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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日常消费篇——衣食住行明白消费(4)

★旅行社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例】

黄某等旅游者报名参加一支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但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

【法律解析】

游客可以要求部分赔偿。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法条链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游客中毒,旅店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例】

2007年元旦,李某和朋友刘某驱车到某景区看冰灯。晚上入住景区的旅店,但客房中的取暖设备坏了,只有用炭火来取暖。李某提醒刘某睡觉时要开窗透气,但是由于天气寒冷,刘某的房间没有开窗。第二天早晨李某发现刘某已经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为一氧化碳中毒,脱离危险后,刘某要求该旅店赔偿医疗费。但他们却说是刘某自己不注意,责任应当自己承担。

【法律解析】

旅店应当承担责任。客房中的取暖设备坏了,用炭火来取暖,存在安全隐患,但该店未采取任何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责任在该店。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游客免费游园受伤,公园能免责吗?

【案例】

2008年8月5日, 75岁李某凭借老年证免费进入公园,漫步游走到一低洼处,不慎跌了一跤,造成左脚脚踝严重扭伤,为此花去医疗费一千余元。事后,李某家人认为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要求公园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但公园方面却认为,如果是免费进入公园公园就没有义务保障其安全。

【法律解析】

公园不能免责。正常经营的公园对老年人提供免费游玩是一种优惠待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也不能减轻对其的责任,因为确定责任的标准,是针对所有的游玩者确定的,不能因为对这些人员的优惠而减轻其责任。汪某进入公园游玩,如果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汪某可以按照这一规定,请求有过错的公园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宾馆过了中午12点加收半天房租的惯例合法吗?

【案例】

前不久,谭女士出游到外地,在一家宾馆住宿,入住时间是下午5时多,次日下午2时多退房,宾馆服务台向谭俊收一天半的房租。谭女士提出实际只住了不到一天,宾馆应按一天住宿标准收费。可服务小姐说,凡住本宾馆的顾客在中午12时后退房的,按惯例要加收半天住宿费。

【法律解析】

宾馆的做法不合法。顾客住宿一天,实际就是在旅馆停留一天的时间,这一段时间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期间。顾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如果住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只能按一天的房价计算。

本案中,谭女士实际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宾馆却要其交一天半的住宿费,宾馆的做法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不仅如此,宾馆的做法也与《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法律原则相悖,因而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游客住店被盗,可以向宾馆索赔吗?

【案例】

梅先生到湖北旅游,住进一家三星级宾馆,支付260元房费。没想到第二天一早醒来,发现自己装有一台手提电脑和2000元现金的公文包不翼而飞。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案子一直未能侦破,梅先生向宾馆提出索赔要求。宾馆答复道:“东西不是宾馆拿的,这盗窃防不胜防,你应该找公安局、找小偷索赔。”

【法律解析】

梅先生可以向宾馆索赔。游客按规定向宾馆支付了房费,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游客据此享有人身财产受安全保障的权利。游客在宾馆这一特定场所被盗,是与宾馆本身防盗措施不力、管理不善有关,宾馆方面是有过错的,其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了违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其他商品及服务

★消费者知假买假还能获得双倍赔偿吗?

【案例】

乔某到某商家购买电动剃须刀,回家后,才发现是“三无产品”,质次价高。乔某觉得商家有意对其进行欺诈,为了报复,又返回商场一次性买了一百部电动剃须刀,购买以后,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

【法律解析】

乔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乔某第一次的购买是属于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而第二次的购买,很明显具有了盈利性。本案中,乔某第二次购买的一百部电动剃须刀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因此乔某要求双倍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货款可以退还。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以产品开封为借口据退商品,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

陈先生通过电视购物订了一套水晶护眼产品,但是当陈先生用完试用装后感觉效果不好,打电话要求退货。该公司的员工说用一片效果不明显,要陈先生接着用。可当陈先生用了一盒还是没效果再次要求退货时,该公司却说正品已经开封不给退。

【法律解析】

该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通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无效后又以正品已经开封为由不给退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陈先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婚礼录像丢失,顾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吗?

【案例】

今年5月15日,苗小姐与某婚纱影楼老板牛女士签订了婚庆合同,由影楼拍摄婚礼全过程。拍摄过后,牛女士由于自己的影楼被窃,无法如约向苗小姐交付婚礼录像以及VCD。苗小姐要求婚庆公司返还付款,并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OOO0元。双方协商未成,苗小姐遂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苗小姐的要求合理。婚礼录像,对于苗小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纪念品。这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其所具有的特定性以及唯一性,其精神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其使用价值,对于它的损毁或者灭失具有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展销会上质次价低的商品,可以进行退换吗?

【案例】

吕大姐在展销会上买了台电饭煲,却怎么也蒸不熟米饭。拿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出在蜂窝内胆上,质量不合格。展销会已经结束了,卖家早已撤柜。服务说明书上厂家地址不详,电话也根本就打不通。这种情况下,吕大姐应该怎么办,她到底该找谁退货?

【法律解析】

可以找销售者进行退换,如果联系不到销售者,可以找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即使展销会结束了不要紧,商家不见了人影、联系不上也不要紧,吕大姐只要搞清楚是谁负责举办这次家电展销会的,就可以前去向其索赔。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买到质量有瑕疵已作说明的产品,超市承担退货责任吗?

【案例】

2008年11月,刘先生去超市购物,看到一款降价处理的电饭锅,觉得还不错。刘先生问售货员降价原因,她说内胆加热较慢,所以降价50元。刘先生犹豫了一下还是买了回来,但用了几次,感觉加热确实很慢。刘先生想退货可以吗?

【法律解析】

超市可以不承担退货责任。超市对刘先生提出的有关电饭锅质量的询问,已作出了真实、明确的答复。但超市可以对该电饭锅进行修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售出概不退换”,有质量问题商家能免责吗?

【案例】

在促销活动中,小秦买了一台饮水机,当时牌子上写着“促销产品售出概不退换”。出差一周回来后,小秦按照说明上的要求操作,擦洗干净了机身的内外部,但是发现热水管总是不停的滴水。于是找到柜台要求退货,但是店长说事先是小秦自己没有考虑清楚,也没有检查清楚,柜台不负任何责任。

【法律解析】

商家不能免责。本案中,这家柜台只是告诉小秦正在搞促销,但是并没有说商品是次品,存在质量问题,小秦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购买了这台饮水机,因此商场不能免除其保证质量的义务。这家柜台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声明“促销商品售出概不负责”,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的索赔请求。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品宣传效果与实际不符如何维权?

【案例】

2008年11月,何先生将新房进行装修,墙面漆是某品牌的净味全效涂料。半年后,家中还会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当初销售人员承诺的是两三天就一点儿味道都没有了。于是何先生去找销售商,但是他们说涂料销售前经检测没有质量问题,让何先生找厂家解决。那么,何先生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何先生可以先找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如果确实是涂料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何先生可以找销售者解决。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