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现代公司股票期权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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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股票期权计划管理方案设计(4)

我们认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证券投资的。虽然是以购买股票开始,以售出股票结束,但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授予特定人员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认购上市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其目的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其他业务骨干等人员实行激励。也就是说,股票期权行权并售出,最终是公司给予员工的利得,股票的买卖只是一种手段。员工购买股票不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而是为了获得公司给予利得而必须采取的方法。因此,股票期权的本质是公司为了回报员工的劳动而提供的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股票期权这种劳务报酬方式摆脱了以现金作为回报的传统激励模式,转而以股票的购买权作为基础,但本质上股票期权与工资、奖金是一致的,即都是对公司员工的劳务报酬,因而属于经常项目中的劳务收支子项目。正因为如此,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均将股票期权划归以股票为基础的浮动报酬方式中去,并相应地将发行股票期权带来的成本叫做公司接受雇员的劳务而需支付的“补偿费用”(Compensation Cost)。FASB颁布的解释股票期权会计办法的FASB123号准则的名字也相应被定为“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的会计处理办法”;APB25号准则也将股票期权定义为以股票为基础对员工提供劳务的一种补偿方式。

如果说股票期权所涉及的外汇不是资本项目外汇,而属于经常项目外汇。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允许在境内上市股票公司中任职的外籍人士被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并出售后换汇汇出境外。

外籍员工因股票期权行权并售出而获取的收益是合法的劳务收入,而非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及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23条:“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的规定办理。

第二,在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中任职的外籍员工被授予股票期权,可以开立外汇账户、收益允许汇出境外。

外籍员工在B股公司因股票期权行权并出售而获取的收益,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6条、第9条,视为“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并且,由于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其外汇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或兑付。

第三,在境外上市股票公司及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中任职的中国公民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在境外上市股票公司及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中任职的中国公民,都有可能被公司授予股票期权。

我国法律目前对于中国公民购买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并无规定,但中国公民应该遵循上市公司当地法律的规定。

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内居民不能开立境内上市外资股账户,因此B股公司中任职的中国公民被授予股票期权一度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但现在随着B股市场对国内居民的开放,该问题就不存在了。

但上述人员行权时用于购买股票的外汇来源问题仍需要探讨。

从理论上讲,中国公民行权时可以换汇用于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外汇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而在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中,对于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以列举法列明了探亲、会亲、出境旅游、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做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邮购药品等合法的用汇理由,并未对有关用于购买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做出规定。但是,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了“境内居民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个人用汇”审核方法。因此,境内居民因被授予境外股票期权的情况而需用汇,可以根据该项规定,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换汇用于行权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份。

通过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行权并立即出售的方法也可以解决外汇来源问题。由于目前国外公司向其在国内分支机构雇员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且涉及金额较大,相关人士出售所获股票后收入的外汇也较为可观。如果对这类用汇行为没有任何限制,有可能对我国外汇管制构成某种冲击。并且,不排除会出现国外公司在国内以授予员工股票期权为名、行发行股票及套取外汇之实的情况。因此,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并减少成本,可以允许中国公民委托中介机构垫付外汇代理行权,并在行权后立即出售,中国公民直接取得差价收入,以此解决外汇来源问题。

【资料】

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管理和技术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吸引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薪酬改革之路,特制定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股票期权计划所指的股票期权是赠与管理和技术骨干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管理和技术骨干,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的普通股票。

第三条 股票期权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节 股票期权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直接负责股票期权的赠与、行权和终止及有关管理事项。薪酬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任免,至少包括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股票期权操作的有关具体事项。工作组由证券投资部、人事薪酬部和法律办人员组成,由薪酬委员会任免。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股票期权计划的具体条款,包括股票期权的赠与数量、赠与条件、具体赠与对象、赠与日和行权日的确定、行权方式和程序等;

二、对股票期权条款做出解释;

三、对未充分考虑到的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在发生重大事件时终止股票期权计划。

第三节 股票期权

第七条 股票期权是赠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必须经过赠与、行权两个阶段,才能转变为公司的普通股票。

第八条 每项股票期权计划可发行的股票期权数量不超过下述两者中的较小者:一、通过该项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已流通股票数量的15%;

二、通过该项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东大会前总股本的5%。

第九条 若公司今后实施新的股票期权计划,累计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流通普通股的30%。

第十条 股票期权计划所赠与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5年,其中前两年股票期权不可行权,后3年为行权期。

第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等影响公司原有流通股东持股数量的行为时,需要分别对尚未赠与的股票期权和已赠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调整。调整办法为:

一、送红股和转增股时,应按同样比例调整股票期权的尚未赠与部分和已赠与未行权部分,并将行权价格相应除权。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前股票期权数量×(1+N)

调整后行权价格=调整前行权价格×(1+N)

(注: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的数量)

二、配股时,应按同样比例调整股票期权的尚未赠与部分和已赠与未行权部分,并将行权价格相应除权。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前股票期权数量×(1+M)

调整后行权价格=(调整前价格+配股价格×M)/(1+M)

(注:M为每股配股数量)

三、增发新股时,若有针对原有流通股东的定向配售,则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处理。

第十二条 股票期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

第四节 股票期权持有

第十三条 股票期权计划仅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满1年的管理骨干、技术骨干赠与股票期权,具体赠与对象和条件由薪酬委员会制定。

第十四条 股票期权持有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票期权持有人仅在行权后才能成为公司登记注册的股东并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当股票期权持有人因辞职、解雇、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需分别处理:

一、股票期权持有人辞职时,其持有的可行权部分应在最近的一个行权日行权完毕,已赠与但尚不可行权部分则立即失效。

二、股票期权持有人被解雇时,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因为对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如严重失职、判定刑事责任)而被解雇的,其持有的股票期权,无论处于何种状态都将失效;

2.因为公司裁员而被解雇时,处理同第十五条第一款。

三、股票期权持有人退休时,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四、股票期权持有人丧失行为能力是指股票期权持有人遭受严重伤害而无法继续履行应尽职责。此时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其持有,并按照丧失行为能力前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五、股票期权持有人死亡时,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将由其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其持有,并按照死亡前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第五节 赠与

第十六条 股票期权计划可发行股的股票期权额度将在3年内赠与完毕。

第十七条 股票期权计划中每人累计赠与数量不得超过公司累计赠与总量的10%。

第十八条 股票期权的赠与日不可发生在下述任一期间中:

一、每年1月1日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

二、每年7月1日至中期报告公告之日;

三、重大信息披露前后5个交易日内。

第十九条 公司在赠与股票期权时应以《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的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在赠与股票期权后须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节 行权

第二十一条 股票期权从赠与日起满两年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 行权期内每隔半年为1个行权日,共设有7个行权日,第一个行权日为赠与日满两年的日期,最后一个行权日为行权期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三条 股票期权持有人在前6个行权日中的每个行权日拥有赠与数量1/6的可行权的权利,若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未行权,必须在其后的第一个行权日行权,最后一个行权日必须将所有可行权部分行权完毕,否则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股票期权持有人若欲在某个行权日对其可行权部分实施全部或部分行权,则必须在该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内缴足现款。

第二十五条 行权价格等于赠与日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

第二十六条 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后必须以《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公司,同时必须附有付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行权后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在离职6个月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八条 股票期权的行权日不可发生在下述任一期间内,否则行权日顺延至下述期间后的第15个交易日:

一、每年1月1日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

二、每年7月1日至中期报告公告之日;

三、公司分红、转增、配股或增发时的公告日至股权登记日;

四、其他重大信息披露前后5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每个行权日后需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申请上市、备案并公告。

第七节 兼并、收购的处理

第三十条 当发生要约收购时,尚未赠与的部分停止赠与,已赠与未行权的部分必须立即行权,否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协议收购时:

一、若公司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本计划,则本计划按照原有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二、若公司新的股东大会不同意承担本计划,则尚未赠与部分停止赠与,已赠与未行权部分必须立即行权,否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被兼并时:

一、若兼并公司同意承担本计划,则:

1.尚未赠与的股票期权按换股比例折算为与兼并公司股票对应的股票期权;

2.已赠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除按换股比例进行调整外,还应相应调整行权价格,原则是行权总金额保持不变。

二、若兼并公司不同意承担本计划,则尚未赠与的部分停止赠与,已赠与未行权的部分必须立即行权,否则自动失效。

第八节 生效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票期权计划只有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并获主管机关批准后方为有效,相应地股票期权也只有在其之后才被赠与。

第三十四条 对本计划的任何修改、完善和终止都应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

第三十五条 每次赠与的股票期权将在下述较早时间终止:

一、从赠与日起5年;

二、发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情况时。

第九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下述发生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公司股票期权方案的实施情况:

一、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日;

二、赠与日;

三、发生第十一条所述情况时的股权登记日;

四、行权日;

五、终止日。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发行额度、已赠与情况、未赠与情况、行权情况、行权价格调整变动情况、失效、终止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股票期权实施情况,内容至少包括:

一、初期已赠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况,包括赠与日期、赠与数量、行权价格、剩余行权期;

二、本期赠与的股票期权情况,包括赠与日期、赠与数量、行权价格、剩余行权期;

三、本期行权的股票期权情况,包括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和行权日公司股票的收市价;

四、本期失效的股票期权情况,包括失效的数量和价格;

五、期末已赠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况,包括赠与日期、赠与数量、行权价格、剩余行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