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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超主权货币的理论与实践(2)

特别提款权本质上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弥补国际储备手段的不足而创立的补充性国际储备工具,其基本作用在于充当成员国及基金组织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和货币定值单位,同时也可在成员国之间兑换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各个成员国一定份额的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不是真实的货币,使用时必须向IMF指定的其他成员国换取外汇,并且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只能用于成员国政府间的结算。它可与黄金、美元一样,充当国际储备货币,也可用于向其他成员国换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IMF贷款。

特别提款权的诞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酝酿过程。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一系列美元危机,显示布雷顿森林体系以一国本币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不可能长期稳定运行。

1960年,经济学家特里芬指出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致命缺陷,即所谓的特里芬悖论,特里芬因此首先提出了创立新的独立储备资产的建议。

以法国为首的西欧六国认为,为了解决“美元泛滥”、通货过剩,美国应消除它的国际收支逆差,并主张建立一种以黄金为基础的储备货币单位,取代美元与英镑。

美英与以法国为首的西欧针对是否创设新的储备货币这一问题相持不下。1964年4月,比利时提出了一种折中方案:增加各国在IMF的自动提款权,而不是另创新的储备货币来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流通手段不足的问题。1967年9月,IMF年会通过了该方案;1968年3月,特别提款权方案提上议程,但因法国拒绝签字而搁置。频发的美元危机迫使美国政府宣布美元停止兑换黄金后,美元再也不能独立作为国际储备货币,其他国家的货币又都不具备顶替美元的条件,如不及时应对,就会影响世界贸易的发展,于是法国作了让步。1969年7月28日,IMF通过创立了第一期特别提款权。不久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1976年达成的《牙买加协定》正式废除了黄金官价,规定以特别提款权取代黄金作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一种储备资金。

特别提款权的单位币值,最初按定义由含金量决定,规定35个特别提款权单位等于1盎司黄金,与美元等值;1971年时为0.888671克纯金的价格,即当时1美元的价值。1971年12月18日,美元第一次贬值,而特别提款权的含金量未变,因此1个特别提款权就上升为1.08571美元。1973年2月12日美元第二次贬值,特别提款权含金量仍未变化,1个特别提款权的币值上升至1.20635美元。

此时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纷纷与美元脱钩,实行浮动汇率,汇价不断发生变化,但特别提款权仍固定在每单位等于1.20635美元的水平上。特别提款权对其他货币的比价,都按美元对其他货币的汇率套算,无法体现应有的独立性,引起了许多国家的不满。

布雷顿森林体系正式解体后,1974年7月,IMF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一篮子16种货币作为计价单位。这16种货币包括在1968—1972年间出口量占世界总出口量的比重超过1%的成员国的货币。

1980年9月,为了简化特别提款权的定值方法,增强特别提款权的吸引力,IMF宣布将组成一篮子的货币,改为国际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额最高的五个成员国的货币,即美元、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以五国各自对外贸易在五国总贸易中的百分比作为权数,用加权平均法来确定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欧元启动后,从2001年起,IMF改以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四种货币综合成为一篮子计价单位。各组成货币的权重,按过去五年的平均出口金额确定。

2006-2010年期间采行的权重为美元44%、欧元34%、日元11%、英镑11%,每一单位特别提款权的币值包含0.6320美元、0.4100欧元、18.4000日元和0.9030英镑,把它们固定下来,组成一个“篮子”。

由于四种货币的汇率在不断变化,因此特别提款权的币值每天都会不同,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必须说明的是,中国内地出口金额已于2003年超越日本,但五年平均值尚处于全球第五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成员国货币和特别提款权之间的折算比例,体现了各成员国货币的汇率情况,同时也能更好地反映一国货币的综合汇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可以自愿成为特别提款权账户参加国,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书面通知。

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原则上以成员国在IMF一般资源账户下的配额为基础(近年来适当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每五年为分配特别提款权的一个基本期。任何关于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或撤销某成员国特别提款权的决议,均需得到IMF特别提款权参加国85%加权投票的赞成。每个参加国不仅有权在通过分配决议时投票反对,而且可以在分配表决前通知IMF本国不参加分配。

IMF的投票权规则,近似于股份公司。投票权规则是根据各国的GDP、贸易开放程度和外汇储备来设计的。谁的比重大,就可以向IMF认缴更多的股份来获取投票权。美国在IMF成员国中享有最大比例的投票权,目前为17.14%。IMF所有的重大决策都必须超过85%的投票权门槛,这意味着美国拥有该组织唯一的一票否决权。

根据《基金协定》和基金组织决议的规定,特别提款权目前可用于以下用途:

1.参加国分得特别提款权以后,即列为本国储备资产,可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动用。使用特别提款权时,需通过IMF协调指定某个参加国(国际收支情势好,国际储备地位强)为承兑特别提款权的对象,提供可自由使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申请国的此种兑汇没有比例限制,可将其持有的全部特别提款权兑为可自由使用的外汇。

申请国还可以用特别提款权直接偿付IMF的贷款和支付利息费用;参加国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也可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提供和偿还贷款,进行赠与,以及用于远期交易和借款担保等各项金融业务。

2.某一参加国也可通过与其他参加国达成协议的方式,以特别提款权兑换为等值的其他通货,而不必征得IMF的批准。

3.只要经IMF批准,特别提款权还可以用于IMF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其他相关金融业务。从IMF已有的决议和目前的实践来看,特别提款权已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被用于远期贸易付款、特定的贷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业务保证金、基金利息、红利支付和赠款等等。

成员国使用所分配的特别提款权需付利息。开始时利息较低,1970年间为1.5%,1974年6月起提高到5%。后来的利率大致根据美、欧、英、日四大金融市场短期利率加权平均计算而得,每季度调整一次。

按照最初的规定,成员国实际动用的特别提款权数额,平均不能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如果超过,则必须赎回超支部分,即每个成员国至少必须留有30%的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这一要求,是为了限制各参加国将特别提款权用于长期资金供应,或由于它们对拥有其他储备资产的偏好而不按比例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但是,这个限制削弱了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地位,因为其他储备资产都没有类似的保持最低平均余额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使它成为便利的储备资产,在调高利率后,逐步放宽了这一限制。1979年1月1日,对平均持有量的要求从30%降到15%;1981年4月1日开始,IMF完全取消了这方面的限制,但仍要求各成员国保持其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储备资产之间的平衡。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特别提款权作为相对统一稳定的货币标准,用途逐渐扩大:一是持有特别提款权的单位在增加,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85%的多数通过,某些国际金融机构就可以从基金组织成员国的业务往来中获得和持有特别提款权,如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数十家金融机构均持有特别提款权;二是作为记账单位的范围在扩大,自特别提款权改用一篮子货币计价,它比任何一种货币的币值都相对稳定,越来越多的国际机构、政府组织和很多国际结算领域如国际长途电话、国际航运、国际邮政的费率、赔偿等方面,逐渐在国际清算中使用特别提款权计价,一些私营企业发行债券、签订贷款协定等也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计价单位,以争取较小的外汇损失;三是被一些国家用作货币汇率的定值标准;等等。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按照《牙买加协定》的计划,国际上一度主张将特别提款权作为最主要的储备资产,要求国际市场多采用特别提款权作为结算与计值货币,甚至希望它最终取代美元。可是三十多年过去了,特别提款权在国际储备总额中的比例仍然非常有限,最高的时候也没有超过5%,目前仍处于婴儿时期。究其原因,大致有三:

第一,创立特别提款权的方案是美欧货币较量的权宜折中产物。每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被分配到一定比例这种特殊的国际储备货币,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是货币发行机构,特别提款权的发行并无实体经济的支撑。为了不引发通货膨胀,特别提款权必须被严格限量,发行数量有限;若是予以扩大,一旦把这些外汇资产投资到国际金融市场,仍难改变美元储备货币滥发的状况。

如果用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有许多问题要解决,如发行与分配、稳定性的保证、国际收支调节等。这些关键问题的真正解决,要求各国在经济上达到高度的协调一致,为此有时不仅要求有关国家放弃一部分利益,甚至要求它们放弃一部分国家主权,以服从于一个超国家机构的统一计划与调节,而这是至今难以做到的。

第二,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对象发生错位。

创设特别提款权,首先是为了向有需要的国家提供临时财政资助,以协助其纾解国际收支失衡的困难,主要对象应是存在贸易逆差,短缺硬通货的弱势国家。事实上,全球化时代产业大转移,导致一些发达国家出现国际贸易逆差,尤其是拥有强大铸币权的美国,自1971年首次出现13.03亿美元的对外贸易逆差以来,除1973年、1975年为小额顺差外,其余年份均为逆差,总的趋势不断扩大,2006年创下历史最高纪录7 533亿美元。适成对照,新兴经济体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常年获得巨额顺差,甚至建立起了以美元为主的庞大外汇储备,因此缺乏对于特别提款权的强烈需求。

国际资本市场的这种逆向不平衡增长趋势,加上主要发达国家并不希望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权重,历来不积极支持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和发行规模,而且分配不平衡,主要落在自身拥有发行硬通货能力的(最不需要特别提款权的)发达国家手中,致使特别提款权显得无足轻重,聊备一格而已。

第三,特别提款权是以一篮子多国货币人为组成的复合货币,主权货币充当国际货币的一切弊病依然存在,却没有同一的价值尺度功能。它和美元的比价是人为规定的,并不是市场化的汇率,难以真正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汇率体系因此变得更加复杂。特别提款权在使用时必须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成员国换取美元或其他外汇,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种记账单位,用于各国政府之间的国际结算,而不能作为流通手段在国际贸易和金融往来中进行直接支付,也没有建立起民间的支付和清算办法,因此它的应用有很大局限性。

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储备资产,既不像黄金那样本身具有价值,也不像美元那样有本国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一旦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发生巨变,比如万一IMF垮掉(其可能性不比美元破产小),就会成为废纸。现阶段它只能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一种补充,事实上外汇在全部国际储备中的比重多年来一直高达80%左右,其中主要的储备仍然是美元。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今年3月24日发表的《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中指出,应当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从而避免主权信用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缺陷,这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理想目标。

周小川认为,重建具有稳定的定值基准并为各国所接受的新储备货币,可能是个长期内才能实现的目标。建立凯恩斯设想的国际货币单位更是人类的大胆设想,并需要各国政治家拿出超凡的远见和勇气。而在短期内,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至少应当承认并正视现行体制所造成的风险,对其不断监测、评估并及时预警。同时还应特别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SDR)的作用。特别提款权具有超主权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同时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基金组织克服在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因此,应当着力推动SDR的分配。这需要各成员国政治上的积极配合,特别是应尽快通过1997年第四次章程修订及相应的SDR分配决议,以使1981年后加入的成员国也能享受到SDR的好处。在此基础上考虑进一步扩大SDR的发行。