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人生提醒:法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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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工作生活要知法(1)

第1日提醒

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不受任何人或组织干涉的合法权利。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其职能是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如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因此,工会对企事业单位和职工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也通过《工会法》的形式对工会的职责、权限等做出规定,以利于工会组织的规范化及工会效力的法定化。每个职工都应当充分认识工会的重要性,并以工会作为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权利的重要方式。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对加入工会的主体的资格做出了限定,即:(1)必须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2)必须是特定单位的劳动者。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3条

第2日提醒

作为职工自己的组织,工会对职工负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等法律规定的职能,职工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可以寻求工会的帮助。

职工要通过工会维护其权益、实现其权利,首先就应了解工会所具有的职能,因为工会的职能决定了它能为职工提供帮助与支持的范围和程度,只有对在其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工会才能有效发挥作用。认识到这一点,职工在遇到纠纷时就可以判断是通过工会来解决纠纷,还是通过仲裁机构、法院来解决问题。工会的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有:组织和教育职能。即通过组织、教育使职工对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有相应的认识,树立参政议政的意识,这里所谓的“参政议政”应当兼有对国家事务、企业事业单位事务的关注的含义。协助职能。工会的协助职能应当是两方面的,宏观方面的协助是对政府、企业开展工作的协助,如动员职工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各方面的素质,努力为国家、企业的兴旺做出自己的贡献;微观方面的协助是对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等事项的协助,其中,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协助职能是工会的基本职能,而这种职能是由工会的性质决定的。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6、7条

第3日提醒

充分了解工会的组织制度,可以监督自己所在的工会是否依法建立、能否作为代表自己意志的机构。

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因此,职工有权利了解工会的组织原则、工作原则等各项内容。只有对于工会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才能确保工会能够作为职工利益的真正代表,职工也才能实现对工会的有效监督。工会在开展工作中有相当的独立性,表现在:我国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关系上,我国工会法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以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为原则。这不仅是由于国家的主权问题才确立的原则,而且从世界工会组织的整个系统讲,由于各国工会间是彼此平等关系,只有以平等为基础的原则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也才能使各国工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工会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也存在相对的独立性,企事业单位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工会,更不能操纵工会以实现其特定的目的,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及职工薪酬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工会具有独立性。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8、9条

第4日提醒

当所在单位的职工或工会会员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而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会时,可以建议建立工会,因为这是职工的权利。

任何机构的设置都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工会也不例外。过多的工会组织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可能影响工会的工作效率;过少的工会组织则可能限制职工合法权利的行使,也不利于整个工会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我国工会的设置标准主要是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另外,会员的人数也影响着工会领导的设置。关于工会的设置: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以一个单位为基础建立,也可以以多个单位为基础建立,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会员的人数;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最低人数为25人;工会对女职工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其形式为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选出女职工委员,前者是同级工会的下设机构,后者是同级工会的组成部分,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女职工的人数;工会的形式有联合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与产业工会,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客观情况及需要;工会中可以设置专职的工会主席,如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以设置专职工会主席,并由单位自己确定正副主席的人数。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0、13条

第5日提醒

一旦成为工会的会员,即使所在的工会被撤销,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保护,会籍也能继续保留。

工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利于实现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有利于职工通过工会维护其权益,因此应维护这种独立性,确保工会的独立性也表现在工会的撤销、合并上。工会的合并、撤销应当遵循一定的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是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企业终止即企业的消亡,通常由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发生,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可能是因为国家政策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为其违法违纪行为。由于职工所归属的单位的消亡,与单位相关的权益纠纷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工会顺理成章地出现“撤销”的情形,而在单位发生合并的情形下,工会也会发生合并的情形。对于工会组织的撤销,应当履行一定的报告手续,其报告的对象是上级工会,报告的作用在于便于工会系统的管理。此报告程序是法定的程序,各级工会都应当遵守。虽然工会被撤销了,但依照我国《工会法》的规定,会员的会籍可以保留,这是因为职工始终是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工会维护其权益,只不过工会的所在单位会有所变化,并不对职工产生实质影响。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2条

第6日提醒

工会以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除了日常会议以外,必要时,作为会员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解决紧急问题。

工会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是召开会议,即通过法定人数的会员参加会议并对会议的议题做出表决,形成对问题解决方案的统一认识,经过对决议的执行,实现对问题的解决。工会召开的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即召开定期或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法定条件有所不同:凡是与工会有关的重大问题一般由定期会议讨论、决定;对于一些突发的紧急事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但必须具备由工会委员会提议或由1/3以上的会员提议的条件。规定这样的条件一来可以避免权利滥用,二来可以确保所提议的事项足以代表多数人的意见。对于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注意专职工会主席的问题,但是专职、非专职工会主席都是工会的负责人,对于会员人数较多的工会的工作开展非常重要,为确保工会工作的连续性,体现对工会工作的重视,我国《工会法》对工会主席这一特殊主体做出专门规定: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工作不得随意调动,也不得随意罢免。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6、17、18条

第7日提醒

工会不仅可以在关系到职工切实身利益的问题上为职工谋求利益,它对于企业的管理也有参与、监督的权利。

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组织,肩负着代表职工利益和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的双重作用。工会不仅要教育和组织职工提高素质,树立主人翁地位,参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也要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要求其纠正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等行为、履行法律法规中与工会有关的各项义务。虽然,工会具有以上的双重作用,但相比较而言,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则是更为重要的作用。具体说,主要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在职工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由工会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发挥作用。如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对企事业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与企事业单位协商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如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对职工的不当处理提出意见,要求企事业单位重新做出处理。由于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工会的形式有所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权利的机构,而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则由工会委员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发挥重要作用。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9、20、21、30、31条

第8日提醒

对于一些法定事项,工会有权与单位交涉或要求单位改正错误行为,必要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政府做出处理。

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即事前监督与事后救济。这里所谓的“事前监督”,是指工会一旦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危害职工权益的隐患,应当发挥其监督、建议作用,从而避免对职工权益的损害。以《工会法》为例,如果企事业单位有违反操作规程、侵犯职工的人身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工会有权根据客观情况的严重性的不同,或者向企事业单位提出要求给予答复的建议,或者直接要求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这里所谓的“事后救济”,是指工会在企事业单位已出现侵犯职工权益的情形后,采取的维护职工权益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1)与企事业单位协商,并要求其改正不当行为。如果协商达成一致,企事业单位应当改正不当行为。(2)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处理。采取此种措施的前提是企事业单位对其不当行为在工会提出意见后拒不改正。由此可见,协商与其在其他纠纷解决过程中是当事人一般做出的第一选择一样,是处理职工与企事业单位纠纷中先采用的方式。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2、24条

第9日提醒

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工会的呼声是企业不能忽视的声音,在一些情况下,没有工会的参与,企业行为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为切实发挥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作用,使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使职工在与企事业单位的纠纷处理中处于有利地位,减少因职工自身因素的限制而失去维护权利的机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一些法定情况下,只有在工会的参与下,企事业单位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些法定情形,如:《工会法》中规定的对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出现停工怠工情形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情形;又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应当”在法律术语中意味着必须,由此可见,工会的参与对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性。相比而言,《工会法》中对工会参与活动的情况规定得较具体,这样的规定在具有简明的优点的同时,会产生一些遗漏的可能,可见,应当在理解时兼顾对《公司法》等的考虑。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6、27、28条

第10日提醒

每个人都有年老的时候,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对老年人的保障,不仅是关系到老年人自身生存状态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有老年人的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的问题;对老年人的保障,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道德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既是公民应具备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随着老龄化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各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对老年人的保障,制定老年人保障法就是有效的方式之一。我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根据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受该法保护的主体是特定的,在我国是60周岁以上的老人,而其他国家对老年人的界定可能有所不同。对老年人给予保障要实现的目标是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这一目标涵盖了对老年人物质、精神等各方面的关注,表明了国家对老年人的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宪法》保持一致,将宪法中的物质帮助权在对老年人保障的领域中再次强调,使宪法的抽象性规定得到了落实,也使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有宪法依据,并提升了其被重视的必要性。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