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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物权房产篇(5)

【典型案例】

2011年1月6日晚,李小姐下班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了,小偷是从后阳台爬进房间的,盗走手提电脑、现金及衣物价值达3万余元。李小姐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职责,导致盗窃案件屡次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李小姐第一时间报警,并给物业公司经理打电话说明了情况,而物业公司经理说:“我们只管理公共设施,不负责私人财产的损失。”请问,是这样的吗?李小姐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是否获得赔偿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身决定。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违约责任等明确约定,一旦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就可以根据合同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费是从业主入住才开始交吗?

【典型案例】

赵先生于2007年购买了一套房。当年11月进行房屋验收,赵先生发现有多处装修质量问题,拒绝收楼。2008年1月初,物业公司要其再次验收。赵先生发现仍有3处问题存在。当年6月问题解决后他才入住。请问,物业费从什么时候开始起交呢?

【律师说法】

应以购房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赵先生应交纳自2008年1月起的物业费。虽然在2007年1月物业维修结束,赵先生仍发现有3处未达到自己满意,但房屋已经不存在影响实现合同的质量瑕疵,也就是说,赵先生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接收房屋而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未签订,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典型案例】

2011年初,物业管理企业口头协定,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当年7月,因狂风袭击,导致小区内花草树木受到严重损坏。物业公司为此花费了大笔的维护费用,随后贴出公告称要增收物业服务费,而业主以没有委托物业管理这么多事项为由拒交增收的服务费。业主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法】

不能拒交服务费。对于未以书面形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合同形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已经履行了服务,而业主也已接受,故业主不能拒交增收的服务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而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向成立。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业主对自己的住宅可以随意装修吗?

【典型案例】

祝小姐在办理了装修登记手续,并交纳了装修保证金后,买回了一个重为400公斤重的浴缸准备安装。物业公司认为,浴缸太重,有可能会影响其他业主的安全,必须经过安全测定和批准方可安装。祝小姐认为物业公司无权干涉。祝小姐可以对自己的住宅任意装修吗?

【律师说法】

不可以。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杈益。祝小姐安装如此重的浴缸,其承重已经超过规定的荷载,不能安装这一浴缸。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罚款吗?

【典型案例】

业主陈女士入住自己新房后,在前阳台加装了遮阳篷。该小区物业发现后,认为陈女士加装遮阳篷的行为给其总体规划带来了不协调,影响美观。物业在多次要求陈女士自行拆除遮阳篷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如不交纳罚款,将采取停电、停水的措施进行制裁。物业有权对陈女士采取如此制裁吗?

【律师说法】

物业公司无权制裁。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业主采取罚款措施。只有供电人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向用电人供电,而物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典型案例】

某小区进行拆迁改造,开发商一直不告知所住小区居民有关房屋拆迁评估、总价、施工等情况,并对居民们进行了断水和断电。在2010年底,开始对小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律师说法】

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为:经拆迁公告后,就补偿安置的方案进行协商,达不成安置协议时可申请行政裁决,如被拆迁人超过栽决规定拆迁期限未搬迁的,将启动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程序。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是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应该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举行相关的听证,报政府批准后才可实施。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对居民房屋进行强制折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