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人生提醒:法制篇
26162400000005

第5章 商业活动需守法(1)

第1日提醒

商品的商标可以成为一种财富,如果能够依法取得商标权,法律将保护商标权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同其他标识一样,商标具有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功能,但并不是所有的标识都可以成为商标。构成商标应当具备以下一些条件:商标是一种能够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可视性标志;它可以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也可以是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而且不得与其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人们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注意上述条件。申请商标注册,当事人还应当注意法律对一些标识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即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与我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的标志;与外国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但如果该国政府同意使用上述标志的除外;与“红新月”、“红十字”等名称或标志相同或相近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色彩的标志;对道德风尚有不良影响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方式的标志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使用地名的商标已经注册等,则可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敬请参考:《商标法》第8、9、10条

第2日提醒

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也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也可以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前提是自然人等具有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由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有由其提供的服务,即当事人有必要申请相应的商标。应当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进行商标注册,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如果对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申请注册,还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还应当注意有些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例如:商品通用的名称,如电视、电话等;商品通用的图形、型号的标志;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标志,如“质量好”、“糖”、“供水”等;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即不完全具备商标条件的标志;属于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没有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中国同类或相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且该注册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标志;商标中容易误导公众对该商品来源地的认识的标志,但是,如果此类商标已经善意取得的则除外。

敬请参考:《商标法》第11、12、13、15、16、4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第3日提醒

只有依法申请并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取得对注册商标的权利。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不仅有义务,也有权利。

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注意:首先应填报商品的类别和名称,商品的分类可以按照商品分类表进行,在一些情况下,注册申请因事由的不同,提出的申请也不同,比如对注册事项,如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予以变更即完全改变商标标志时需要进行的是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要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出变更注册商标的申请,因为此时是对已注册商标进行变更。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应当注意在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问题,如果申请人取得优先权,则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就可能提前,即当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国内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申请或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均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要真正获得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具备一系列条件:(1)在国外提出申请后又在国内提出申请的,该外国须同中国签订协议或在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优先权规定或该国与中国互相承认优先权;(2)申请优先权的,应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提出前次申请、使用商品的商标的展览会的名称,展出日期等资料。

敬请参考:《商标法》第19-26条

第4日提醒

如果对某商标注册有异议,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特定的人还可以要求撤销对该商标的注册。

在商标注册中遵循“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一方先提出注册申请,并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的即可获初步审定和公告,即“申请在先”。如果各方是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则适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即某一方在申请前已先使用,并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可获初步审定和公告。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有申请注册的价值就应当尽早提出申请,如果遇到是同一天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情况时,应当尽可能提供自己早已使用了该商标的证据。但是,如果商标已经为他人注册的,其他的人仍然可以对注册商标施加“影响”,如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注册商标。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注册中,一般要经过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等程序。在公告期内,即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对初步审定的异议;商标取得注册后,如存在违反商标法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等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可要求撤销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后,如对此注册有争议,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均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但是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对恶意注册而提出的撤销要求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敬请参考:《商标法》第29、30、41条

第5日提醒

申请商标注册,提出商标异议等都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才能有效地达到目的。

我国商标法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的法律,其中对如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如何提出商标异议的程序等都有所规定。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相关行为提出了行为规范,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操作依据。比如要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注意:(1)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2)申请文件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3)商标图样应清晰,易于粘贴,长和宽应当在5-10cm之间。(4)申请文件应当用钢笔,毛笔或打字机填写。(5)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和印章应与核准、登记的一致。(6)如果是国家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比如申请卷烟的注册商标,应提交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7)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应在30天内提交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证明;如果使用日期又相同的或都未使用的,应在3天内将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交给商标局;如果达不成协议的,由申请人在商标局的主持下抽签或由商标局裁定最终做出解决。

敬请参考:《商标法实施细则》第9-15条

第6日提醒

取得商标注册,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当事人只有遵守法律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各项规定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不是取得了商标注册就万事大吉了,商标法中还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一系列规定,如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对商标使用的规定等。具体地说,除了申请提出商标的异议、请求撤销注册商标是人们应当关注的问题以外,人们还应注意:(1)注册商标是有有效期的。我国商标法规定其有效期是10年,起始日是核准注册之日。注册商标可以续展,续展期也是10年,但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但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提出申请的,法律又赋予其6个月的宽限期,即最迟应在商标注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否则该商标将被注销。(2)注册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协议,由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注册商标的一方在转让行为经核准、公告后取得商标专用权,但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另外,受让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符合申请注册商标条件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等。

敬请参考:《商标法》第37、38、39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1条

第7日提醒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所影响。

了解法律规定什么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有助于商标注册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其他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还有利于法院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因此明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当事人各方都有必要。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1)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2)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即销售了使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商品,但如果能证明自己不知该商品是侵权商品,并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该商品及能说明商品的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此类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换了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即通过假冒伪劣商品构成对注册商标商誉的损害;(5)其他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或装潢而足以使人误认的行为,故意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敬请参考:《商标法》第52、5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

第8日提醒

协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起诉等方式是人们遇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时,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

一旦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当事人解决的途径可以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这种方式能较快解决问题,也不会因纠纷“伤了和气”,因此常常作处理纠纷的首选方式。当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较为明确。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程序时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予以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及罚款等处罚;对于此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的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即使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通过法院来最终解决纠纷。此外,还应注意,如果侵权人在可申请复议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在可起诉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敬请参考:《商标法》第53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

第9日提醒

注册商标、包装、装潢、质量标志可能成为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制止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或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而造成与知名商品混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类。该类行为的特征主要是通过利用知识产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侵害的是商标专用权人的知识产权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认定构成这类行为时,对行为的后果往往有所要求,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必须有“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后果;而通过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须有“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不足以误导消费者,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如对利用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敬请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21条

第10日提醒

处于垄断地位或有其他优势的企业或政府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此类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