搬进自备的仓库,也可以寄存在公家仓库。不过,公家仓库的钥匙应当由海关人员掌管,没有海关人员在场货主不得开仓。如果这个商人把货物运往私人仓库,就应当立即缴税;而在公家仓库,不到出货时可不必纳税。如果这些货物再出口到国外,那么就完全免税,但货主必须提供适当的保证,证明货物出口。此外,货主还必须随时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并且还要提供凭证,证明私人仓库中的货物,全部缴纳了关税。

如果使用这种税务管理制度,即使关税相当高,走私也可在很大程度上被遏制。这样一来,如果只把关税用作收入手段,而不是用垄断手段,只需对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少数货物课以关税,其所得就可以与现有关税纯收入相等,而关税还可像国产税那样单纯、明了、正确。在这种体制下,现在国家领取外国商品再出口,退税后又重新上岸在国内消费的现象就被杜绝了。除此之外,再取消对国内产品出口所实行的补助。由这两项节省下来的税额,至少可以使关税的纯收入与经过这种变更前相等。

如果制度这样变更,国家收入不但不会受什么损失,而且全国的贸易及制造业肯定会获得非常大的利益。然而,与走私商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派系斗争,掀起了一场狂暴而不公正的对这种提案的喧闹,使得政府只好将其搁置起来。

对那些从外国进口的奢侈品所课的关税,虽然有时也会落在贫民身上,但主要还是由中产及以上阶级的人负担。比如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茶、砂糖等商品的关税,都属于此类。

对国内生产的供国内消费的廉价奢侈品所课的税,是按照各自费用的比例,平均地落在各阶级人民身上的。贫民缴自己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麦酒的税;有钱人则缴自己及仆人所消费的上述物品的税。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国家下层人民的全部消费都比中产阶级及其以上人民的全部消费,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价值上都大得多。各国的资本几乎全部用作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分配于下层人民;大部分来自地租及利润的收入也分配到这一阶层当中,用以维持仆人及其他非生产性劳动者的生活;有一部分资本利润属于这一阶层,作为使用其自身资本所得的收入,如小店主、零售商等人的利润;土地地租中的一部分也属于该阶层。

这些下层人民的单个费用很小,但加起来却构成了社会全部费用中的最大部分。因此,对上流社会征的税比对下层人民的税,就其总量来说要少很多。所以,在以消费为对象的赋税中最能提供收入的,要数以国产酒类及其所用原料为对象的国内货物税,而国内货物税主要是由下层人民负担的。

不过,应当课税的是下层人民的奢侈费用,而不是他们的生活必需费用。如果对他们的生活必需费用征税,其最后支付者是上层阶级人民。因此,这种税必然会提高劳动工资,或减少劳动需求,进而减少国家年产物。

除了上述关税及国内货物税外,还有一些更不公平、更间接影响货物价格的税。法国所谓的路捐、桥捐就是这类税。这种税在过去称为通行税,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和航运,因此最适合根据货物的体积和重量来征收。但是,后来一些国家不负责任的君主把这一部分收入揽在了个人手中,并且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我们知道,这种税最终必然要由消费者支付。只不过消费者在缴纳这个税时,不是按他付税进的费用的比例,也不依他所消费商品的价值的比例,而是依据货物的体积和重量的比例。这必然会极大破坏商业各部门中的最重要的一个部门——国内贸易。

奢侈品税,像大部分关税及国内货物税一样,虽然是不分彼此地由各种收入一起支出,但不是平等地或按比例地落在每个人的收入上。由于每个人的消费都受其性情支配,所以他纳税的多少不是按收入成比例,而是依性情为转移。浪费的人缴纳的要高于其收入的比例,而节约的人不到这一比例。不过,如果把那些特殊情况抛开,由于这种税所产生的个人在贡献上的不公平是个人自愿的,因此纳税人的牢骚总会比缴纳其他税时的牢骚少一些。当这种税由商人或制造者垫付时,最后付出此税的消费者,不久就会把它与商品价格混同起来,而几乎忘记自己缴了税金。

这种税应纳多少,何时缴纳,都是可以完全确定的。而不像关税,由于对征税法律表述得不准确或缺乏灵活性,有时可能会产生一些不确定性。因此,在缴纳时间和方式上,它们可能是各种税中最方便的了。从整体来说,这种税像其他任何税一样,符合前面说过的课税四原则的前三原则,却都从各方面违反了第四条原则。

与其他税收比起来,这种税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比存入国库多出的数额,可能是最大的。造成这种弊端的原因,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这种税的征收,即使在安排得非常适当的时候,也需要设置大量收税人员。这些人的薪金与津贴就是实实在在的税,但它们丝毫没有进入国库。

第二,这种税对某些部门的产业,必然要造成某种程度的妨碍或阻害。因为税收常常提高商品价格,所以不免妨碍消费,进而妨害生产。如果这些是国产货,就会导致其使用的劳动减少。如果是进口货,由于其价格升高,国内同类产品固然会在市场占有上获得一些利益,但就会导致国内其他产业的资本与劳动流向这一产业,从而对其他部门造成损害。

第三,企图走私逃避此税的人,常常因而招致财产的没收及其他惩罚,从而把自己毁了。走私商虽然犯了国法,理应受到惩罚,但这种人一般不会违反自然正义的法律,如果国家没有把大自然从未视为罪恶的行为定为罪恶,他也许在各方面都是个好公民。在那些腐败的国家中,保护国家收入的法律是不被人民尊重的。这样一来,就会大大鼓励走私,使走私者相信自己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无罪的。而且,走私商没落了,他以前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也会被吸收到国家收入中,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这样一来,社会的总资本就会减少,原来可由此得到维持的有用产业也要减少。

第四,这种税使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常常遭受税收人员的访问和检查,有时会使他们受到某种程度的压迫,以及不胜其烦的苦恼。虽然这只是精神方面的,不算是费用,但为免掉烦恼人们也是愿意付费的,所以它与费用相等。

不过,自从有了消费品税,就免不了这种对于人民的不便。这种不便,英国人感受并不比其他国家重。英国虽然并不完美,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但与邻国相比,它同样优良,或者更加优良。

对消费品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可以由政府委派官员组成的行政机构征收,从而直接对政府负责,这样政府的收入随着税收而变动;由政府规定一定额数,允许包税人在特定包税区自行任命收税员征收,征收员虽负有按照法律指定方法征税的义务,但是受包税人监督,对包税人直接负责。

包税制度绝不是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包税人除了垫付规定税额,人员薪俸及全部征收费用之外,至少还需从收入税额中提取和他所拿出的垫款所冒的危险所遇的困难以及应付这非常复杂事务所必要的知识与熟练相称的利润。如果政府自己设置像包税人所设的管理机构,直接监督,至少这种巨大利润是可以节省的。

承包国家任何大项税收,必须有大资本或大信用,除此之外,还要有相关知识或经验。因此,只有极少数人能参与竞争,这些人知道只有彼此团结才能对自己更有利,于是大家就自然成为合作者,在包税投标时将标额压到极低,远在其真实价值之下。这样一来,国家收入自然大量减少。

国家收入的包税员对于惩罚企图逃税人的法律往往觉得不够苛刻。纳税人不是他们的人民,他们自然不会怜恤,如果纳税人普遍破产发生在包收满期的第二天,他们的利益也不会受到多大影响。所以,包收税法就一天比一天严酷。最残忍的税法,常常见于公共收入大部分采用包收制的国家;而最温和的税法,常常见于直接监督征收的国家。

当一切宜于征税的对象都征过税之后,如果国家的急需状态仍然要求新税,那就必须对不适宜的对象征税了。因此,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并非荷兰无知。因为共和国要取得独立,并维持独立,所以虽然平时异常节约,但遇到费用浩大的战争,就不得不大量举债。另外,荷兰为了不被海水吞没,必须得花一笔巨大费用,因而就得大大加重人民赋税的负担。共和国政体,似乎是荷兰现在的主要支柱。大资本家,大商家,或者直接参加政府管理,或者间接具有左右政府的势力,他们由这种地位,取得了尊敬和权威,所以尽管与欧洲其他地方相比,在这个国家使用资本利润低些,货出资金利息薄些,资本所能支配的生活资料少些,他们仍乐于在这里居住。因此,虽然有各种不利因素,荷兰的产业仍能在某种程度上活跃着。如果共和国政体被破坏,国家落于贵族及军人之手,这些富裕商人的重要性全部消失,他们就不会再住在不被尊敬的国家,而带着资本迁往他国,这样一来,一向由这些人支持的荷兰产业和商业,就会立即紧跟其资本而去。

国债

我在第三卷已经阐明,在商业没有开展、制造业没有改进的社会状态下,人们对于只能由商业及制造业带来的高价奢侈品还一无所知,那些有大量收入的人,只能通过供养尽可能多的人来享受这一收入。而且,这种没有奢侈的款待和没有炫耀的慷慨通常是很不容易使人破产的。

在我们的封建祖先中,一个家族长期保有大片地产的事实,充分证明他们生活上量入为出的一般倾向。虽然那些大地主不断举行乡村式的款待,但我们还得承认,他们至少也知道尽量节俭,没有把全部收入消费掉。他们通常有机会卖掉部分羊毛或生皮,取得货币。这些货币,也许有一部分购买当前环境所能提供的某种奢侈品,但总是会留下一部分贮藏起来。实际上,他们除了把这部分货币贮藏起来,也没有什么好方法处置。经商对于一个绅士是不名誉的,放债被视为放高利贷,而且为法律所不许,更加不名誉。另外,在那种极为****的时代,说不定哪天就会被赶出自己的家园,所以贮存一点货币,也方便在逃离的时候带上一点有价值的东西。

在当时,节约与贮藏的倾向不仅流行于民间,也流行于君主之间。我在本书第四卷曾经说过,在没有什么商业及制造业的国家,君主所处的境地,自然而然会使他奉行节俭以求积累。在那时候,即使君主的费用也不能由着他的虚荣心来支配。比如,他喜欢有一个装饰华丽的宫殿,而落后的时代只能提供几个没什么价值的小玩意儿装饰他的宫殿。并且,当时也没有常备军,所以君主的费用,像其他大领主一样,除了用以奖励佃户款待家臣之外,几乎没什么用处。因此,欧洲所有的古代君王,全都拥有大量财宝。

在商业国,到处都充斥着各种各样昂贵的奢侈品,像所有大领主一样,君主自然也会用其大部分收入购买这些奢侈品,把宫殿装饰得异常华丽。为了追求同样的华丽,那些贵族们也纷纷效仿,为此他们遣散侍从,并让佃农独立,结果他们逐渐变得和那些富裕的市民没什么差别了。由于君主的奢华,使其日常消费与日常收入相等,有时甚至消费大于收入,因此再也不可能积累财富了,一旦需要特殊费用的时候,就只能号召臣民提供特别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