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国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26314300000036

第36章 “失职性违规”的构成(3)

如果将“佩托斯案”的具体事实结合起来考虑,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索赔请求也许并没有错,但它对史蒂文森案的解释中过分强调“原告贷款申请被拒绝是法院支持原告索赔请求的前提条件”的观点,则不能令人信服。本文认为,至少应将错误报告引起的精神痛苦放到与引起的原告贷款申请或求职申请遭到拒绝同样重要的位置,如果不是更加重要的话。令人感到欣慰的是: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在最近的案件中指出:贷款申请被拒绝并不是原告依照FCRA向被告索赔的先决条件。实际上,这不是什么新的观点,在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援引的判例中,有一部分判例已经阐述了上述规则。第九巡回区上诉法院所做的不过是把这一规则表述得更为明白,更为直观罢了。

第四节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与消费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就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与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言,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第一个法律问题是:信用报告中的错误是否必须是损害的唯一原因才能说错误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二个法律问题是:谁有义务承担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负担。而这两个法律问题,均被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在“菲尔宾诉泛联及TRW等公司”一案中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就第一个法律问题而言,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没有采纳“信用报告中的错误内容必须是损害的唯一原因”的观点。

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的那样:在“菲尔宾诉泛联及TRW等公司”一案中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和地区法院驳回原告申请的理由都是认为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之处与原告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地说,在两个被告各提供一份确凿的信用报告和一份错误信用报告的情形下,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说服事实审理者推断出以下两个结论:即(1)发放贷款的机构获得并使用的信用报告恰恰是那份错误的报告,而不是那份确凿的信用报告;(2)信贷机构曾使用过那份错误的信用报告,并且报告中的错误内容恰恰是它之所以作出拒绝给原告发放贷款决定的原因。

在一审程序中,地区法院赞同被告的观点,并且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简易判决。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推理中,地区法院认为:由于信贷机构在拒绝对原告发放贷款的信件中均未明确提及信用报告中的错误内容,因而不能说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与原告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地区法院的判决指出:原告必须证明信贷机构是基于信用报告错误内容以外的因素作出拒绝贷款的决定,才能让被告承担赔偿的责任。地区法院的判决进一步指出:如欲获得胜诉,其贷款申请遭到拒绝的消费者必须证明,此种拒绝完全是由于错误的信用报告所致,而不是由于确凿的负面报导或者其他因素所致。

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将“菲尔宾诉泛联及TRW等公司”一案中的事实与地区法院援引的支持其判决的先例中的事实区分开来。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查明:支持地区法院观点的两个先例中均有证据证实,信贷机构是基于对原告有负面影响但报导确凿的信用报告,才作出拒绝贷款的决定的。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同时查明“凯林诉通用汽车票据贴现公司案”的事实与“菲尔宾诉泛联及TRW等公司案”也不相同,因为在“凯林诉通用汽车票据贴现公司”一案中,第十一巡回区上诉法院逐一审查了涉及原告每一个信贷发放与否的档案,在认定没有迹象表明信贷机构是在使用对原告不利的错误信用报告基础上作出拒贷决定后,第十一巡回区上诉法院才作出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即支持有利于被告的简易判决。言下之意,第三巡回 法院暗示:如果没有对信贷记录作逐一的全部审查,只是发现一两份决定函电没有提及信贷决定是基于被信贷机构信以为真的错误的信用报告,就断定被告的错误报告与原告的损害遭受缺乏因果关系,那么未免就有些操之过急了。

可见,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显然认为地区法院在援引先例时有失当之处,因为地区法院忽略这些先例与“菲尔宾诉泛联及TRW等公司案”在事实上的差异。换言之,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所援引的先例无法支持其判决的理由。在此基础上,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又引用了在事实和程序方面均与“菲尔宾诉泛联及TRW等公司案”极为相似的先例——“冷迪诺诉泛联信贷信息公司案”(Lendion v.Trans Union Credit Information)。在该案中,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在驳回地区法院作出的有利于被告的简易判决时指出:由于不存在信贷机构为何拒绝给原告发放贷款的其他证据,所以一个合理的陪审团能够推断出下述结论,即信贷机构不仅曾见到过错误的信用报告,而且正是据此才作出拒绝贷款的决定的。按照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的观点,不能认为只有当原告能出具正面证据证实信贷机构是基于错误报告而作出拒贷决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因果关系之存在。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信用报告中确实存在着不利于他的错误信息,而且没有任何其他原因足以使信贷机构作出拒绝给原告发放贷款的决定,那么一个合理的陪审团就应当推定错误的信用报告与原告的贷款申请遭到拒绝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比较分析,第三巡回区上诉法认定地区法院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犯了根本性的错误,此种错误表现在“菲尔宾诉泛联及TRW等公司”一案中。地区法院认为菲尔宾有义务提供直接证据,以证实信用报告中错误信息的误导是信贷机构作出拒贷决定的至关重要的因素。第三巡回 法院进一步指出:地区法院的判决用词会使人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即依照FCRA起诉的原告有义务证明错误信息是贷款人拒绝对原告发放贷款的唯一原因。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认为此种观点是一种错误观点,因为此种观点与传统的侵权法规则与人们思维习惯并不相符。按照第三巡回区让诉法院的观点,在错误信用报告方面的因果联系而言,传统的侵权法规则为:原告必须证实失实信用报告是导致贷款机构拒绝对原告发放贷款的“实质性因素”(a substantial factor),但这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在贷款机构的拒绝贷款决定中同时发挥一定作用的可能性,因为诸如对原告信誉有不利影响,但真实、确凿的信用报告等其他因素也可能在此种拒贷决定中起作用。此外,按照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的观点:人们的思维习惯是:拒绝发放贷款的决定背后通常存在不止一个原因,因此,将“错误信息是促使贷款人拒绝对原告发放贷款的唯一原因”作为原告就错误信用报告向被告索赔的必要条件,不仅对原告过于苛刻,而且有悖于常人的思维习惯。

基于通过法律规定或通过众多先例形成的规则,考虑到菲尔宾清白的付款历史,尤其是考虑到菲尔宾女士在以往的三至四年内连续被拒绝贷款的经历,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指出:一个合理的事实审理者完全有理由推断出下述结论,即错误的信用报告肯定是信贷机构作出拒贷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信贷机构在获得确凿信用报告的情形下,对于报告中反映出从未拖欠贷款的个人信用清白的人士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给予发放贷款是不可思议的。换言之,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认为:就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与它声称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言,作为原告的菲尔宾女士已经向法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其实,在“菲尔宾诉泛联及TRW等公司”一案中,原告即使没有强调错误的信用报告事实上导致了原告的多次贷款申请遭到拒绝这一事实,原告也能获得胜诉。按照盖梦德一案形成的规则,只要菲尔宾能证实它因不实信用报告而蒙受羞辱和尴尬,而且她的信誉、名声和财务地位将继续受到伤害,只要被告没有否认菲尔宾受到的明显的精神痛苦,就应当认为原告已经就错误的信用报告与基于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因而法院应当支持原告依照FCRA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过拒贷事实的存在,无疑使原告因信用报告中的失实信息而遭受精神痛苦的事实更为明显,更具说服力,用法院的话来说,拒贷事实使原告提出的遭受精神痛苦的说法具有更大的可识别性。换言之,如果单纯地声称信用报告中的失实的内容导致了原告巨大的精神痛苦尚不足以使法官或常人信服,法官可能认为此种空口无凭的指控尚未达到可识别程度(cognizable)的话,那么,贷款申请这一事实之存在将增加原告“因失实报告遭受精神痛苦”观点的可信度。

“菲尔宾诉泛联及TRW等公司”一案的第二个争执点是因果关系的举证负担问题,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对这问题也作了明确的处理。指出信用报告中的失实内容与菲尔宾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同时,第三巡回区上诉法院附带指出: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负担始终应由原告承担,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转移到被告头上。

其实,第三巡回法院关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判决并不孤立,因为在“凯林诉通用汽车票据贴现公司案”中,法院同样指出,原告对“含有错误内容的信用报告是导致拒绝贷款的原因”这一点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