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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5)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于某等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押金具有担保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给付押金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案中,于某应当按照约定每半年交一次租金,商场不能要求一次交齐,无权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后合同义务如何履行?

【案例】

杨某家开有一家砖场,现在已倒闭,厂房设备和机械设施已处理完毕,租用的场地也已退还给出租方,但是场地上因取土做砖留下的一个水坑没有填平。出租方要求杨某将其填平,否则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杨某应负责任。

【法律解析】

虽然该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但是杨某与出租方之间仍存在着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杨某应通知出租方,协商如何处置该水坑,协助出租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义务。如果杨某违反了该后合同义务,出现安全事故给出租方造成损害,杨某仍需要对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违约责任

★因别人原因造成违约,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例】

A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B公司,委托C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

排本公司的司机牛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忧郁牛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受损。B公司由于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那么,B公司应该向A公司还是汽车运输公司或者刘某要求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同时,合同的违约责任也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B公司与C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A公司是义务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A公司在向B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可以依法向运输公司请求追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方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小杜和小魏是好朋友,9月15日是小魏的26岁生日,但单位有急事要求小杜出差,于是小杜在某蛋禚店定制了一个生日蛋糕。蛋糕的花样品种、质量标准都提前定好,尤其是奶油,小魏对奶油的口味很挑剔。小杜特别提出要用指定的奶油,蛋糕店也一口答应。小魏生日那天,蛋禚按时送到,小杜也打来了祝贺电话,并问生日蛋糕是否可口。小魏很感动,表示蛋糕很漂亮,只是奶油口味自己不是很喜欢。小杜很疑惑,明明是按小魏的口味订的奶油,为什么好朋友不喜欢?一问才知道原未蛋禚店没用自已点的奶油。小魏和小杜都很气愤,不等小杜回来,小魏自已就去蛋禚店和老板理论,要求违约赔偿。但蛋糕店老板却说,蛋禚不是小魏订做的,小魏没权利主张违约。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第三人合同即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本案属于前一种: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种涉他合同,合同虽然为第三人设立了利益,但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存在,既然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偾务人也就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向作为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双方是蛋糕店和小杜,小魏虽是这个合同关系的受益人,但其与蛋糕店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蛋糕店履行合同不适当,应该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小杜主张权利,而不是小魏。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不交供暖费,供暖部门有权收取户主违约金吗?

【案例】

卢某有一间门面房,长期出租,每年与承租人签订协议,约定卢某收房租,其他费用例如水费、电费、供暖费、卫生费等均由承租人负担。前不久,供暖部门告知卢某要停止供暖,原因是承租人从2007年到2008年一直没有交取暖费,加上违约全一共1.42万元。于是卢某找到当年租房的人,让他们去交费,可他们不去。那么,卢某把欠费人的现住址以及电话等告知供暖部门,是否就履行完责任了?供暖部门是否应当向卢某收取违约金呢?

【法律解析】

卢某把欠费人的现住址、电话告知供暖部门并没有履行完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卢某与承租人所签订的承租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供暖合同是约束卢某与供暖部门的,法律规定供暖合同参照供电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因此,承租人不交供暖费,供暖部门有权向卢某收取违约金。同时,由于供暖部门没有及时告知卢某欠费问题,因此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须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

某文化公司与作者乔某签订约稿协议,约定乔某于2009年11月10日之前写完一部书稿并交付给该文化公司,文化公司支付了4000元的定金。乔某写完稿件以后,由于自己联系了一家出版社出版该书,不想再把书稿交给甲公司出版。那么,这种情况下,乔某只需要将定金如数退还给甲就可以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乔某作为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不想把稿件交给甲公司出版,须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

【案例】

2008年9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于同年10月4日至9日派轮船为A公司从大连运袋装核桃1万吨到厦门,运费位每吨人民币80元;A公司应付给B公司定金人民币16万元、船舶滞期费预付金人民币16万元。合同未订违约金条款。签订合同当日,A公司即向B公司支付定金和船舶滞期费预付金各16万元。但是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派船到装货港受载。10月9日,B公司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将收取的定金及船舶滞期费预付金退还给A公司。A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多次催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是B公司A仍不派船运输。11月15日,A公司诉至法院称: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除已退给A公司的16万元定金外,还应返还给A公司定金16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和赔偿货物在港超期堆存费等65000元。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可以由违约方赔偿这部分损失,即由违约方给付赔偿金,以补偿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书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订有支付定金条款,而且已经实际支付。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虽给A公司造成损失,但损失额明显小于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因此, B公司只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不用再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与定金同时约定,适用哪一个吗?

【案例】

林某与武某订立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约定:林某向武某交付500套服装,货款为4.8万元。武某向林某支付定金8000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林某因将服装卖与宫某而无法向武某交付服装。此时武某可以要求林某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是违约方交付的是定金,非违约方可以选择不归还定金或者接受违约金,按原数归还定金;如果是非违约方交付的定金。

则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对方双倍归还定金或者对方按原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作为非违约方的武某可以要求林某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林某按原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数额大于实际损失,可以按违约金赔偿吗?

【案例】

罗某与黄某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后来罗某违约,给黄某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1.8万元。罗某只答应赔偿黄某的实际损失,而黄某则坚持要求罗某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黄某起诉到了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