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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损害赔偿篇——捍卫权益(11)

【法律解析】

门诊病历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本案中,小陆出具的门诊病历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医疗诊断证明”,它只能证明小陆当天到医院就诊的事实,而不能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依据。“医疗诊断证明”应当由这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并且应当详细说明事故的伤害情况,以及与工伤事故的关系等情况。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县劳动局有权作出工伤认定吗?

【案例】

荣某是某县啤酒厂的职工。2008年12月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医院确诊左腿骨折。2009年1月荣某向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2月县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啤酒厂认为,县劳动局无权作出工伤认定,要求撤销该认定。请问,县劳动局有权作出工伤认定吗?

【法律解析】

县劳动局无权做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县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超越职权,应当撤销后移交所属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人身损害赔偿

★6岁男孩自己摔伤,责任由谁担?

【案例】

班某在自家的后院挖了一个菜窖,尚未封口。这天,邻居汪某家6岁的儿子小刚找班某的儿子玩耍。嬉戏中,小刚不小心跌入菜窖,造成左胳膊骨折。汪某向班某追讨医疗费,但班某认为小刚的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拒绝赔偿。而汪某则认为菜窖未封口,又无安全措施,与儿子的摔伤有直接关系。那么,此案中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法律解析】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班某是在自家封闭的后院墙内挖菜窖,其施工地点既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之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考虑到小刚摔伤的事实,班某需承担部分责任。小刚是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所谓法律上的过错问题,因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责任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小刚摔伤的责任应该由两家共同分担。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六旬老汉劝架受损,误工费照赔吗?

【案例】

2006年3月21日中午,村民陈某、董某发生口角准备动手,恰好被65岁的秋老汉碰见。秋老汉前去劝阻,被二人失手推倒受伤。出院后,秋老汉不能正常做工。秋老汉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误工费共计12000元。但陈某、董某认为秋老汉已年过60周岁,不应该算误工费。请问,二人应赔偿秋老汉误工费吗?

【法律解析】

二人应赔偿秋老汉误工费。我国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片面地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我国的国情也不相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帮朋友送货导致受伤,谁来赔偿?

【案例】

某酒店从超市购了几箱啤酒,林老板好友小侯主动提出送货,林老板答应了。小侯在送货途中遭遇车祸,入院后被迫截除右肢。不久,小侯提出要林老板予以适当的补偿,林老板以小侯系主动帮忙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林老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分析】

林老板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小侯是在帮小林家送啤酒的途中受伤,而林老板对小侯的帮工没有明确拒绝,因此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转移责任的责任状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例】

金小姐是一所民办小学的老师。学校规定,学前班的老师除班主任以外每天要跟校车接送学生,每天早上6点出发接学生,晚上送学生,而且要求老师签订责任状,如果在接送学生的时候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老师承担,跟学校无关。请问,这份责任状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解析】

这份责任状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责任状中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在接送学生的时候发生意外,如果校方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顾客碰撞服务员烫伤人,餐馆无需负责吗?

【案例】

郭小姐在一家餐馆用餐时,被一盆热水洒了一身。原来,有几个顾客发生了争执,其中一名男子正好碰到了端着开水的服务员。那么,因顾客碰撞服务员而导致烫伤人,餐馆需要负责吗?

【法律解析】

餐馆无需负责,责任应由碰撞服务员的顾客担负。餐馆对前来消费的客人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限定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本案中,餐馆的服务人员不是故意烫伤郭小姐,也不存在任何过失,而是因为他人的碰撞导致顾客被烫伤,而且顾客间发生争执这一事件不在餐馆可控制的范围内,因此餐馆无需负责。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撞上宾馆的玻璃门受伤,赔门还是赔人?

【案例】

一日,万某到一家宾馆办事。办完事后,万某向外走,一头撞在玻璃门上。原来该门是用透明玻璃做的。万某入院后缝了四针,后来要求宾馆赔偿医药费。该宾馆认为万某自己撞上门,拒绝赔偿,并要求万某赔偿宾馆价值600元的玻璃门。那么,究竟是该万某赔偿宾馆损失,还是宾馆应当赔偿万某的损失?

【法律解析】

该宾馆必须对万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宾馆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万某头部被撞破与宾馆大门的设计不科学有直接关系,再加上宾馆没有尽到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万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宾馆责任可以适当减亲。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员工伤人,老板连带赔偿吗?

【案例】

习某是一个体工商户,他租赁了某商场的柜台卖服装,由于人手不够,雇请邻居小五帮忙。小五脾气暴躁,一天顾客前来退货,小五与其争吵,继而发展到斗殴,将顾客的两颗门牙打掉。顾客想要挽回经济损失,能否向习某提出索赔要求呢?

【法律解析】

顾客可以向习某索赔。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雇员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中的职员,也包括企业和公司的员工。本案中,习某请来的雇员小五致人损害的,雇主习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诉意见》第四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邻居帮忙,摔成截瘫,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

钱某家翻修新房,邻居宁某去帮忙。施工中,宁某不慎从房顶上摔了下来,造成大腿骨永久性损伤。最初,钱某为宁某支付了33100元的治疗费。后来,钱某希望支付一笔费用做个了断。但宁某家不同意,要求钱某赔偿他近30万元的损失。钱某不同意,认为宁某受伤有其本人不小心的原因,自己的责任应该减轻。请问责任该如何承担?

【法律解析】

钱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多少,应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考虑。

【法条链接】

《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教师体罚学生致伤,学校应买单赔偿吗?

【案例】

初中生张某在上语文课时和同桌打闹,语文老师任某在张某脸上打了几耳光,导致该生耳膜穿孔,听力下降听不清别人说话。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解析】

学校应当赔偿。语文老师任某体罚学生导致张某人身伤害,违反了有关规定,也体现了校方对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学校对张某受到的伤害负有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校园内发生车祸,能以交通事故处理吗?

【案例】

朱某的女儿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该学校将校内一个大操场租给了一家公司当停车场。某天,朱某的女儿在操场上体育课,一个醉酒的司机将她撞伤,导致右腿骨折。朱某到公安交管部门报案,但交管部门却说不是交通事故,让朱某直接到法院起诉。请问,校园内发生车祸,能以交通事故处理吗?

【法律解析】

在校园内发生车祸,不能以交通事故处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一个条件:事故是发生在特定道路上,即发生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住宅区内不属于这些地方,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车祸不以交通事故处理。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校外孩子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