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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损害赔偿篇(1)

违章停车遭遇酒后驾车,责任如何承担?

【典型案例】

一天傍晚,贡先生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感觉后轮缠绕上异物,遂后下来在机动车道上清理。此时,酒后的大林驾驶小轿车快速驶来,将贡先生与摩托车一起撞飞,车毁人亡。请问,该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说法】

大林酒后驾车导致判断力下降,其行为是严重违章的,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贡先生在清除故障时虽然未按规定将车停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违章的故意,其过错应属于过失,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自行车与机动车共同违章,责任谁来承担?

【典型案例】

代先生驾车行驶至一路口时,与骑自行车正拐弯的乔某相撞,乔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路段设有时速40公里的限速标志,而代先生当时时速为60公里;而乔某是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时强行通过的。请问,该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

【律师说法】

代先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代先生能证明乔某是故意撞上代先生的而造成交通事故,否则无理由可以推脱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占用公交站点,事故责任谁承担?

【典型案例】

冯女士由于急着赶公交车,被停在公交车站揽客的一辆出租车挤倒在公交车轮下,当场死亡。请问,该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出租车与公交车承担同等责任。出租车占用公交车站,影响了公交车进站,是造成该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并不是说出租车违法停车就一定会导致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而公交车一方显然没有尽到确保安全的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小区内被车撞伤怎么办?

【典型案例】

强大妈和街坊正在小区聊天。一辆出租车忽然倒车,将来不及躲闪的强大妈撞倒在地,造成大腿骨折,出租车司机只给了强大妈2000元,其他的费用及赔偿只字未提。请问,强大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强大妈可以找公安部门处理或者以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法定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高速公路上撞伤行人可以免责吗?

【典型案例】

小胡为抄近路回家,越过高速公路护栏进入高速公路,结果被飞驰而来的轿车撞飞,当场死亡。请问,轿车司机是否对小胡的死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轿车司机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躲避行人引发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典型案例】

王司机驾车行驶至一工厂门口时,工人杨某突然冲出大门,欲横穿马路。王司机慌乱中一边打轮一边踩制动,结果冲入另一侧车道,与另一辆机动车相撞。请问,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说法】

王司机承担部分责任,杨某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杨某横穿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过错,因此承担主要责任。而王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密切注意路面情况,其自身也有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典型案例】

在人行道上驾驶的小寥发现前面有交警值勤,慌忙向机动车道打轮,结果将机动车道内金某驾驶的机动车刮伤。小寥表示愿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要求与金某私下协商赔偿事宜。小寥可以要求与金某私了吗?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私了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二是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本案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小寥可以要求与金某私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否索赔?

【典型案例】

郑某不慎被同乡小谢倒车时撞伤。因为是同乡,郑某只让小谢赔偿了部分损失而“私了”。但事后,郑某由于治疗费高而要求小谢补偿,但小谢认为之前“私了”已赔了钱,故拒绝再付。请问,郑某还能让小谢赔钱吗?

【律师说法】

能够让小谢索赔。郑某可以重新向交警部门报案,并依交警部门的认定向小谢再行追偿,至于具体追偿的数额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动机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逃逸怎么办?

【典型案例】

老赵被车撞倒后失去知觉,而肇事车辆趁机逃逸。老赵为此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一年多肇事车辆也未抓获,老赵请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垫付义务。请问,老赵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

得不到支持。社会救助基全保障的是交通事故的伤者在无人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的权利,而不是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违规停车事故责任谁承担?

【典型案例】

一天晚上,驾校实习生陈某驾车途中出现故障,停车检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老赵驾车以50公里时速驶来,由于未开启远光灯,发现陈某的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已晚,结果陈某车毁人亡。请问,该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说法】

陈某负主要责任,老赵负次要责任。陈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上路,未按规定开启警示闪光灯,且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老赵在行驶过程中未开启远光灯,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典型案例】

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一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直穿机动车道,正好与丛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请问,该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说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丛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承担次要责任。陆某横过公路时,应从人行横道上行驶,其未遵宁交通规则。而丛某在行驶过程中,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注意避让行人与非机动车,丛某未尽到安全义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警不及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典型案例】

赵先生在遛弯时不慎被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好心路人及时报警。但交警迟迟未到,导致现场证据灭失,无法追查肇事者。此后,赵先生一纸将交警队诉之法院,要求对其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赵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

能够得到支持。本案中,交警队没有正当理由而末能及时赶纠现场,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没有行使其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职权,导致现场证据毁灭,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年数?

【典型案例】

70岁的冯大爷被车撞死后,其家属要求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但肇事者与保险公司对比均有异议。请问,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应按多少年计算?

【律师说法】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因此,本案中,死亡赔偿金应以10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