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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4)

★口头约定降低价格,事后没有履行怎么办?

【案例】

高某与吴某签订苹果买卖合同,价格为1.2元一斤。合同签订以后,高某觉得价格定高了,于是就向吴某提出把价格降低一些,但没有说具体降到多少钱一斤,吴某表示同意。履行合同时,高某要求按1元钱一斤履行,而吴某不同意,还是要求按1.2元履行。这种情况下,苹果的价格应为多少钱一斤?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合同变更的问题。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合同内容没有变更,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苹果的价格具体降到多少钱一斤,所以应该视为没有变更,苹果的价格应该以原合同中的价格为准。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让卖方把东西送给他人,还能再向卖方要求支付吗?

【案例】

今年3月,林某与单某签订合同,约定单某的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3月15日前交货,林某当天就交了全款。3月8日,林某通知单某,他已决定把这台电脑送给自己的女友柳某,单某直接把电脑交给柳某即可。3月12日.林某与柳某发生矛盾而分手,林某决定不再把电脑送给柳某,柳某也同意不要电脑,但是林某没有通知单某。3月15日,单某把电脑交给柳某,柳某接受。那么此时,林某可以要求单某再向他交付电脑吗?

【法律解析】

3月8日,债权转让已经对单某发生效力。林某与柳某之间构成赠与关系,由单某直接将电脑交付给柳某。后来林某在3月12日撤销对柳某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在财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林某对柳某的撤销赠与是有效的,这应当视为合同债权的又一次转让,但是由于林某没有把这一情况告知单某.因此这一撤销赠与是无效的,单某可以按照第一次转让的约定向柳某继续履行合同。但由于林某与柳某的赠与合同已撤销,柳某接受电脑属于《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应该把电脑返还给林某。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合同的撤销、解除与终止

★合同被撤销,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案例】

小马与小姜是好朋友,小马见小姜没有正当职业,就口头答应赠送给小姜5万元钱帮小姜开一个包子铺。小姜听后,租了房子、买了器具,并请了师傅,办理了营业执照,只等着拿钱上货运营了。这时,小马却告诉小姜由于自己生意亏损,无法再把钱送给他了。小姜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为此支出了近两万元,如果小马不把钱给他,他先前租房子、买设备、请师傅以及办营业执照的钱就白花了,但是小马仍然不肯把钱给小姜。那么,此时小马需要把5万元钱送给小姜吗?小姜为此的支出小马是否有赔偿义务?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马与小姜之间虽然形成了有效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小马享有撤销权,可以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于因此给小姜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马必须对小姜因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违约方放弃定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例】

2006年9月16日,A汽车制造厂与B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规定由A汽车制造厂供给B进出口公司某种品牌的汽车50辆,单价98000元,总计货款490万元。合同规定,B进出口公司须在同年11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A汽车制造厂的账户,款到10日内由A汽车制造厂将货供完。倘若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5%的违约金。另外,从合同签署日起,B进出口公司须于5日内交付15万元定金。同年11月5日,A汽车制造厂向B进出口公司发去传真,要求B进出口公司付款。B进出口公司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A汽车制造厂予以拒绝。在A汽车制造厂多次催促下,B进出口公司于同年11月25日复函正式表示,B进出口公司自愿放15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A汽车制造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进出口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一切损失。

【法律解析】

实践中,定金的最基本的形式包括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两类。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一方在交付解约定金以后可以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这种定金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违约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违约定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督促双方履行。此种定金在实践中运用得最为广泛。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定金条款时,并没有规定B进出口公司支付定金以后,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规定的定金并非解约定金,而是违约定金。既然是违约定金,即使放弃定金,也不能解除合同,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在B进出口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B进出口公司作为交付定金一方,依据定金罚则自然丧失定金。此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既设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货款的5%的违约金,对同一违约行为如果同时运用违约金处罚和定金处罚,对B进出口公司来说显得过于苛刻,且会使A汽车制造厂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人。因此,运用定金罚则就不应该再运用违约金制裁。所以A汽车制造产的其他请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双倍返回定金,还是承担一般的违约责任?

【案例】

2007年5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预购合同,合同约定首付4万元,2个月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其佘房款,逾期则按总房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在签合同的当天按房地产公司的要求交付了4万元定金,他开具了4万元收据。合同签订一个多月后,张某发现没有合同约定编号的房屋,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回定金,可是房地产公司说编号是书写错误,而且合同没有约定定金,因此拒绝返回。请问:卖方是否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只是口头约定,则不能按照定金的规定主张双倍返还,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他人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案例】

村民姚某经人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向邻村的梁某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梁某告诉姚某说这辆三轮车他只用了不到一年,零部件一个也没有换过,只是自己现在急需用钱,只好低价出售。姚某将三轮车买回三个月后,发现发动机总是自动熄火,于是找朋友检查,结果发现三轮车的发动机更换过,是旧的。姚某觉得自己受了骗,花高价买了一辆旧车,那么姚某能将三轮车退还并要回钱款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梁某在订立合同时,向姚某隐瞒了三轮车更换过发动机的事实,令姚某以为自己买到了一辆几乎为全新的三轮车,并为此支付了较高的价款。梁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其后果是导致了姚某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买了辆发动机有问题的旧车。因此,姚某可以将三轮车退还给梁某,梁某应返还姚某的车款。因此,此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姚某拥有撤销权,可以找到梁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要回相关的款项。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债务还没到期,能够主张抵消吗?

【案例】

朱某因做服装生意而向朋友任某借了1万元钱,约定3年以后连本带息一起归还。1年以后,任某提出自己也想做服装生意,以极低的价格、赊欠的方式多次向朱某购进服装一百多套进行销售,获利颇丰,但同时共计欠朱某服装货款1万余元。此时朱某由于要扩大规模急需用钱,于是向任某提出要其先偿还这1万元的服装货款。任某提出以朱某欠他的1万元钱抵消,双方互不欠债。那么,朱某可以要求任某先还他的服装货款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实践中,抵消的生效条件有以下几种:(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必须是相同种类的债务;(3)主动提出抵消的当事人债权已到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互负同种类的债务,但是提出抵消的当事人任某的债务还没有到期,而他欠朱某的服装货款没有约定偿还的期限,朱某可以随时索要,因此任某提出抵消,朱某可以不同意,可以要求任某先还其服装货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同没到期,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吗?

【案例】

2008年8月,于某在一家新开的商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服装,当时交了1万元的押金,合同期限为3年,要求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由于总体经营状况不好,商场一直没有向于某等收过租金。但是今年9月份的时候,商场突然向于某等收起租金来,而且要求一次交清,不交就解除合同,1万元的押全也就不退了。那么,商场有权在合同没到期之前解除合同吗?于某还能要回押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