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人生提醒:法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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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生活处处有法律(4)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护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也不断加强,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增多。目前,我国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其中《环境保护法》处于重要地位,其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对环境的界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及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内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内容,如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建设各类设施时对环保因素的考虑、规划城市相对环境保护的考虑等;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内容,如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污染和危害,采用设备和工艺时对环境保护的考虑、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法律还对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诉讼时效等加以了规定,人们对环境保护纠纷应当以《环境保护法》为主要依据。

敬请参考:《环境保护法》

第27日提醒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将受到行政处罚,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是行政机关,也是公民、法人等的行为规范。

如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将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等都有所规定。如:行政处罚如果无法制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没有公告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理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法律法规可以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如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而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以由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组织等实施,但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等;行政处罚的决定及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程序规定等;行政处罚的执行,如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须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等内容。了解《行政处罚法》,有利于公民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公民对行政处罚中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主张。

敬请参考:《行政处罚法》

第28日提醒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收法律法规为公民履行纳税的义务提供了依据,也是公民了解和监督税务机关的依据。

目前,我国涉及税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其中,《个人所得税法》与公民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它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的种类、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其履行等做出规定。公民应当注意,对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明或未规定的内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出了补充规定。如《实施条例》对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加以界定;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个人所得加以明确;对《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的一些概念加以解释,如对“国债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成本、费用”等进行了界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的范围,纳税程序等也做出了规定。

敬请参考:《个人所得税法》

第29日提醒

程序法对实现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民事、行政、刑事各有其对应的程序法律法规。

因为实体法有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之分,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中也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各诉讼法中既有相似的规定,也有特别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和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文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涉外程序做出规定;《行政诉讼法》也对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及涉外行政诉讼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公诉案件、第一审自诉案件、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总之,诉讼程序既有共性,如均有管辖、回避、证据等内容,又有由其性质差异决定的差异,表现在程序的设置及具体内容上。

敬请参考:《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30日提醒

获取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是公民在失业、贫困等困境中可以从社会获得的保障,社会类法律可以帮助人们渡过困境。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在保障特定群体的生活、维护社会的安定方面发挥着作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都应适用《暂行条例》;同时,也对确定缴费的范围,缴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给予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则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缴纳比例、基金用途、基金管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国家对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等做出了规定;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则是宪法中赋予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具体化形式之一,对能够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主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及方针、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及具体待遇、停发或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有违规违法行为时的处罚等内容给予规定,是公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依据。

敬请参考:《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31日提醒

生活中处处皆有的法律是对违法者的利刃,也是对守法者的保护伞,利刃和保护伞的选择权就在每个人的手中。

常言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曾说“因果循环”。无论说法有什么区别,对于触犯刑律的人始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对于无辜受害的人也总有正义得伸的时候。相信法律并遵纪守法,才会让法律更有权威,也更有效力。对于法律,人们所要做的不仅仅是知道法律对某件事、某类事如何规定,而且需要在心中建立守法的观念:当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当与别人订立合同时、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即使在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时等等,都应当想一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是合法的。而这一切的理由很简单:守法对自己对别人,都有利而无害。相反,触犯法律所造成的对自己或对别人的损害却是多种多样、三言两语是难以说得清的。法律只制裁违反法律的人,就如正当防卫只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一样,但是,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常常超出行为的当、事人,因此,法律对违法者的直接效力和对守法者的间接效力所构成的法律对人们的效力,应当影响也在影响着人们对行为的决策。

敬请参考:《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