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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章 房产车产——安居乐业(7)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修理机动车不当,出了问题可以要求无偿返修吗?

【案例】

严某的车辆出现机械故障,经修理厂检查是化油器老化需要更换。修理厂的老板问严某是更换好点的还是一般的,并告诉严某一般的没有保修期,严某同意换一般的。刚换上3天就坏了。于是严某找到修理厂要求返修,但修理厂的老板却以当时有约定为由不予理睬。那么,严某可否要求修理厂进行无偿返修?

【法律解析】

严某可以要求修理厂无偿返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管修理厂对严某出租车进行的是何种级别的维护,其质量保证期最短也是10天,可是严某的车辆在修理后不足3天就出现了维修质量问题。所以,修理厂应该对其进行无偿维修。

【法条链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没有按时换证,车管部门就可以进行注销吗?

【案例】

华某是一名机动车驾驶员。这日,他在接受执勤交警例行检查时被告知,因为没有按时申请换证,他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当地车辆管理所注销了,交警以无证驾驶为由对华某进行了处罚。华某没有及时去换证,车管部门就可以进行注销吗?

【法律解析】

在我国,机动车驾驶证有不同的有效期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的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以上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驾驶证核发地车管理所可以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所以,华某不管是什么理由没有按时换证,只要是超过了有效期满一年以上,车管部门就可以注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条链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销售商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

2008年2月金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并交付了定金。约定交车时间为2008年4月。如果因金某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购车,订购金不予退还。当年3月,销售商称国家消费税上调,汽车也随之涨价。金某未予同意,并要求汽车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订购金。金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解析】

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销售商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单方提高车辆价格,其明确表示将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义务,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了未付清车款的车辆怎么办?

【案例】

陶某将自己的一辆运输车卖与戚某,戚某付了一半款额,给陶某出具一张欠条,并注明了还款时间,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此后,戚某将车卖给王某,双方在买卖手续中注明车牌号码,并保证该车所有遗留问题由戚某承担。后来,因戚某迟迟未支付陶某剩余车款,陶某将车从王某处开走。那么王某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王某应当要求戚某返还购车款。作为买方的王某虽然给付了车款,而戚某也向其交付了车辆,但戚某在取得出卖汽车的权利上本身存在瑕疵,故意隐瞒了还欠陶某车款的实际情况,已经构成了违约。其行为明显具有欺诈性质。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购买的新车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经销商加倍赔偿?

【案例】

2007年3月,谢某以12万元购得某品牌轿车一辆,并于当天办理了汽车牌照等有关手续。不久,谢某发现该轿车油漆有起泡现象。经检测,该车发动机罩盖并非该车原件,并有使用过的痕迹。谢某遂以此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退还购车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并赔偿损失12万元。谢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律解析】

能够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本案中机电设备公司以欺诈的方式隐瞒该车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被使用过的事实,其行为侵害了谢某的权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买了二手车无法过户怎么办?

【案例】

2008年11月,邹某以5万元价格购得窦某一部轿车。同年12月,邹某将车卖给杨某。在与杨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审核得知该车架号有改动痕迹,属私改车辆,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邹某找到窦某,要求其退还购车款,窦某称车已卖给了邹某,过不了户是邹某的事,与己无关。窦某是否真的没有责任呢?

【法律解析】

窦某不能免除责任,应返还邹某全部购车款。本案中,由于窦某卖给邹某的车辆车架号有改动,导致邹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的买卖协议不能完全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邹某要求窦某返还购车款是应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