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躲过骗子(经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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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合同、劳务输出诈骗案(2)

与此同时,曹圣善声称愿代表甫京株式会社与耶莉娅集团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由耶莉娅集团向甫京株式会社购买面料、辅料,加工成羽绒服后,再由甫京全部包销。对于这笔送上门来的上百万美元的大生意,耶莉娅人激动不已。

经过一番紧锣密鼓的磋商、筹划,1996年2月13日,双方在潍坊签订了96CSS01号订购合同及961300号销售合同。订购合同规定耶莉娅向甫京购买尼龙防水绸等6种面料、辅料,价值38.24万美元;销售合同规定甫京向耶莉娅购买羽绒服4.92万件,单件19.5美元,总值95.94万美元。双方还在订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一旦得到执行,对口的销售合同(合同号961300)必须得到执行。”在销售合同中也约定该合同的执行以进口合同的执行为前提。双方对谈判结果显然心满意足,皆大欢喜。于是,愉快地签订了合同。

曹圣善主演的一台大戏正式拉开了帷幕。在订购合同签订的当日下午,耶莉娅集团即到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市分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潍坊工行经审查核定,当即向韩国外换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LCSD37696026号,金额为382431.25美元,受益人为甫京化纤株式会社,付款日为见单后120天。

1996年3月12日,由韩国发来的原、辅料到达青岛港,经商检部门检验,有196798码尼龙绸面料存在残坏、隔档、折皱、色差等严重质量问题,为不合格产品。合同的面料规格为230T,实际交货为200T~202T。商检后,耶莉娅立即通过曹圣善将情况转达给甫京方面,甫京派其业务部经理罗柱旭来中国处理此事。

罗、曹到现场看了面料,也承认面料有严重问题,同意把面料中严重影响羽绒服外观质量的残疵部分剪掉,并与耶莉娅达成协议:于1996年5月10日前补供1.2万码面料。同时,对耶莉娅关于面料规格的质疑,甫京方面答复说:双方做的是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成品出口之事由甫京方面负责,耶莉娅只负责加工,如因面料问题影响出口,与耶莉娅无关。

在得到如此保证的前提下,耶莉娅没了后顾之忧,全心扑在生产上。按照销售合同规定,耶莉娅应在1996年4月30日前交付甫京羽绒服2.4万件,5月30日前交付2.52万件;甫京应在货物装运前40天即3月20日以前开出信用证。然而耶莉娅方面虽在加紧生产,甫京却迟迟不开依和证。

眼看第一批交货时间日益临近,甫京方面仍没有动静。曹圣善多次从加工企业拿走羽绒服样品,但一谈到信用证问题,他就百般推托、搪塞,耶莉娅感觉事态有些不妙了。由于甫京方面未按期开出信用证,耶莉娅无法按期出口第一批货物,生产的羽绒服如山般堆压在仓库里。向韩方开出的信用证即将到期,如果韩方拿到原料款而拒不履行包销产品的合同,中方将蒙受巨大损失。

耶莉娅不得不考虑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一方面,他们与韩方达成协议,将中方信用证延期至8月底;另一方面,多方催促曹圣善,希望甫京方面尽早开出信用证。很显然,韩方信用证能否早日开出,已成了双方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从后来事态的发展看,或许这样的“剧情”是他早已策划好的,只是耶莉娅开出的信用证尚未兑付,韩方的违约行为也欠缺理由,曹圣善的“戏”还要继续做下去。

曹圣善先是声称法国客户认为样品不合格,继而交给耶莉娅一份大连某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上面称耶莉娅提供的羽绒服样品充绒量不合格。然后曹又将甫京株式会社提供的一份韩国纺织检测协会的检测报告转交给耶莉娅,同样称耶莉娅羽绒服充绒量不合格,为甫京拒开信用证寻找了一连串借口。

耶莉娅人对自己产品的质量自然是信心十足,为了弄清事情原委,他们千方百计打探到曹所说的法国客户咨询,对方却是一家汽车行,根本不是曹圣善所谓的服装公司。后来耶莉娅又对来自大连、韩国的鉴定、检测报告进行调查核实,最终证明大连某鉴定公司提供的鉴定结果原是合格的,被曹圣善篡改成不合格。韩国纺织检测协会也并未接受过甫京的检测申请,曹转交耶莉娅的检测报告是该协会1995年12月12日出具的有关裤子的检测报告,上面的日期、检测对象被篡改了,并标上了双方销售合同号码961300。

这起不法外商以包销产品合同为诱饵,高价推销劣质面料的大骗局终于露出了真面目。耶莉娅人印证了自己的疑虑和担心,在通往陷阱的路上戛然止步。随着中方延期的信用证再度到期,而韩方仍毫无付款的诚意,耶莉娅最后一线希望破灭了。

各种迹象表明,韩方只把眼光盯在高价出售低劣面料的订购合同上,所谓购买羽绒服、货值95.94万美元的销售合同不过是诱饵和烟雾,中方38万多美元的面料款一旦付出,必然是肉包子打狗。拖延下去无异于坐以待毙,耶莉娅再也不能消极等待了。

1996年8月22日,耶莉娅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和财产保全申请。8月2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96CSS01号合同下信用证38万多美元的款项。甫京株式会社接到仲裁通知后,致函中国仲裁委,声称曹圣善既不是甫京职员,也不是其代理人,曹与耶莉娅之间签署的合同与甫京无关。

甫京同时提交了一份韩语署名曹圣善的《确认书》,确认全合同与甫京无关系,“本人不是甫京的代理人”。甫京又反复主张其与耶莉娅签订的协议书上没有仲裁条款,因而甫京没有参与该仲裁的义务及意向。

在订购合同中,甫京是卖方,耶莉娅是买方;在销售合同中,耶莉娅是卖方,甫京是买方。两个合同为对口合同,且互为条件。曹圣善将合同文本传给甫京后,甫京未提出异议,也没有向耶莉娅声明曹圣善不是其授权的代理人(前述两笔“成功的小生意”也是曹代表甫京与耶莉娅签订的合同,甫京亦予以承认)。而且,山东省商检局出具的日期分别为1996年3月28日和1996年7月26日的两份检验证书中,发货人均为“韩国BOKYUNG TEXTILE公司”即韩国甫京化纤株式会社,受货人、申请人均为“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两份检验证书中均标有96CSS01合同号。由此可以推断,甫京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不容置疑的。曹圣善尽管大玩手脚,大摆“迷魂阵”,但种种伎俩都置得那么苍白空洞。在96CSS01号订购合同“交货条件”的第七条和961300号销售合同的第十五条中,均订有仲裁条款。甫京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所谓“没有参与该仲裁的义务”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还听到一种说法:“也许曹圣善是两头骗,甫京也上了曹的当。但为什么甫京从看到合同后到耶莉娅提起仲裁前约半年的时间,从未就合同本身及曹圣善的实际代理资格提出异议?甫京与耶莉娅达成的协议书上有甫京代表的签字而无仲裁条款,合同上有仲裁条款而韩方签字的是曹圣善,甫京能否以此为理由把自己抖落得干干净净?”

甫京提供的面料规格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后协议补偿的1.2万码面料,比协议交货延迟两个多月才到货,经商检部门检验又有77.75%不合格,且短少140码。

合同规定甫京应在耶莉娅货物运装前40天即1996年3月20日以前开出信用证,并规定:“如买方提出异议,凡属品质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耶莉娅的货物根本没有到达目的口岸,甫京和曹圣善颠倒始末,以羽绒服样品不合格为由拒开信用证,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更何况所谓“不合格”的检测、鉴定报告已证实均系伪造。由于韩方拒不履行销售合同,耶莉娅已生产的46917件羽绒服长期积压。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耶莉娅集团千方百计通过多渠道卖出了3.05万件,平均售价15美元一件,可还是因此而亏了21万多美元。经过广泛的调查、取证,1997年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在北京开庭审理此案,3月21日作出如下裁决:

1.解除961300号销售合同;

2.甫京向耶莉娅支付因其违约给耶莉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34800.81美元,甫京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45日内向耶莉娅支付完毕。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甫京对裁决结果充耳不闻,好像此事没发生过一样。1991年5月2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耶莉娅集团的执行申请、仲裁委终局裁决和相关法律强制执行,裁定扣划甫京在潍坊市工商银行LCSD37696026信用证项下的336609.87美元,作为给耶莉娅的赔偿。

1995年12月至1996年12月,曹圣善未经耶莉娅同意,多次盗用其名义、伪造印章及企业法人签字,与国外多家公司及山东一些进出口公司、企业进行贸易活动,侵害了耶莉娅企业名称权、商权权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权,干扰了耶莉娅集团的正常经济活动。

1996年12月,耶莉娅向潍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曹圣善,并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查封曹圣善设在耶莉娅南厂的办公室时,发现了曹侵权、造假的确凿证据。1997年2月21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曹圣善向原告耶莉娅集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人民币15万元,当庭付清;被告今后不得再发生此类行为。

点评:一起曾一度闹得纷纷扬扬的经济合同至此已告一段落,但它却能给我们大量的启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我国企业既要抓住时间,又必须头脑冷静,即要打开大门,迎来送往,又要扎紧“篱笆”,学会如何保护好自己。切实注意到以下三点:1.人要做好资信调查;2.订立合同要完备周密;3.必要时果断运用法律武器。

“高级诈骗师”

导读:如果在诈骗行当里设立技术职称,按白传典的“业绩”,五年完全有资格评得上“高级诈骗师”,那么这白传典到底是何许人也?

白传典1949年4月26日出生在山东省郓城县丁里长乡前营西村,3岁时母亲带他去了黑龙江省双城县方前窝铺村谋生。不久,白传典的父亲从台湾潜回大陆,到东北找到了他母子二人。1957年,他们一家三口又迁到山西大宁县榆村公社上山庄大队于家三村,从此便在那里安顿下来。那年,白传典刚好8岁,便在本村上了小学,但只上了3年小学便缀学了。1973年,其父被作为“还乡团”,打成“坏分子”,1975年病逝,此后,其母也病故了。从1968年到1979年的10年间,白传典先后在大宁县、太原等地干建筑工,他曾两度结婚离婚,生有二子二女。由于建筑队效益不好,1979年他返回故里,可他不忍心就此平庸和沉默,他想起了打工时结识的香港海外拓展公司的董事长吴玲辉。从此,白传典的人生出现巨大转折。

1979年9月,白传典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吴玲辉,由吴介绍他到了福建省福清县,找到了一个叫林洪斌的人,由他安排白传典偷渡到境外。没想到,白传典在偷渡时被边防人员抓获,关了3个月后被送回山西省榆次市公安局,后被判刑6年。

1985年,白传典出狱。6年服刑并没改变他偷渡的决心,出狱后,他借了狱友200元钱,便又设法去找吴玲辉。正在北京的吴玲辉给了他2000元港币,帮助他从广西偷渡到越南。在越南他靠给别人打工,挣了一部分钱后,又偷渡到马来西亚,然后堂而皇之地回到了国内。

到北京白传典找到吴玲辉,并结识了台湾永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欧文化。欧文化特封白传典为台湾永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外的全权代表,并给他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还有20多张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清笺,白传典自立门户,单枪匹马企图打开局面,可惜鉴于海关的严格管理,他的计划没有得逞。

1990年,白传典持马来西亚护照去了菲律宾,在菲律宾又花钱买了一本菲律宾护照,并申办了一个阿苏密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实际上是个只有几个人、没有任何注册资金的小农场,白传典自任董事长,并在马尼拉国际村华人街48号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楼房,算是他的公司。1990年6月,白传典以菲律宾外商人员的身份又返因国内,并同台湾的欧文化取得电话联系。欧文化让他以台湾永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身份,参加6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由38家台商组成的“中华贸易促进会”。

白传典威风八面,在会议期间四处考察,由于他们事头不小,所到之处理所当然受到热情款待,签合同,订协议,忙得不亦乐乎。正当人们翘首以待“台没”去投资时,却是空等一场,杳无音信。

广西某地区农委的一名副主任,正是有“机会”认识了白传典,才给农委带来了惨痛的后果,并陷进一场无休止的官司中。1991年1月,这位副主任在南宁桂圆饭店“有幸”认识了白传典。交谈中,得知白传典是台湾永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板,并能搞到化肥,便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