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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物权房产篇(4)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与“订金”是一回事吗?

【典型案例】

高先生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处房子,在交了2万元定金之后,回去准备首付款。之后,高先生取消了购房的计划。但要求房产商退回定金时却遭到了拒绝。高先生认为自己交的是“订金”,房产商无理由不退回,而房产商却说交的“定金”。那么,“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何区别呢?

【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订金”是一种预付款,是可以要求退还的,除非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开发商一般应在签约后将“订金”及时退还或者抵充房款;而“定金”是一种合同的保证金,如果买方违约,是不能要回“定金”的,但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所以,买房者在订购书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分辨清楚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新房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解决?

【典型案例】

代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然而,住进去没多久代先生发现客厅地面出现了下沉,四周墙角也出现了裂缝。经鉴定,主体结构不符合国家建筑结构规范,墙角的裂缝宽度超过允许范围。代先生找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而开发商承认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只同意维修,不肯退房。

【律师说法】

代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为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代先生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主体结构不符合国家建筑结构规范,显然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前还贷,是违约吗?

【典型案例】

2008年,李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由于连续加息,她感到了还款的压力。后来,李先生将自己的一处店铺出售后欲办理提前还款。当他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银行人员说,贷款未满一年不能办理提前还款,否则将以违约追究其责任。李先生很疑惑:提前还款还违约吗?

【律师说法】

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一般来说,当购房人与银行依法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后,自合同成立时即已生效,双方应按规定履行。作为银行,在为购房者做房贷时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成本,如果购房者在一年之内提出提前还贷的申请,无疑会打乱银行的正常计划。因此,银行要求购房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业主拿不到房产证该怎么办?

【典型案例】

马先生于2009年3月在某社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承诺在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为其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将向其支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2009年12月马先生拿到了房子钥匙,可直到2011年1月马先生仍未拿到房产证。马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此事,均未果而开发商也未按照承诺向其支付违约金。那么,马先生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马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返款,并赔偿其损失。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在交房后的1年时间里都未为马先生办理房产证。我国法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随意提高物业管理费吗?

【典型案例】

2008年6月,高小姐买了一套商品房。2009年1月交房时,物业管理费为每年1.10元/平方米。但2010年收到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要求按每年3.60元/平方米缴纳。对此,高小姐不能接受。她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物业公司的做法不对。该公司如要涨价,应与业主对该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议补充,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对该收费有异议,除双方协商外,也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自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无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