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人生提醒:法制篇
26162400000027

第27章 工作生活要知法(2)

第11日提醒

法律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明确规定老年人要遵纪守法。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老年人在过去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做出了许多贡献,即使是离退休后,许多老年人仍老骥伏枥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对老年人为社会所做贡献的回报,是老年人应当得到的保障。同时,由于生理上的原因,许多老年人的劳动能力、生活能力受到了影响,从客观上来讲,老年人需要得到更多的帮助与保障。正是基于对这些因素的考虑,各国纷纷通过法律的形式,使对老年人的保障获得法律依据与法律效力。可以说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不仅仅是道义上的问题,而且是法律上的问题了。但是,要求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老年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更不能成为逃避法律的借口。因为,老年人不一定就丧失法律上所规定的行为能力,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有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和其他人一样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法律在定罪量刑时会对犯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加以考虑,适当地减免刑罚,如对精神病人、聋哑人等的特殊规定。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9条

第12日提醒

老年人的养老离不开家人的照顾,只有社会与家人的共同努力,才能使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美满。

老年人生活在家庭中,家人对老年人的照顾与老年人的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家人有条件获得关于老年人的喜好、生活习惯与需要的第一手资料,家人从情理上讲必须对老年人的生活等各方面给予照顾。但是,由于公民个体素质的千差万别,不孝顺、不赡养老年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确保老年人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将有关老年人保障的问题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老年人养老的依靠。在老年人养老问题上,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其中,老年人所在的家庭承担主要的责任,而社会、政府、国家对老年人的保障承担补充责任。(2)老年人养老的内容。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衣食住行的物质问题和受尊重、关心的精神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家人应从物质与精神等多方面给予老年人照顾,如“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3)老年人养老中的权利。如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交归老年人的权利等。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11、12、13、14、15条

第13日提醒

除了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夫妻、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也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在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上,赡养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它也明确指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根据这一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赡养人的配偶。关于家庭赡养问题,《婚姻法》曾在第15条和第22条中做出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应承担的责任。扶养,一般是指平辈之间承担的供养责任,如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弟妹对兄姐的扶助义务也称扶养。根据扶养的含义,老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也包括物质、精神上的相互照顾;年老的兄弟姐妹之间也可以存在扶养关系,但这种扶养是有条件的,即(1)兄姐曾对弟妹尽过扶养责任;(2)兄姐年老,达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的界限;(3)年老的兄姐没有赡养人。在以上条件具备时,弟妹应当照顾年老的兄姐,这是弟妹的法定义务。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

第14日提醒

老年人也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更应当得到尊重与保护。

“最美不过夕阳红”,老年人有很好的度过其晚年生活的权利,伴侣的相濡以沫是老年人生活幸福快乐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有时候老年人的婚姻也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使老年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受到阻碍,比如老年人的离婚、再婚问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包括不受家人、结婚或离婚的对方当事人等的干涉。《婚姻法》中并未对当事人的年龄做出限制,因此,婚姻自由是公民都享有的权利,不因当事人的年龄而有所差异,老年人同样享有婚姻自由。虽然,法律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持明确、肯定的态度,但由于人们观念上的问题,老年人的离婚难、再婚难仍是困扰老年人的问题。所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更新人们的观念,特别是老年人的子女的观念,将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的意识传递到每个公民心中,逐步消除因离婚、再婚受到干涉给老年人造成的伤害。子女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这不仅是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孝顺,也是对法律的尊重。但是,这种尊重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子女应以实际行动实现这种尊重,行动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应当注意,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因为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改变。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

第15日提醒

物质财富是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基础,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不因年老而产生变化,他人不能以年老为由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

常言说得好:“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物质基础,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不断地创造物质财富,改善着自己乃至社会的物质和生活水平。物质不是万能的,但不充裕的物质可能滋生很多的问题,因此,人们总是要不断地去劳动、去创造。但是,人们的劳动能力是受各种因素影响的,年龄就是其中之一。老年人因为年龄的原因,其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会有所下降,但其对物质财富的需求仍然是保持在一定水平上的,只是产生内容、程度上的一些变化。因此;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在某种程度上,对老年人财产权的保障更为重要。保障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在:(1)承认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老年人对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无论财产权的取得发生在年老或年轻时,是通过继承、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2)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不得侵占老年人的财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

第16日提醒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社会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关照,无论老年人居住在城市还是居住在农村。

虽然,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但是为了履行国家的管理职能,切实管理好国家的社会保障事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因此,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兼顾国家和家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家庭的角度,应当注意老年人对子女、亲属的权利;从国家的角度,老年人应当运用国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规章制度等,如通过养老保险的方式,取得养老保险金,保障自己的生活。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有以下三个层次: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城市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的救济获得保障,而农村的老年人则可以从专门土地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五保”等获得保障。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21、22、23条

第17日提醒

当老年人患病或在住房方面遇到问题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

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老年人生活的各方面,规定了对其的保障制度及措施,是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时应遵循的法律依据。住房和医疗是关系到老年人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因此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指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保障的制度。职工的病伤、生育、养老等都会遇到医疗问题,因此,它是疾病、伤残、生育、养老社会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社会保险是健康的保障,是一种社会责任,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积极作用,老年人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制度获得保障。除此之外,老年人还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国家给予的优待,获得医疗方面的保障。至于住房问题,国家对老年人也采取优待的做法,如在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时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生活和居住所需的配套设施,老年人应当维护自己在住房及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权利,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加强社区的“以人为本”的文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老年人晚年的生活环境正在不断改善。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5、26、27、29、30条

第18日提醒

老年人享有教育权、劳动权,在提起诉讼时,老年人还可以获得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照顾。

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应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按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费用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预交。200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式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该制度对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使他们可以依法实现诉权。当老年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确有经济困难的,也应当适用有关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的规定,这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老年人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涉及老年人的纠纷的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对老年人提起的特定诉讼可以先予执行等照顾。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这不仅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执行,也有利于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除了诉权,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劳动方面的特殊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37、39、42、43、45条

第19日提醒

对老年人的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一样可以构成犯罪,违法者必将受到严惩。

对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构成犯罪。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对老年人的犯罪,主要有侮辱诽谤老年人的犯罪、虐待老年人的犯罪、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犯罪以及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客观方面有以下两点不同:第一,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不同。第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对老年人的侮辱、诽谤构成犯罪的同样应符合上述条件。另一项对老年人的犯罪是虐待罪。认定虐待罪,应当掌握以下要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必须是一个家庭的成员。有虐待的行为,表现在经常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此外,我国法律还将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拒绝赡养、扶养老年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47、48条

第20日提醒

妇女应当维护自己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但自身也应做到自强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