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人生提醒:法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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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工作生活要知法(3)

随着社会的进步,妇女在受教育、工作等各个方面能够获得的机会越来越多,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影响到对一国文明程度的评价,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其权益的保护,我国在对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始终处于世界的前列,在我国有“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说法,但是,整体上对妇女的保护并不能排除在妇女权益保护上的不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根据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妇女权益保护中:首先,应引起注意的是妇女的平等权。历史形成的男尊女卑的观念,曾给妇女的生活等各方面造成了实质性的严重损害,只有树立平等的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这种平等应当具有全面性,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而《劳动法》、《婚姻法》将抽象化的平等权具体化为妇女在劳动中的平等权、妇女在婚姻中的平等权。其次,应当注意以有效的方法保护妇女的权益。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

第21日提醒

妇女在政治上的权利应得到保障,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是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方式之一。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权利,其中的政治权利关系到妇女在政治上的地位、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妇女民主权利的实现,因此,对妇女至关重要。妇女行使政治权利,应当注意:(1)妇女的政治权利与男子平等。参与国家的管理,不是只有男同志才能做的事情,作为国家的一员,妇女对国家管理等政治活动也有权参与,这不仅是妇女的权利,也是妇女的义务。(2)妇女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与男子平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政议政的基础。通过选举,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出能够代表自己意愿且有能力参政议政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在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为国家的管理献计献策,确保**********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运用。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其平等政治权利的落实。(3)妇女在政治活动中的“特殊权利”。所谓的“特殊权利”不是指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是基于妇女的特殊情况,依法所给予的适当的倾斜。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9、10条

第22日提醒

妇女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女童的教育权特别应当受到保护,因为女性的文化素质关系到社会的未来。

妇女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妇女对家庭的贡献,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和谐美满的家庭减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妇女对子女的养育影响到国家的未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对妇女的要求在不断的提高,只有有文化、高素质的妇女才能在家庭中发挥其作用。因此,妇女的受教育的权利应当得到高度的重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中都体现了对妇女教育权利的维护。妇女应当认识到:(1)妇女享有平等地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在一些较贫困、落后的地区,无论是妇女本身,还是社会舆论都忽视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妇女权益常被侵犯而当事人无可奈何。妇女接受教育,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利于其生活质量等的提高。(2)女童的受教育权尤其应当受到重视。女童由于其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在面对父母、社会不重视教育权利的情况下,常常难于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因此,需要借助外力,如国家的法律,政府、社会、学校的力量维护其受教育权。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17条

第23日提醒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行为,是对妇女劳动权的侵犯,妇女应当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法律应当保护公民合法的劳动权利,不得因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因素,影响公民行使其劳动权。由此可见,公民的劳动权利不应当因公民的性别而产生区别待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事业单位往往只考虑单位的一些利益,而在招聘员工时对女性求职者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在女性员工的晋职晋级问题上适用差别待遇等,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侵犯。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妇女应了解自己的权利:(1)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和学识条件,平等地获取劳动机会、劳动报酬,特别是在录用标准、晋职晋级标准上,妇女有权要求标准的平等化。(2)妇女在劳动中应获得必要的保护。由于女性自身的一些因素,在劳动中会出现一些需要特别保护的情况,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及切实保护妇女的权益,法律对妇女提供了一些特殊保护,如:工作岗位的限制,即对于一些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不应当由妇女承担。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22、23、24、25、26条

第24日提醒

农村妇女的财产权,如对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的权利、财产继承权等,他人不得侵犯、歧视和干涉。

由于观念、文化的因素,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甚至被侵害,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影响到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而且影响着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的素质。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与城市妇女一样,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但由于两者所处的生活环境的差异,对两者财产权的保护内容、保护方式又有所不同。比如,农村妇女财产权中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如对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享有的权利;由于财产权中的客体具有特殊性,使对其的法律保护也有特殊性,如通过对土地的登记证明对土地的权利。在农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因为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其原本享有的权利受到他人的干涉。对此,农村妇女应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家庭中的权利,不得被剥夺、被侵犯。(2)妇女享有继承权,不受歧视、不受干涉。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31、32条

第25日提醒

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是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应积极了解、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形主要包括:********、拘禁公民身体,利用公民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为,妨碍公民行路自由、通信自由,欺诈胁迫他人实施不自愿的行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包括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生活的权利。公民在自己的身体面临自然界侵袭、不法分子侵害的危急时刻,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以维护其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即使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生命健康权,他(她)们仍然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妇女作为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其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尤其应受到保护。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一方面是对剥夺、限制自由有关的行为的抵制;另一方面是对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的抵制,特别是妇女有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保护妇女的生命健康,包括对女婴、老年妇女、不育妇女的保护。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22、23、24、25、26条

第26日提醒

妇女既有婚姻自主权,又有平等地对家庭中的财产享有权利,即使双方的收入状况有差距也不影响这种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