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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民法通则篇——民事权益民事活动(13)

★如何才能保住诉讼时效?

【案例】

2007年6月12日,方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写了借条但未写明还款期限。他在2007年12月还了2万元,李某给他打了收条。但从此以后该人全家三口不知去向,至今快2年了,李某耗尽精力寻找债务人但一直没有找到。在借款之后半年还款2万元,时效应该怎样计算?李某如何才能保住诉讼时效?

【法律解析】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但是债务人在借款之后半年还款2万元,是履行义务的表现。这一行为方式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当中,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你的诉讼时效从2007年12月他还款时重新计算,此时效期间为2年。为了保住诉讼时效,你可以到赵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公告送达,之后进行缺席判决,虽然找不到债务人无法执行,但是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案例】

2007年12月,高某在港口作业过程中,不小心被一阵大浪打下海,他没有穿救生衣而且当时风大浪大,至今下落不明。事后高某的家人要求船主赔偿,但对赔偿全额双方无法协商,现在已经快2年了。如果起诉,时效从什么时候计算?

【法律解析】

高某的家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你丈夫死亡。你要求船主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你丈夫死亡结果发生日(即法院判决宣告其死亡之日)起计算1年的时效。而且这种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下大雪耽误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案例】

2008年5月,杨某通过电视购物,汇款到上海某公司买了一部手机。可是货到之后,用了不到1个月就坏了。之后杨某多次打电话给该公司要求更换,但是对方总是拖延时间,眼看1年时间就要过去了,最后杨某决定到该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当时正赶上下大雪,铁路停运。大雪过后铁路恢复正常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期限。这种情况杨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杨某作为本案的当事人,由于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导致耽误了诉讼期间,可以申请期间顺延,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批准顺延。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时效能否成为拖欠房租的理由?

【案例】

2007年4月25日起,万某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朋友柯某居住,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3个月一付。从2007年8月起柯某一直拒付租金,万某碍于同事的情面始终未予催缴。2009年10月万某告知柯某,如其再不交租金就将其诉至法院,柯某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未予理睬。万某的诉讼时效是否真如柯某所说已过期了呢?

【法律解析】

柯某的理由不成立。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在本案中柯某自2007年8月起一直未付租金,其不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且仍在继续。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柯某在房屋租赁关系结束后两年内不交租金而万某也一直没有催要的话,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中,柯某的不法行为是持续的,所以诉讼时效并未过期。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买到不合格产品,过了诉讼期还能追究责任吗?

【案例】

美美于2006年12月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条纯金项链,半年后经权威机构鉴定这条项链只是一条镀金的,美美打算向商场索赔,但由于工作繁忙,将此事忘记。2009年元月美美突然想起此事,立即找到商场索赔,商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请问,美美还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法律解析】

美美的主张由于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商场将镀金项链作为纯金项链出售,属于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而未声明的情况,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美美应在一年的有效期内向商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由于自己的疏忽致使自己的权利消失,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所以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因身体受伤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多长?

【案例】

2007年6月15日,徐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击中头部而受伤,后被路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因为伤势比较严重,徐某住院半年,花费医疗费用10万余元才出院回家。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砖头是22岁男青年小军与朋友打闹无意中扔下去的。徐某要求小军赔偿损失,但因为住院半年,无法主张权利。那么徐某出院后还能向小军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法律解析】

徐某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他的权利依然有效。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本案来看,徐某主张自己权利的期间应为2007年6月16日到2008年6月17日。也就是说在这一年之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住院花去了半年时间,所以应当尽早行使权利,以免过期作废。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本可以不还的钱,还了能否要回?

【案例】

朱某向周某借款5万元,期限为1年。半年后周某出国,并没有向朱某索要欠款。5年后周某从国外回来,朱某主动将钱还给周某。后来朱某得知周某回国时,自己所负的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可以不用还那5万元钱,有些懊恼,便让周某返还,周某不同意。那么,本可以不还的钱,还了还能要回吗?

【法律解析】

不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又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周某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朱某此时也可以不用归还周某的钱了。但是朱某主动将欠款还清,使周某的债权获得了清偿。因此朱某现在反悔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期应该如何理解?

【案例】

2008年5月1日陶某不慎丢失人民币5000元。5月8日陶某得知邻居梅某拾到了自己丢失的钱,遂找到梅某让其归还,但梅某矢口否认。2009年2月,梅某找到陶某,承认了捡钱的事实,并愿意归还其4000元,其余的1000元作为报酬被扣留。陶某不同意,欲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其诉讼时效期应该从何时起计算呢?

【法律连接】

梅某捡到陶某丢失的钱,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梅某与陶某之间发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梅某不履行归还义务,陶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陶某知道梅某捡到钱,并不愿归还时起计算,也就是2008年5月8日,在这之后的二年内,陶某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但是,2009年2月,梅某承认了捡钱的事实,并愿意归还一部分。按照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因梅某愿意部分偿还债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陶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6年2月起计算。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否就意味着不可再起诉了?

【案例】

李某系南方某足球俱乐部球员,2006年10月5日在一场足球比赛中因发挥失常,导致球队与冠军无缘。10月7日,李某发现当地某杂志称自己在那场比赛中有故意输球的行为。李某很生气,本打算起诉该杂志社。后因忙于训练将此事搁置下来。2008年9月25日李某在外地又看到了那篇报道,遂决定回到当地起诉杂志社,可是遭遇洪灾,水、陆、空交通全部中断,直到10月8日才恢复。当郑某于10月10日返回当地时,已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李某此时还可以起诉杂志社吗?

【法律解析】

李某可以起诉杂志社。虽然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在诉讼时期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李某在2008年9月25日欲回当地起诉杂志社时发生洪灾,是在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所以,当郑某于10月10日返回当地时,其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说李某仍可以起诉杂志社。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