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常识全知道
26013100000080

第80章 损害赔偿篇——捍卫权益(6)

【法律解析】

医院无须承担责任。手术后遗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关键是看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如果在现有的医学技术下不能避免或无法预料,则不构成医院事故。本案中,萧某在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造成其残疾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且在手术之前签字愿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于家属原因导致病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案例】

邱某因减肥导致全身性肌无力。住院后,主治医生向其家属详细交代了病情,并要求其留院观察。但邱某的家人认为其并非多大的病情,便带其回家疗养。此后,邱某症状加重,当其再次入院时,终因心功能障碍死亡。对于邱某的死能否以医疗事故认定?

【法律解析】

不属于医疗事故。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且医院在为邱某诊疗的过程中并无过失,不能以医疗事故认定。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于危重病人,医院可以拒绝收治吗?

【案例】

季老在一次外出途中心脏病突发,晕倒在地。好心人将其送到医院急救。医院见病人身份不明并没有家属在旁,没给予抢救。季老因心脏病而去世,其子女了解内情后,认为医院拒收其父而导致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可以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法律解析】

医院不可以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医院本收治病人的义务。本案中,医院拒绝收治心脏病突发的季老而导致其死亡,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按医疗事故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院不准转院延误治疗,导致患者伤害要赔偿吗?

【案例】

娄某因车祸把腿撞伤而被送进某县医院。住院治疗几天后,娄某担心县医院的设备及治疗水平有限,于是要求转院,县医院向娄某保证能够将其治愈。可是半个月过去了,娄某的伤痛未减,于是到市中心医院检查。市中心医院检查后告诉娄某,因治疗延误必须转院并截肢。娄某可以因县医院延误治疗而要求赔偿吗?

【法律解析】

本案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娄某可以要求县医院赔偿。县医院对娄某病情判断失当,误以为能够治愈,从而使娄某因治疗延误而导致伤势恶化。县医院在对娄某的治疗中存在过失,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手术中停电造成伤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

病人樊某在医院接受手术时忽然遭遇停电,医院的照明设备也坏了。无奈,护士只好找来手电筒才将手术进行完。但手术未达到理想效果,樊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事后查明,停电是由于医院电器管理混乱导致。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解析】

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造成手术中停电的原因是由于医院本身管理混乱造成的,因此,停电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事由。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同意,医院可以在患者身上试用新药吗?

【案例】

童某因住进某医院。因其病情严重,该医院对其试用本院自行研制的一种新药。但该药尚在报批阶段,且可能会有副作用。最后医院经讨论决定为其使用新药,但未征得童某及其家人同意。此后,童某病情有所缓解,但却出现了其他症状,经查,是由于该药物的副作用引起。童某非常生气,要医院对此承担责任。医院可以在患者身上试用新药吗?

【法律解析】

医院无权在童某身上试用新药。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新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准随意进行临床实验。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就擅自进行临床实验,为童某使用新药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医院应当因自己的过错对童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新药研制单位申请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必须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 新药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单位进行。

★未经同意,医院可以对患者擅自实施手术吗?

【案例】

田某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到某医院治疗。在未经田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医院为其实施了手术。术后田某不但腰病未治好,反而造成了下肢瘫痪。后经医学专家会诊确定,田某神经受到损伤,将终身生活无法自理。而医院对此却称是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医院可以擅自对田某实施手术吗?

【法律解析】

医院无权擅自对病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本案中,医院未经田某及其关系人的同意,擅自对陈进行手术,属严重的违法行为,田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事故经多次鉴定的,应以哪一次为准?

【案例】

患者管某,已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前两次鉴定结论为三级乙等技术事故,但在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却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那么到底以哪一次鉴定为准呢?

【法律解析】

应以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本案中管某虽然前两次鉴定结论相同,但最后一次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也是最终鉴定,应以此为准。

【法条链接】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四条 各级鉴定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进行鉴定。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效力相同;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案例】

胡某因病至某医院治疗,医院对胡某采取胃部切除手术,术后胡某回家休养。修养期间,胡某感觉自己肾功能受损,便四处求医,但都无效而返。一年多以后,胡某认为自己肾功能受损是由于胃切除手术造成,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其损失,而医院则认为双方应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请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解析】

有时间限制,时间为1年,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本案中双方已经超过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因此不能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这不妨碍胡某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发〔2OOO〕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卫医发〔2OOO〕第19号)下发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起诉吗?

【案例】

2006年5月,凌某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急救。医院在为其输液时,由于忙乱,输错了药物,最终导致凌某下肢瘫痪。凌某的家人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则认为对于凌某的瘫痪不能认定为输错药物所致,应先做鉴定。后经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凌某的家人认为此鉴定有误,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吗?

【法律解析】

不可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人及其家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所以,凌某的家人只能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然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据此认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跨地区进行吗?

【案例】

患者卢某因患腰椎病在区医院治疗,治疗效果不理想,想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考虑如果在本区进行鉴定可能对自己不利,想向其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样做可以吗?

【法律解析】

不能。卢某只能在医院所在区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按行政区划设立,各鉴定委员会负责各自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在哪一地区发生的医疗纠纷,就应当由该地区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不可以跨地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不能越级鉴定。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实习生注射麻药出事故,谁来负责?

【案例】

支某被车撞伤需要手术,但恰逢麻醉师外出,于是医生决定让实习生给病人打麻醉药。实习生给支某注射麻醉药后,支某很快出现了抽搐现象,最终导致下肢瘫痪。事后支某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认为事件属医疗意外。那么,该责任由谁来负呢?

【法律解析】

由该医院负责。该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让一个没有经验、没有资格的实习生代替麻醉师给患者推注麻醉药,造成患者瘫痪,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而非医疗意外。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健康人被当做病人治,医生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

中学生裘某买了一根雪糕,吃完之后腹痛难当。于是进诊所检查。医生宋某检查后明知是因吃冷饮引起的肠胃痉挛,但为了多挣钱说是急性肠炎,给裘某开了一大堆药。输液时由于处理不当,裘某的手上被扎了三处针孔且出现青肿,其父得知后非常生气。那么,医生宋某应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