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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 日常消费篇——衣食住行明白消费(5)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自定“霸王条款”,商店应负责吗?

【案例】

2007年8月某日,袁某在商场给儿子买了一台录放机。回到家中,儿子使用中发现该录放机缺少自动倒带功能,而且有个按钮刚已不太灵敏。于是,袁某赶到商场要求退货。售货员往墙上一指说:“你看,我们商场墙上贴着告示,上面写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我没法给你退货!”一气之下,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讨个说法。

【法律解析】

商场应当负责退货。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即使设立了,其内容也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老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价廉质不优,商家要负责吗?

【案例】

店老板向小王推荐一种便宜的乳胶漆,小王买了十桶。他并未注意到该乳胶漆外包装上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合格证。一个月后搬进新家时,才发现粉刷过的墙面多有剥落,且墙体出现漏水的现象。于是小李一纸诉状,将该建材超市告上法院。

【法律解析】

商家要负责。本案中,被告建材店所出售的乳胶漆不仅不符合产品出售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客观上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也有了不合格的表现,因此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小李在购买时已经知道乳胶漆不合格的情况下,销售者当然要对出售不合格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性能与说明书不符,认定欺诈要赔钱吗?

【案例】

2006年8月28日,樊先生在某市某通讯商场买手机。销售人员向其推荐了一款某品牌手机,樊先生就欣然购买下来。随后,他发现没有摄像功能,于是要求退货。但经销商认为这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拒绝退货。樊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经销商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退货并双倍赔偿购机款。

【法律解析】

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通讯商场向樊先生出售手机的性能不符合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未用作商业用途,多余底片影楼可不给吗?

【案例】

2008年5月21日,吴萍和赵强在一家影楼拍了一套结婚照。总共拍摄了80张,将有有38张照片被做成相册。他俩希望要80张,影楼的老板则以多余照片要花费成本为由,要收取多余照片的费用。吴萍和赵强认为多余的相片应该给他俩。那么,影楼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法律解析】

影楼可以不给。影楼的这种做法对消费者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多拍照片是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多更好的选择,拍摄之前已与消费者进行了约定,所以,影楼对剩余的底片或数码资料拥有所有权,只要影楼没有把消费者的剩余照片擅自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其做法无可厚非。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 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有关情况。

★买农药弄坏花草,经销商是否要负责?

【案例】

徐锋为了除去花园中的杂草,到某农资部买了瓶除草剂,但喷洒以后,连草带花全部死亡。徐锋去农资部咨询,才知道那些是浓缩型药液,而且这种药液也不适合花园除草用。当时农资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他说明书,也没有教给他使用方法,徐锋要求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徐锋提起了诉讼。

【法律解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有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时有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而对于农药经营来说,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尤显重要。我国规定,即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可以说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是消费者的知悉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 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有关情况。

★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案例】

国庆节期间,周某到超市购买了一台饮水机,超市为促销,随赠了一盒礼品,内装巧克力、瓜子、花生、核桃等食品。周某回家后发现花生等食品有异味且部分霉变,要求超市退还,或予赔偿。超市则认为礼盒是赠送品,不属赔偿范畴,拒绝退货或赔偿。赠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能否要求退换或赔偿呢?

【法律解析】

赠品有质量问题也可以要求赔偿。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商家所谓“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超市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产品“三包”

★售出7日后,可不可以要求退货?

【案例】

李先生买了一辆电动车,但是骑了十天左右以后,却怎么也充不上电了,于是李先生找到专卖店要求退货,但是专卖店的负责人说已经售出7日了,不能退货,只能换一辆或者是帮忙修理好。那么售出7日以后,到底可不可以要求退货呢?

【法律解析】

不能退货。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本案中李先生购买电动车已经超过了7天,所以,不能要求退货,而又在售出后15日内,因此专卖店的负责人的说法是成立的。

【法条链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意,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送货上门没检查,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案例】

韩某于2007年5月10日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款空调,等新居装修完毕后安装。5月16日,空调送到,韩某收货时没有开包装检查。6月5日,韩某新居装修完毕,要安装空调时,经安装人员调试发现不能制冷。韩某找到商场要求换空调,商场声称购买已超过15天,不予退换。韩某有权要求换货吗?

【法律解析】

韩某有权要求换货。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及维修事项等。也就是说,销售者负有验货义务,应该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开箱检验,调试商品功能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等。在本案中,商场没有履行验货义务,应视为有过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保修期内退换手机还要交纳“换壳费”吗?

【案例】

魏某买了一款品牌手机,用了不到1个月,发现手机屏幕显示有信号,就是无法拨打和接听电话,也发不出短信。魏某找到商家要求换货,商家确定了手机故障原因后同意换货,却告知魏某要收取他200元的“换壳费”,理由是魏某的手机外壳有细小的划痕。魏某不服,双方遂起纠纷。消费者退换手机要支付“换壳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