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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诉讼篇——教你怎样打官司(9)

★对行凶者患有精神病有疑问,能否申请精神病鉴定?

【案例】

2009年5月11日,高某被于某用铁棒击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后,在处理过程中,于某出示了精神残疾证,此案便不了了之。但高某认为,认识于某多年了,于某自己开店,并且结婚两次,行为十分正常,从来也没觉得他有精神残疾。那么,高某这时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对行凶者患有精神病有疑问,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对该行凶者进行精神病鉴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冲突出现伤亡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而解决吗?

【案例】

丈夫吕某由于做生意亏损,脾气变得异常暴躁,原来一直对妻子黄某呵护有加,现在经常是破口大骂,甚至动手。2009年6月,吕某又对妻子黄某大打出手,心脏不好的黄某非常生气,对吕某还了手,结果在厮打过程中,吕某失手将黄某推倒在地,黄某顿时晕了过去。最终,黄某因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吕某向岳父岳母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对待二老,两位老人觉得吕某平日与女儿的夫妻关系很好,此事属于意外,就不想追究责任了。于是,吕某就与老人签订了赡养协议。那么,一件人命案就可以这样解决吗?

【法律解析】

刑事犯罪造成的危害极大,不仅仅是被害人个人会受到侵害,也会严重地破坏国家秩序,是由国家承担追究责任的。和解制度通常用于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里,只有自诉案件有时会涉及和解,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不适用和解制度,会由国家司法机关全程查办。案例中,吕某失手将妻子推倒,导致妻子死亡,这是过失犯罪行为,不能私了解决。吕某与两位老人达成和解协议是不合法的,本案会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作出审判,追究吕某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案例】

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恶性抢劫案,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共14人,全都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案侦查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对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争论不休。有认为虽然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但是由于该案影响巨大,为了对社会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应该公开审理。那么,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法律解析】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达到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是说不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审判过程的报道,即使是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旁听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批准。

本案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都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此案比较重大,但是犯罪的孩子们年龄都较小,如果公开审理,孩子受到的心理冲击和影响必然会很大。因此,对此案应该不公开审理。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应怎样处罚?

【案例】

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某村村民景某过失杀人案。在法庭辩论阶段,景某的辩护人马某多次粗暴打断检察员的发言,并抓着扩音器,跑到台前冲着下面大喊,任意打断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发言,一直纠缠了2个多小时,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那么,对马某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要追究什么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案例中,马某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法庭秩序,影响恶劣,情节比较严重,但还构不成犯罪,审判长应当令法警将其强行逐出法庭,事后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的期限是多久?

【案例】

安某与朋友张某在练习散打时,张某失手将安某推到在石凳上,安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构成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带民事赔偿185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那么,上诉有期限限制吗,张某的上诉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本案中,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是张某的权利,但必须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过了期限,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死缓犯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可以立即执行死刑吗?

【案例】

陆某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陆某在死缓期间将狱友打成重伤,犯故意伤害罪,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陆某死刑。死缓犯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可以立即执行死刑吗?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陆某在死刑缓刑期间,将狱友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严重。此事件表明陆某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和较深的主观恶性,很难对其进行改造和矫正使其重新社会化,因此,不必等到陆某两年缓刑期满,应当立即执行死刑。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妇女在怀孕期间犯罪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

【案例】

某女姚某与齐某在生意上产生纠纷,姚某于是纠集了一群人,找齐某闹事。齐某也召集了一群人,双方展开械斗,影响恶劣。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姚某、齐某聚众斗殴罪成立,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之后不久,法院发现姚某怀孕。那么,对于怀孕妇女犯罪的,可以实行监外执行吗?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案中,对于姚某的判决生效之后不久,就发现姚某怀孕了。按照规定,怀孕的女性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行政诉讼

★对劳动教养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案例】

A公司长期拖欠B公司货款不还。2008年5月周某作为B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公司股东姚某、安某等六人到A公司商谈还款的事。但是在商谈过程中两方发生冲突,继而相互纠缠殴打起来,最终造成A公司一人轻伤。事后,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周某纠集姚某、安某等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决定对周某进行劳动教养1年:周某不服,那么,周某应该怎么办,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攻案仵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指出,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因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攻案仵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

★可以起诉110报警中心吗?

【案例】

杨某是一家网吧老板,2009年4月12日凌晨,网吧里发生了一起持刀抢劫案。从歹徒刚进来时杨某就打110报警,但是一直无人接听,直到14分钟以后案犯劫走价值数万元的电脑和人民币逃走。杨某觉得如果当时打110后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就不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了。那么,杨某能起诉110报警中心吗?

【法律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中,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110报警中心一直无人接听电话,这种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杨某可以可以起诉110报警中心所属的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