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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16)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货运公司擅自改变路线,是否有权索赔?

【案例】

2009年中秋节,赵某为公司职工向某农户购买了100箱苹果、100箱梨。后赵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货运合同,合同约定运输公司应当在2日内按照通常路线,将水果运到自己公司,运费为600元。合同签订以后,运输公司顺利将水果装车拉走。但是,货运公司为了节省高速费而改走乡间小道,不仅走了不少冤枉路,还由于路上坑洼不平,多箱水果跌落损坏。当货运公司将水果送到赵某公司时,比双方约定的时间晚了一天半,加之损坏的苹果,赵某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但运输公司以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路线为由拒绝。那么,赵某能否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赵某与运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按照通常路线运输,运输公司就应当遵守约定,将水果按通常路线运输到目的地,但是运输公司为了节省高速费而擅自改走乡间小道,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因此,因运输公司的违约而给赵某造成的损失,赵某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延迟运送货物,造成损失谁来担责?

【案例】

严某回海边老家度假,打算带一些海鲜回来分给同事,便花1000元买了5箱螃蟹,并与运输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严某随后将货物交给该公司。双方约定当天下午发货。到了中午,托运公司致电严某: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延迟送达海鲜的时间。严某要求解除合同,对方不同意,并一再声称会妥善保管该货物。该车到达后,严某拿着托运单去领取,却发现螃蟹已经变质发臭,根本无法食用。严某要求托运公司赔偿损失,托运公司以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为由拒绝。严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延迟运输时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根据当事人要求为其安排其他运输工具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当托运公司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为严某的货物安排其他车辆,或者在严某要求解除合同时同意其要求。显然托运公司并没有采取如上措施,而是擅自推迟了运送时间,其行为属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正当理由,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乘客吗?

【案例】

刘大爷由于交通事故失去双腿,行动很不方便。9月的一天,刘大爷需去医院检查,可是当其坐在轮椅上等在路边打车时,许多司机根本就不停车。无奈之下,刘大爷只好给女儿打电话,让女儿亲自拦了一辆出租车,然后将其带到刘大爷的身边,可是司机一看到坐在轮椅上的刘大爷,便迅速开车走了。那么,出租车司机能否因为刘大爷行动不便而拒载?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四)所经通路无法行驶时。出租车如果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况,即可视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旦有人拦车表示乘坐,即可视为承诺,此时运输合同成立,出租车司机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随意拒载。本案中,当刘大爷的女儿将出租车带到刘大爷身边时,双方就建立了运输合同,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但是出租车司机看到轮椅上的刘大爷却迅速将车开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刘大爷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托运食物变质,铁路部门应该赔偿吗?

【案例】

孙某在外省工作,去年春节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老家过年,于是到火车站托运了一箱食品给父母作为年货。托运单上写着5日之内就能运到,但是8天以后父母说还没有收到。孙某到铁路部门一查,才知道运错地方了。几经周折之后,等父母收到时已经是第15天了;食品全都变质了。孙某要求铁路部门赔偿,但是铁路部门说这是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那么,铁路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本案中,食品的变质是由于托运时间的延误造成的,铁路部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铁路法》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

★运输途中行李丢失,承运方担责还是自负责任?

【案例】

小文于2007年春节期间坐长途汽车回家看望父母。上车时,小文本想随身携带自己的行李箱,司机却要求小文将行李箱放在客车的后备箱内,说这是规定,由于行李内有小文为家人购买的一些年货和礼物,因此,小文特别告知司机要妥善保管,司机表示没问题。后来,当小文下车准备取行李箱时却发现行李箱不见了,于是找到司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司机拒绝。那么,小文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因此,小文购买车票乘车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小文将行李箱交给司机并提醒其妥善保管时,司机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是工作人员却将该行李箱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托运货物受损应该如何赔偿?

【案例】

2009年5月,潘某委托某运输公司托运二十部笔记本电脑至江苏某公司。托运时经运输公司查验并按照其要求的包装方式对电脑进行包装。托运货物到达江苏以后,收货人验收时发现一台笔记本电脑损坏。潘某找到运输公司解决此事,运输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行规最高赔偿标准是运费的十倍。那么,托运货物受损应该如何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承运人即某运输公司不能证明电脑的损坏是由潘某或者收货人造成的,则根据《铁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铁路法》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

★飞机晚点,乘客可以改乘或者退票吗?

【案例】

白某购买了某航班的机票欲前往海南。当白某按机票上载明的时间提前赶到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机场方面通知该航班将比预定的时间晚3个小时起飞。此时,白某能否要求航空公司为其办理航班更换手续或退票呢?

【法律解析】

白某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航空公司为自己办理改乘或者要求其退票。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本案中,当白某购买了机票,与航空公司的运输合同生效时,航空公司因单方面原因导致飞机晚点起飞,在此情况下,白某可以要求航空公司为自己办理改乘或者退票。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降低服务标准,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案例】

2009年7月,尹大姐欲从市里去郊区一位亲戚家,由于天气太热,尹大姐花5元钱购买了1张空调车票。检票上车以后,尹大姐发现车内根本没开空调,于是要求售票员开空调,车上其他乘客也要求售票员打开空调,可售票员说这辆车没有空调。当大家提出自己购买的车票是空调车票价时,售票员说是因为运输车辆不够,这辆车只是暂时为缓解一下交通压力而临时增设的。尹大姐决定退票改乘其他车辆,但是售票员以票已检过不能退为由拒绝。那么,尹大姐有权要求退票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尹大姐按空调车票价购买车票时,其与该承运公司即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服务。但是,客运公司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将空调车改为普通车,降低了服务标准,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该承运公司应当根据尹大姐的要求为其办理退票。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第三人,应向谁索赔?

【案例】

2009年9月,小潘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公共汽车去看望一位朋友。途中,一辆逆行货车与该公共汽车相撞,致使多名乘客受伤,小潘也导致右臂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但是货车司机家境贫困无力赔偿,小潘于是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但是遭到拒绝。客运公司认为自己对乘客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责任在于货车司机,自己不应赔偿。那么,小潘该找谁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