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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教育培训篇——保障我们受教育的权利(1)

学前教育

★学生被狗咬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案例】

邢某刚满5岁的儿子在本村小学附近幼儿班上学。一天,他放学后走出教室时,不幸被一条野狗扑倒,咬伤头部、脸部后,引发高烧,至今已有4个多月,花了近8万元医疗费。目前,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邢某找学校索赔,学校以诊断结果病毒性脑炎与狗咬无关拒绝赔偿。学校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

【法律解析】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邢某可以向法院起诉,就儿子被狗咬伤的事故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宝宝没有免疫接种证不能入托吗?

【案例】

赵某想把自己的女儿甜甜送到单位附近的一家幼儿园,但是幼儿园的负责人得知甜甜没有免疫接种证之后,拒绝了赵某的女儿入托。那么,宝宝没有免疫接种证就不能入托吗?

【法律解析】

不是。但是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于没有受种的儿童,应向相关单位报告,并配合相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法条链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幼儿园由于生源太多采取考试录取,是否合法?

【案例】

高某的儿子到了入托的年龄,高某想让儿子就近在某幼儿园入托。但是由于该区幼儿园较少,在此家入托的孩子非常多,幼儿园于是采取了考试录取的方法,考察古诗和算术。高某不禁疑惑,入托也要考试吗?那么,幼儿园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法律解析】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除此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因此,本案中,该幼儿园的行为不合法。

【法条链接】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义务教育

★如何维护外地务工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

【案例】

小夏在北京做生意已经快8年了,现在有了自己的房子,想把孩子从老家接过来上学。但是当小夏到小区附近的一所小学申请借读时,学校却以户口不在本地为由拒绝接收。小夏该如何维护子女的受教育权?

【法律解析】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小夏孩子同等的教育机会。北京市流动人口中凡随父母来京,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因此,小夏可以找当地教育部门协调解决。

【法条链接】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适龄儿童需要经过考试才能入学吗?

【案例】

某小学教学质量在本区内一直很有口碑,由于生源太多,学校采取考试的方法择优录取。马女士家与该小学仅一路之隔,但是经过考试,马女士的女儿小芸没有被录取,由于其他小学离家都很远,最近的一个骑车也要半小时,马女士不禁很是无奈。

【法律解析】

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本案中,该小学的考试录取的行为不合法。

【法条链接】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对于特殊儿童的义务教育学校有什么特殊要求?

【案例】

村民乔某的儿子小亚先天耳聋,到了入学的年龄,乔某很是着急,因为小亚虽然耳聋,但是聪明异常,经常自己拿着书本看,并能默写出来,乔某想让小亚入学接受正规的教育,但是又不知道哪个学校肯接受小亚。

【法律解析】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法条链接】

《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高等教育

★自考注册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怎么办?

【案例】

范某的第一代身份证名字中有一个字弄错了,在办理二代证时进行了纠正,但这使范某原来填写的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注册信息与现在的身份证不符,按规定考籍文件上所使用的姓名须与考生身份证原件上的信息相一致。注册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怎么办?

【法律解析】

注册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可以进行变更。考生注册后,若出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及户口本、身份证、准考证,首先在区、县自考办申请变更,由区、县自考办审核同意后,持证明材料和区、县自考办审批手续到北京市自考办备案,区、县负责修改系统内该考生的相关信息和重新制作准考证事宜。

【法条链接】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注册及考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考生注册后,若出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身份证号码或姓名,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首先在区县自考办申请变更,由区县自考办审核同意后,持证明材料和区县自考办审批手续于每周一、四考生接待日到市自考办备案。区县负责修改系统内该考生相关信息和重新制作准考证事宜,收取相应成本手续费。

考生一旦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申办毕业手续,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能变更姓名。

★学校可以依据校规,拒绝颁发给学生学位证书吗?

【案例】

曾某是某大学大四级的学生,去年由于考试作弊,被留校察看1年。今年毕业时,学校根据学校的《学籍管理规章》第三十条“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拒绝给曾某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据校规拒绝颁发学位证书合法吗?

【法律解析】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因此,该校规有违法律规定,如果曾某符合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校应当给曾某颁发学位证书。

【法条链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条例》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怎么办?

【案例】

程某是某理工大学大二的学生。程某在食堂打饭时与林某发生口角。晚上林某带着五六个人准备要教训程某,这时程某班上的两个同学过来帮忙。后来被校领导制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学校认为程某和林某是这起打架事件的策划者,且此事在学生中产生了不良影响,故对程某和林某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那么,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怎么办?

【法律解析】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法条链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国家和社会可以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哪些资助?

根据《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具体而言,有奖学

金制度、勤工助学制度、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制度以及社会捐助形式的资助。高等教育就是指本科以上的教育吗?

不是。按照《高等教育法》第16条规定,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中,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