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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日常消费篇(3)

郝先生下午6时多入住一家宾馆,次日下午3时退房离开,服务台向郝先生收了一天半的住宿费。郝先生说:“我实际住宿不到一天,应收一天的住宿费。”服务小姐说:“凡住本宾馆的顾客在中午12时后退房的,按惯例加收半天住宿费。”请问,宾馆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12点后退房加收半天住宿费”的惯例合法吗? 【典型案例】

宾馆的做法不合法。宾馆的做法不仅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而且也与《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法律原则相悖。顾客住宿一天,实际就是在旅馆停留一天的时间,这一段时间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期间。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住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只能按一天的房价计算。本案中,郝先生实际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宾馆却要其交一天半的住宿费,明显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住宿被盗,宾馆是否索赔?

【典型案例】

钟工入住某宾馆的第二天,发现自己装有重要凭证和5000元现金的公文包不翼而飞。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案子一直未能侦破。请问,钟工能否要求宾馆索赔?

【律师说法】

钟工可以向宾馆索赔。顾客在宾馆这一特定场所被盗,是与宾馆本身防盗措施不力、管理不善有关,宾馆方面是有过错的,其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了违约。顾客按规定向宾馆支付了费用,双方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顾客据此享有人身财产受安全保障的权利。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知假买假是否还能获得双倍赔偿?

【典型案例】

胡先生在某商家购买一台饮水机,回家后才发现是“三无产品”,质次价高。胡先生觉得商家有意对其进行欺诈,遂后胡先生又返回商场一次性买了10台同样的饮水机,购买以后,要求商家双倍赔偿。请问,胡先生能否获得赔偿?

【律师说法】

胡先生不能获得双倍赔偿。胡先生第一次的购买是属于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而第二次的购买,很明显具有了盈利性。本案中,胡先生第二次购买的10台饮水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因此,胡先生要求双倍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能以产品开封为由拒退商品吗?

【典型案例】

小李在某网上商城订了一套化妆品套餐。小李打开包装,详细阅读了产品说明后,并不像网上说的那样,觉得不适合自己的皮肤,遂后要求商城退货,但商城却说已经开封的正品不给退货。请问,该商城能以产品开封为由拒绝退货吗?

【律师说法】

不能。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通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无效后又以正品已经开封为由不给退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小李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展会上买的伪劣商品,能退吗?

【典型案例】

伍大妈在展销会上买了一套木质沙发,拿回家第二天便出现开裂,质量存在严重不合格。伍大妈遂后到展销会退货,但展销会已经结束了,卖家早已撤柜。请问,伍大妈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可以找销售者进行退换,如果联系不到销售者,可以找展销会的举办方要求赔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本案中,展销会结束了,商家也联系不上,伍大妈可以到负责举办展销会的承办方要求索赔。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售出概不退换”就不能退吗?

【典型案例】

陆小姐在一家电器商城促销活动中,买了一台冰箱,当时牌子上写着“促销产品售出概不退换”。但使用第二天放在冷冻箱的肉不但丝毫没有上冻,而且已经淌血水变质。陆小姐于是找到商城要求退货,但店长却以“促销产品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不退货。请问,商城能免责吗?

【律师说法】

商家不能免责。这家商城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声明“促销商品售出概不负责”,不具各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的索赔请求。本案中,这家柜台只是告诉陆小姐正在搞促销,但是并没有说商品是次品,存在质量问题,陆小姐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购买了这台饮水机,因此商场不能免除其保证质量的义务。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宣传效果与实际商品性能不符,怎么办?

【典型案例】

马大姐在网上商城购买了一台“多功能豆浆机”,收货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城提出退货。商城答复称:“网上详情是复制粘贴时搞错了,我们没有涉嫌价格诈骗,而且商品质量也没有问题,所以不予退换。”请问,马大姐怎么办?

【律师说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但可以要求退货,还可以卖商城涉嫌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一”。本案中,商城涉嫌虚假宣传导致马大姐误解并购买,马大姐完全有权要求退货,并由商城承担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赠品有质量问题能否索赔?

【典型案例】

大林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商场为促销还随赠了一盒礼品,内装巧克力、瓜子、花生、核桃等食品。小红回家后发现花生等食品有异味且部分霉变,要求商场退换,或予赔偿。商场则认为礼盒是赠送品,不属赔偿范畴,拒绝退货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