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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诉讼篇——教你怎样打官司(8)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

【案例】

赵某因涉嫌盗窃被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并交由赵某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该派出所指定赵某在一间约为14平方米的房间内活动,不得离开,每日三餐由家人送来,去厕所也要由公安人员跟着。在此期间,县公安局没有过问赵某的案件,一直拖了8个多月,才重新侦查。那么。这是合法的吗?

【法律解析】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本案中,县公安局在对赵某名义上实行监视居住,实际上与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差不多,且在此期间中断了对赵某案件的调查,对其监视居住已经8个多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因此必须对赵某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什么是拘留?什么情况下适用拘留?

【案例】

赵某与邻居高某素来不合,一天,赵某又与高某发生争执,赵某回到家拿起一把菜刀冲出家门,还叫嚷着:“一定要杀了姓高的。”在门口遇到姐姐,姐姐看到无法阻止,立即报警。派出所即刻派人拦截住赵某,并将其拘留。赵某的犯罪行为还未引发后果,可以适用拘留吗?

【法律解析】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是一种比较重的强制措施,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实行起来更要慎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施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本案中,赵某拿着菜刀冲向高某家,这是正在实施的犯罪,而且是在犯罪预备时被发现,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符合拘留条件,应该对赵某实施拘留。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有权力下令逮捕吗?

【案例】

某男子高某将邻居于某强奸,于某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牛某在做了笔录以后,深感气愤,对于某父母说:“为了防止你们的女儿再次受到骚扰,我们公安机关决定将高某逮捕。”牛某立即填发了逮捕证,独自一人执行了对高某的逮捕。那么,牛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吗?

【法律解析】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可见,有权批准逮捕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本案中,牛某身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没有做出逮捕的权力,其做法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案例】

吕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由于执行拘留时过于匆忙,公安人员忘记带拘留证了。吕某被拘留以后,本市又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公安机关忙于处理此事,就无暇顾及吕某的案件。吕某在拘留所里待了2个多月,公安机关不闻不问,也没有通知吕某家属。公安机关的做法合理吗,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案中,吕某在拘留所里待了2个多月,超出了规定的最长期限,期间,公安机关对此不闻不问。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能否复议?

【案例】

杨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在拘留期内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收到此决定后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但是并没有将杨某释放,那么,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能否复议?复议期间应将杨某释放吗?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侯,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技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得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杨某立即释放。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侯,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技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得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是指羁押审讯吗?

【案例】

吕某长期利用职务之便,累计贪污公款、收贿、索贿达500万元。此事被群众举报,检察院对此事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一个月的走访调查,检查人员并未发现吕某的犯罪事实,于是决定将吕某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那么,什么是拘传?拘传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审讯吗?

【法律解析】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拘传吕某是将吕某强行带到人民检察院接受审讯,接受完审讯后要立即释放,不能羁押。拘传是为了审讯,但绝不是羁押审讯。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关押的委托人见面吗?

【案例】

2009年5月,律师李某接受了涉嫌盗窃的抢劫犯罪嫌疑人林某的亲属的委托,担任林某的辩护律师。而后,李某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林某。李某出示了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函等所有法定手续后,看守所以必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会见为由拒绝了李某的会见要求。那么,律师李某此时能否与犯罪嫌疑人会见?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机密情形外,无须任何人的批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涉嫌抢劫罪,不涉及国家机密,律师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林某。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林某的做法是不对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人员为了取得证据,可以强行进行人身检查吗?

【案例】

某化工厂女工杨某在厂里加班,下班时天已黑,于是打电话告诉父母自己会打车回家。第二天,杨某尸体被人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调查,杨某死前曾遭到性侵犯。通过杨某父母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对本地所有出租车司机进行了抽取血样检查,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进行比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宁某抓获。那么,为提取证据,侦查人员可以强行进行人身检查吗?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案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遗留在案发现场的****是唯一的线索,因此,对众多的疑犯进行人身检查是能采用的最好的手段,因此,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