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肯定有其自身价值,因为它是一种金融资产,对股票期权进行估价直接决定了期权授予的数量。一般来说,期权的内在价值直接决定了期权授予的数量,而期权的内在价值又相当于行权价格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差价,但这种方法可能低估了期权的价值,因为它忽略了行权价格的贴现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模型)也可以精确度量股票期权的价值,并可据此确定每个经理人员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究竟管理层持有多少股权对于公司资产价值最有效率,理论界存在这样两种假说:即利益趋同假说和防御假说。利益趋同假说指出,公司的管理层股权与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之间存在着一种持续的正相关关系;而防御假说则表明,在管理层股权高达一定程度,两者之间会呈现负相关关系,并且通过一些实证分析证明了这一假说。防御假说指出,当管理层股权超过5%时,其增长就会助长防御敌意收购的能力;当该股权上升到5%~25%之间时,防御效应就会逐渐淹没刺激效应,造成公司资产市场价值的下降;而当这一比例超过25%时,公司的管理层就可以得到充分保护,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对公司股东利益会形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该比例也是不同的。在美国,私人公司的这一比例显然要高于公众公司。在我国,特别是对于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以及不同行业的企业来讲,应该都有不同的适用比例。比如,一些民营企业和高科技类型企业相对于国有大企业,这一比例就应该高一些。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来考察管理层股权比例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以作为我们制定上市公司期权计划中合理的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参考。但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来看,这个研究结论的有效前提尚不满足。对于已经实行员工股权计划的企业,可以通过历史数据的统计,经过回归分析,得到适合该企业特点的期权数量比例。
一般认为,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环境下,有必要采用香港模式,设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和个人授予量的上限,但允许公司突破上限,只是对股东大会的批准程序及对该决议表示赞成的比例要求更严格。限定的标准则可参考境外的经验,具体建议是:股票期权的发行数量应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累计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总额的10%。创业板上市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两年后上述比例可放宽至20%。任何一名股票期权计划参与者被授予的数量不得超过每一授予计划总量的25%。首次发行数量应当恰当地考虑股票期权计划的可持续及滚动施行。如超过上述任何一项比例,须作为专项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批准。超过部分只可授予股东大会批准的特别指定的参与者,有关的参与者在上述专项议案表决中不得行使投票权。
在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下,确定授予股权期权的数量有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非上市公司不存在股票市价,使得行权价格与股票市价之间的差价无法估算,即股票期权自身的价值难以进行估算。这个问题可参照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平均值(平均市盈率)来进行估算。二是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应确保企业经理人员或科技人员能得到合理的预期报酬,但目前我国企业经理人员总体收入状况较低,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职业经理市场的发育,必须加以改变。因此,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必须使激励对象获得相对较高的预期报酬,才能起到激励效果。
三、授予价的确定
股票期权的授予价就是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弱有效性,股票市值往往与其真实价值背离,因而行权价格的确定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价格高于市场价,被授予者将放弃这种选择权;执行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则有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导致不公平的问题,使高级管理人员不劳而获。因此,需要规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授予日前6个月内该上市公司股票平均市价的90%。这是考虑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市价普遍偏高的特殊情况,对按照授予时的市价定价原则可以做弹性处理。但对于未按照市价原则定价的,公司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财政部会计司已提出配套的会计核算方法,通过会计核算方式影响公司利润来对行权价过分打折加以制衡。
四、行权价格的调整
当上市公司的股价急剧跌落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问题就会出现。公司股价的跌落可以分为可预测和不可预测两种情况。
可预测的情况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因增资发行新股、分红、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或行权价格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股票期权协议中事先做出约定,允许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或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或股份数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应该限制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股份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对此,独立财务顾问或担任上市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调整是适当的。
如果行权价格大大高于股票现价,导致严重的“吃水”(Underwater)时,将无法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权价格重新定价是有必要的。在我国,股价波动较大,并且由于我国流通股比例偏低,存在国有股减持、法人股流通而导致股价除权的可能性,加之市盈率偏高,更有可能出现股价普遍大幅下跌的情况,使市价低于行权价。一般认为,公司应该允许获授人在严格的程序下调整行权价。
五、授予范围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授予范围是不限定的。既强调激励的重点对象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其他业务骨干的同时,也不将授予人员范围定死,公司便可以灵活地决定谁有资格获得股票期权。允许高科技企业员工在更大范围持股,允许董事(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其他雇员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连,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且有关系的参与者应当放弃投票权。其中,关于独立董事是否可以授予股票期权问题,美国的做法是独立董事可以被授予股票期权,以有利于其利益取向与股东更加趋于一致,并且美国公司按照市场平均标准确定的授予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数量通常比较少,仅使其能够认为自己是公司股东即可。因此,只要将独立董事被授予期权的数量限制在一定比例之内(如香港规定的1%),就不会影响其独立性。另外,子公司的相关人员也可以被授予股票期权。
六、授权期的确定
所谓股票期权的授权期是指已被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到可行权日的间隔期。境外对于授权期并没有严格的规定,而是由公司自己安排。在决定授权期长短时,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目的再次成为主要因素。如果公司是出于激励员工连续为公司服务的目的,往往会选择在股票期权被授予后的一定年限内,阶段性地进行授权;如果股票期权是作为对过去工作表现的一种奖励,公司就应实行即时授权;如果股票期权的分配是以业绩为基础并且股票期权的授予价高于平均市价,那么较长的授权期对公司会更有意义。此外,公司还需要考虑采用所有股票期权在1天内都得到授权,还是采用渐进式授权(即一定时期内使一部分股票期权得到授权,如每年20%)。在美国,虽然有些公司经常采用集中式授权,但大多数公司都使用渐进式授权,很少有公司的授权期超过5年。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一般限定最低授权期为1年。
第三节 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与执行
股票期权计划的执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执行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实行股票期权的效果。因此,股票期权的执行是实施股票期权的重中之重,必须加以充分的重视。那么在股票期权计划的执行工作中有哪些工作必须加以重点关注呢?本节将就此予以全面的描述。
一、股票期权计划的操作程序
(一)企业自身问题的诊断
首先要寻找出企业自身的问题所在,确认实行股票期权能否对企业员工特别是管理层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确定不同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也是分配认股权额度的重要依据。此外,还要清楚实行股票期权后企业的义务所在,防止在兑现股票期权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乃至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认股权方案的确立
为了股票期权计划的方案制订及全面实施,要成立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认股权委员会或报酬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决定每年的股票期权赠与人、赠与额度、授予时间表以及出现突发性事件时对股票期权计划进行解释以及做出重新安排等。
根据公司扩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批,在公司历次增资扩股时预留一部分普通股股票作为公司认股权计划可用股份,基本保证每年可用于认股的比例为公司全部普通股的1%(若期权有效期为10年)。
公司每年核定执行一次授予与奖励方案。获得认股权的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员工认股权计划协议书。
认股权的固定价格一般以公司与管理者签订股票期权合同当天的前一个月股票平均市价或前5天交易日平均市价的较低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认股权的有效期为认股权确认书签订后的5~10年以内或职工离职之前。
在认股权的实施期限内,股票期权授予期的安排可以采用匀速时间表和加速时间表两种方法。匀速时间表是指,如授予期为5年,认股权确认书签订第一年可实施其中的20%,以后每过一年可实施额增加20%,即认股权确认书签订5年后,认股权方可全部执行。加速时间表是指,如授予期为5年,第一年只能安排其中的10%股份行权,第二年为15%,第三年为25%,第四年为40%,第五年为余下的10%。
公司配股或分割股份时,认股权按同比例增加。股票期权合同中可列明,当管理者或员工违反法律达到某种程度时,公司有权收回其认股权未执行部分。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拥有比公众持股者更多信息,因而行权或出售股票的时机应限制在“窗口”期内,即年报或中报公布收入、利润等指标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直至6月和12月的第10天为止。上市公司应对信息披露事项和时限制订规章。
股价低于行权价时,原则上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重新定价使股票期权变得有利可图,只有在股东大会允许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才可以对股票期权重新定价。
(三)证监会审批
证监会审批是必要的程序,要充分了解通过审批所需的条件,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作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通过证监会审批以后,还要在公司内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过,才能付诸实施。
(五)披露公开信息
理论上每个员工都有可能获得公司的认股权,只要他对公司的贡献足够大。因此,公司必须披露认股权应公开部分,特别是有关赠与条件、行权方法等关键要素的信息。
(六)赠予认股权
股票期权主要用于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每隔一定阶段(通常为一年),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业绩进行评审,并赠予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定数量的认股权,作为激励。
(七)授予行权权
获得认股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按照认股权的价格认购股票。必须等到公司授予行权权之后,才可以按照约定价格向公司购买股票。对行权权的授予条件,事先一般都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予以调整。
二、股票期权计划存在的普遍问题
股票期权计划对公司经理人员可以产生预期的激励作用,但在现阶段证券市场环境下,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制度保障与统一规范问题
即国家缺乏统一的法规约束,致使经营者缺乏心理保障,使很多经营者宁愿选择年薪制或其他方式,而不愿接受股票期权激励。
(二)产权缺席问题
我国大多数企业在产权关系上至今尚未完全理顺,这是影响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的一个重要制度障碍。股票期权计划使企业经营者可以参与股权分配,而其作为企业的“内部控制人”,有便利的条件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股权分配过程中侵害所有者的股权利益。因此,当前股票期权计划只适用于在已经进行改制的企业中试行,其他企业只能在进行改制并运行一段时期后实行。
(三)行权资金来源问题
在认购股份时也面临着几个方面的障碍:其一,个人没有足够的资金,且国家规定自有资本是不能贷款的;其二,贷款利息的支付;其三,职工持股会的法人资格与申请贷款的资格问题。
股票期权获受人的行权资金问题其实在美国也是十分常见的,由此出现了非现金行权的方式,即行权人并不需要拿出任何的现金而通过一种折股买进的方式来完成行权,但非现金行权通常要以股票能及时变现作为前提。我国企业经营者长期以来收入较低,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后缺乏必要的行权资金,这将大大影响其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积极性。因此目前大有必要积极地去探讨按揭贷款、无现金行权以及股票互换等多种行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