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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日常消费篇(4)

【律师说法】

商场应给予退换或赔偿。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商家所谓“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商场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售出七日后,能退货吗?

【典型案例】

钟工在某电器商城买了一台彩电,但看了两周后怎么也开不了机,于是钟工找到商城要求退货。商场的负责人说已经售出7日了,不能退货,只能换一台或者免费修理。请问,7日以后,就不能退货了吗?

【律师说法】

不能退货。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本案中,钟工购买的电视机已经超过了7天,所以不能要求商家退货,而又在售出后15日内,因此商城不予退货是有依据的,行为是成立的。

【法律依据】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商品未开箱检查,质量问题由谁负?

【典型案例】

马先生从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款空调,由于正值新居装修,收货时未来得及开包检查验收。半个月后装修完毕,安装空调时安装人员调试发现不能鼠冷。遂后马先生找到商城要求退换空调,商城声称购买已超过15天,不予退换。请问,马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换货?

【律师说法】

马先生有权要求换货。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及维修事项等。也就是说,销售者负有验货义务,应该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开箱检验,调试商品功能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等。在本案中,商场没有履行验货义务,应视为有过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吗?

【典型案例】

温先生在一家“假一赔十”的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手机。事后鉴定该手机并非原装,入网许可证标志也都是伪造的。温先生拿着手机和鉴定书找到商家兑现承诺,却遭到拒绝。请问,温先生有权要求商家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吗?

【律师说法】

有权要求商家兑现承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假一赔十”是商家取信于消费者而自愿作出的承诺,应当理解为买卖合同内容之一,是约定责任。因此,商家应兑现承诺。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退还手机交纳“换壳费”吗?

【典型案例】

小胡买了一款品牌手机,用了不到1个月,发现手机怎么也发不出短信。小胡遂要求商家换货,商家确认手机故障后同意换货,但要求小胡必须交50元的“换壳费”。理由是小胡的手机外壳有细小的划痕。请问,商家能向小胡收取“换壳费”吗?

【律师说法】

不能收取“换壳费”。小胡手机上的细小划痕属于自然磨损而非人为损坏。《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如因手机出现特定的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兔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如果商家认为磨损是消费者不正当使用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免费存包丢失,超市是否赔偿?

【典型案例】

高先生到某超市购物,将其在另一家商场购买的价值680元的高级旅行杯寄存在了服务台。当高先生购物出来到服务台拿杯时,服务员发现杯不见了。高先生遂向超市索赔,而超市则认为,为顾客存包是无偿服务,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请问,高先生是否能获得赔偿?

【律师说法】

高先生能够获得赔偿。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会给超市带来潜在商业利益,作为经营者,超市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安全的。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而应按照有偿保管行为来对待,所以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顾客是否可以拒领有瑕疵的奖品?

【典型案例】

小刘在某商城购物中幸运地中了三等奖,奖品是一台微波炉。小刘发现它的配件不足,因此要求商城换台新机。商家则认为,这台微波炉作为奖品一直摆在现场,消费者对奖品的瑕疵也能看得到。为此,商场不愿提供新机。

【律师说法】

该商城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商城用于促销的奖品实际上已被计入销售成本中,奖品实质上也是商城用于销售的商品,即便奖品可以正常使用,只要存在瑕疵,商城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基于商城销售商品时一般都会提供样品这一商业惯例,以及《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将其告示的奖品理解为奖品样品是合法的。所以,小刘可以拒绝领取。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场可以对消费者“搜身”吗?

【典型案例】

佳佳离开商场时,门口的电子警报器响了起来。随后,商场保安与值班经理对佳佳的背包进行搜查,什么也没有搜出来。于是经理与保安把佳佳带到值班室,强制要求佳佳脱衣检查。请问,商场有权对消费者“搜身”吗?

【律师说法】

商场无权对消费者进行“搜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商场的搜查行为是违法的,明显侵犯了佳佳的受尊重权,佳佳可以依法要求商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商品打折就不给发票吗?

【典型案例】

某商场周年庆典所有商品一律8折优惠。安东在该商场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结账时安东要收银台开具发票。收银员说“商场有规定,如果开发票,就不能享受打折优惠。”请问,商场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说法】

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商场酬宾期间向消费者承诺以8折销售商品,发生《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效力,应受其约束。而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场的法定义务。即从合同的约定上讲,商场应以8折的价格出售商品;从法律规定上讲,商场应该为消费者出具发票。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