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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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失职性违规”的构成(2)

在该案中,原告厄尔·南森·佩托斯先生(Mr.Earl Nathan Pettus)依照FCRA状告TRW消费者信贷服务社和CSC公司这两家信用报告机构。在起诉书中,佩托斯先生指控被告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使他失去了工作,无法贷到急需的款项。尽管原告提交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两家被告针对其的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但是原告的索赔请求未能得到法院之支持。法院重申欲获得赔偿,原告必须同时证实他因错误的信用报告而受到了损害。法院查明:招聘员工的雇员之所以没有招聘佩托斯先生,并不是基于信用报告,而是出于其他的原因(比如条件不适合等)。原告认为像他这样多才多艺的人才在多次应聘中落选完全是因为信用报告中对他的不实之词所致,但法院认为这是原告的一种臆断,而臆断并非证据,因无从证实,故不足以采信。地区法院指出:原告未能尽到举证证实他因信用报告中的错误而遭到损害的举证责任,因而驳回 了原告的起诉要求。后佩托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审中,它的索赔请求再一次遭到驳回 ,即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在作出上述判决的过程中,地区法院援引了“哈依德诉希伯利尼亚银行”一案(Hydev.Hiberinia National Bank)这一判例,以支持自己的立场。按照该判例形成的规则:FCRA并没有设置严格责任,但它也不是只要求信用报告机构修正信用报告中的错误,FCRA为那些因违反法定要求违规操作而受到实际损害的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

得克萨斯西区法院同时引用了“凯林诉通用汽车票据贴现公司案”。在该案中,原告同时对通用汽车票据贴现公司、TRW公司和信贷管理公司(Credit Bureau Inc.)提出了起诉。美国第十一巡回区上诉法院对每一个被告分开来进行单独的审理。法院查明:原告方没有任何证据足以证实受其指控的TRW公司的信用报告中的错误已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原告对TRW的失职性违规的指挥不能成立。该法院明确指出:在法院已查明欠缺损害要件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对诸如信用报告机构是否遵循合理规程的其他构成要件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让该信用报告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原告获得胜诉,就必须承担提供正面证据证实错误报告已对其造成伤害的举证义务。

尽管美国法院对于损害是构成“失职性违规”的必要条件这一点没有什么分歧,但对于什么样的伤害才能构成损害却有不同的解释。

在错误的信用报告致使消费者的贷款请求或求职请求遭到拒绝的情形下,美国法院似乎更加愿意承认消费者受到了切实的损害,从而更加愿意判令信用报告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但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受到羞辱和精神痛苦(humiliation and mental distress)也是一种损害。如在“史蒂文森诉TRW公司”一案中(Stevensonv.TRW Inc.),第五巡回区上诉法院就指出:蒙受羞辱和精神痛苦也应被视作是受到损害,此种损害尽管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但是这不妨碍原告能获得实际的损害赔偿。

约翰·史蒂文·森先生是一位78岁的老人,他一生谨慎行事,有借必还,因而为自己树立了一个极好的名声和信誉。因此,当他发现他苦心经营几乎花费毕生精力赢得的信誉因被告的错误信用报告而毁于一旦时,他显然受到了极大的震惊。用瞠目结舌、呆若木鸡来形容他当时的神情,也许丝毫不为过分。话又说回 来,TRW出具的信用报告之所以会出现错误,是因为它们将已经同父亲多年不往来的不孝之子——另一个约翰·史蒂文森的充满不良记录的信用档案与本案的主人公(老约翰·史蒂文森)混为一谈。按理说此种错误本不该发生,因为父子两人虽然姓名相同,但各自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即社会保险号)则截然不同。史蒂文森先生对信用报告中与他有关的16个账户、二次信用调查和大部分身份资料的错误之处一一提出了抗议。老先生还同TRW及TRW的前身——克林顿公司进行了多次接触,期望能得到纠正关于他的错误的信用报告。在经过了长达十个星期的重新调查后,被告TRW公司宣称它已将所有的错误信息从针对史蒂文森的信用报告中删除出去。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在TRW声称删除了错误信息之后,关于史蒂文森不良信用记录仍然在信用报告中频频重现。

由于被告混淆了信用档案而导致的错误报告不仅使原告受到可观的经济损失,而且使原告蒙受了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就在被告进行重新调查期间,原告曾三次申请贷款,但三次均因错误的信用报告而遭到拒绝。无法获得急需的贷款,特别是利率较低的优惠贷款,不仅意味着利息差额的损失,更为关键的是:这是一种商业机会的损失。与此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经济损失相伴而来的,则是虽然无形但确实存在的精神痛苦。为了避免误会,老史蒂文森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向他的商业伙伴和信贷机构解释,这使他感到十分难堪,尴尬不已。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第五巡回区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尽管精神上的痛苦不会使消费者口袋中的金钱有所减少,但仍然是一种切实的损害,因而应将蒙受羞辱和精神痛苦的补偿包括在实际的损害赔偿之中。

第五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判决虽然支持了原告关于精神痛苦损失赔偿的请求,但它驳回 了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而在初审判决中,地区法院曾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也许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些评论家认为第五巡回区上诉法院对原告是吝啬的。

不过笔者认为:与其他一些更为吝啬的法院相比,第五巡回区上诉法院对消费者的态度还是说得过去的。至少在经济损失之外,它承认了因错误信用报告而遭受的羞辱和精神痛苦也是一种损害,而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正是十分重要的。史蒂文森案后来被许多法院作为先例而广泛援引,其原因大概正是它将精神痛苦作为实际损害这一规则的合理性。按照笔者的理解,错误信用报告引起的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害,有时候远远超出实际的经济损害。对于此种精神痛苦作适当的补偿,实际上是加强了对消费者原告的救济的力度,以免使消费者对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同举证困难而得到赔偿。

与“史蒂文森诉TRW公司”一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法院认为:如果错误的信用报告并没有引起贷款人拒绝给原告发放贷款的后果,则不应认定原告因误导遭受到了实际的损害,因而不应支持原告的索赔请求。因此,即使在一些案件中原告遭受的羞辱和精神痛苦并不比史蒂文森少,但是由于他们的无法举证证明他们的贷款请求因错误报告而遭拒绝,因此,他们的索赔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在“佩托斯案”中,法院虽然引用了“史蒂文森诉TRW公司案”,但是它引用的只是“损害是原告依照FCRA向被告索赔的要件之一”,对于精神痛苦是否属于损害,则没有明确。相反,从其推理过程中,似乎可以隐约地看出:只有当原告的贷款申请或求职申请遭到拒绝时,才能认定原告遭到了实际的损失。例如,得克萨斯西区法院为了支持其作出的不利于原告的判决,将该案的事实与史蒂文森的事实作了区分。该法院强调指出:“在史蒂文森案中,原告至少三次被拒绝贷款,而且他不得不对一些贷款人作出解释。”但是在“佩托斯案”中,信用报告中的错误并没有引起原告的贷款申请或求职申请遭到拒绝的后果,因而,不应让被告承担失职性违规的法律责任,原告也无权向被告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