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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15)

仓储保管

★存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没有提货怎么办?

【案例】

某家具厂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家具厂保管一批家具,期限为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5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元。合同签订以后,储运公司为家具厂妥善保管其家具,该厂也支付储存费5000元。同年5月10日,储运公司提前通知家具厂按时取货,家具厂表示同意。可到了5月10日,家具厂致电储运公司,称可能要延后半月提货,并愿意支付费用。但是半个月后,家具厂始终未提取货物。此时,储运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本案中,储运公司可以给予家具车厂一个合理的期限,催促其在此期限内提取货物。并可以收取逾期期间的仓储费。如果家具厂逾期仍未提取也没有回应,储运公司则可以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批存物交予其保存。当货物被提存以后,储运公司就没有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了,也无须承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至于由此产生的费用,储运公司可以向提存机关申请,在家具厂提取货物时要求其支付该笔费用。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提取货物时货物损毁,保管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

某电动自行车厂将4000辆电动自行车寄存在某仓库,双方约定:该仓库自2009年6月5日至9月5日为自行车厂保管艺术花瓶,保管费1万元。合同签订以后,电动自行车厂将4000辆电动自行车交给了仓库,仓库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验收。提取出库时,电动自行车厂在检验时发现少了50辆,并且有100多辆电动自行车的车漆有很严重的划痕,严重影响外观。电动自行车厂要求该仓库赔偿其损失,仓库以入库数量不准确以及难免会有摩擦损伤为由予以拒绝。那么,电动自行车厂能要求该仓库赔偿自己的损失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仓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验收入库以后,由于其保管不善,造成电动自行车缺失,显然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电动自行车发生严重的划痕,显然仓库方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仓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超市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怎么办?

【案例】

小张去某超市购物,将一背包寄存在超市存包处,服务员将包放进柜子,给了小张号牌。当小张购物出来,拿着取包的号牌领取背包时,发现背包已被他人领走,于是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超市却认为为顾客存包是无偿保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超市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小张到超市购物时,将背包寄存在超市服务台时,而服务员也放进了柜子,双方的保管合同即已有效,作为超市就应当妥善保管好被保管人的物品,但是当小张取包时包却被他人领走,超市也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小张的背包被他人领走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丢失以后如何赔偿?

【案例】

旅客范某入住酒店时,将一手包寄存在酒店总服务台,为其办理了寄存手续。第二天,当范某拿着取包的号牌领取手包时,发现手包已被他人领走,因姚某的包内有一块进口名表及银行卡等物,酒店建议姚某报案,但始终未能找到。之后,姚某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酒店则以存包处有“旅客须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并称姚某并未事先声明自己包内有贵重物品。那么,酒店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常保管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姚某将包寄存在酒店存包处,并领取了取物牌,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酒店作为保管人当然有义务保管好姚某的包,姚某的包被他人领走,显然是酒店工作人员的失误,由于酒店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致使姚某的包被冒领后很难查清,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包内的贵重物品,由于姚某在存包的时候没有向保管人说明,也没有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证明姚某包内确实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酒店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不交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吗?

【案例】

老郑和妻子欲去外地旅游两个月,便将自己的轿车交给邻居老李代管,双方约定:老郑取回轿车时向老李支付保管费1000元。双方保管合同到期以后,老郑却拒绝支付保管费。那么,老李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老郑与老李达成了保管协议,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老李妥善保管老郑的轿车,而老郑向其支付保管费。但是后来老郑却无故拒绝支付保管费,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此,老李此时有权对老郑的轿车实施留置,直至老郑向其支付保管费。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临时替人看包,包被偷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

小唐与小李一起逛街,。小唐看上了一件裙子,便将自己的背包交给小李照看,然后进试衣间试衣服。在此期间,小李也看上了一条牛仔裤,便随手将自己和小唐的包放在了店内的货架上,进了试衣间试衣服。当小李从试衣间出来时发现两人的包被偷。两人四处寻找未果。于是,小唐要求小李赔偿她的损失,但是小李觉得自己只是暂时帮小唐照看一下,是无偿的。而且自己也是受害者,怎么能要求自己承担小唐的损失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本案中,当蔡某将包交给小李照看时,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保管合同,小李有义务妥善保管小唐的包。但在此期间,小李却将保管物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疏于保管,导致背包被盗,其行为明显存在过失。《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对无偿保管导致保管物灭失的免责情形作了规定,即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而小李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免责范围之内,因此,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造成损失怎么办?

【案例】

小刘和小马是同学。一天,小刘母亲生病,因为急着坐车回家,来不及将自己的赛车送回学校,于是委托小马暂时替自己代管一下,并许诺回来后会请小马吃饭做保管费。后来,小马去校外的台球厅打球,顺便就骑了小刘的车去。结果,赛车被一辆小三轮车撞坏,无法正常使用。小刘回来后将自行车换了一个车轮和几个部件,共花费近400元。那么,小刘能否要求小马赔偿自己的损失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小马作为赛车的保管人,只能对其妥善保管,而不具备使用或处分保管物的其他权利。但是小马却在未经小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并造成了电赛车损坏的事实,其本身存在过错,所以,小马应当为由此给小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私自将保管物出售怎么办?

【案例】

老刘欲翻盖自家的两间房子,但院子里搁不下所有的家具,老刘于是把其中的一套旧沙发和旧书架放到了同村的杜某家,说等自己装修完了再从杜某家搬回去,杜某爽快地答应了。老刘随后将沙发和书架搬到了杜某家。等老刘翻盖好房子去杜某家取沙发和书架时,杜某告诉老刘由于桌子碍事,便让街头收废品的拉走了。老刘很生气,说书架是自己家传下来的古董,并要求杜某返还。可杜某此时已不可能找回被卖的沙发和书架了。此时,老刘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

中,老刘与杜某达成了保管协议,作为保管人的杜某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妥善保管老刘的沙发和书架,并在其翻盖好房子以后完好地将其返还给老刘。但是杜某却在此期间,未经老刘同意,擅自将其保管的沙发和书架处理掉,并由此给老刘造成了损失,因此,杜某应当承担老刘的损失。但是由于老刘在将沙发和书架交给杜某保管时并未告知其书架真正的价值,因此,老刘只能要求杜某按照一般的书架及沙发的价值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交通运输

★擅自变更运输工具,乘客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案例】

2009年6月10日,蒋某从某市坐长途汽车到北京,当时蒋某买的是全程高速的空调车票,但是上车以后人很多也没有座位,蒋某只好站着。可是快到收费站时,司机突然停车,让包括蒋某在内的几个站着的下车坐另一辆车,说这辆车已经超员。就这样蒋某就又坐上了一辆面包车,既没有空调走得又慢,到站时间晚了1个多小时。蒋某于是要求客运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质量,乘客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本案中,自蒋某购票时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便已成立了。承运人为了避免因超员被罚款,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质量,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